易地扶貧搬遷

易地扶貧搬遷

易地扶貧搬遷是指對居住在生態環境惡劣 ,自然條件低劣等不具備生存條件和地質災害高發地 區的貧困民眾 ,按照農 民自願的原則 ,在政府的統一組織下,搬遷到生活和生產條件較好的地區,實行有計畫的開發式移民,通過開墾宜農宜林荒山荒地 ,依託城鎮和產業發展等易地安置 。

實施背景

易地扶貧搬遷易地扶貧搬遷
扶貧開發工作關係國家長治久安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大局,是縮小地區發展差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迫切需要。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扶貧開發工作,尤其是1986年以來,為進一步加大扶貧力度,國家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對傳統的救濟式扶貧進行徹底改革,確定了開發式扶貧的方針,並成立專門的扶貧工作機構,安排專項資金,制定專門的優惠政策,其中,易地扶貧搬遷政策就是國家扶貧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發式扶貧的重要內容。

在貧困人口中,有相當一部分生活在自然條件極為惡劣、人類難以生存的地方,傳統的幫扶式的資金支持難以解決這部分民眾的脫貧和發展問題。同時,中國西部貧困地區,生態環境問題與貧困問題相互制約。一方面,由於生態環境惡劣,民眾的生產生活條件難以改善,生存環境日益惡化;另一方面,人們的活動也對生態環境造成了持續性破壞。如何實現這部分貧困人口的脫貧,成為易地扶貧搬遷政策出台的初衷,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於2001年開始試點並實施了易地扶貧搬遷政策。

通過實施易地扶貧搬遷政策,把這部分貧困人口搬遷出來,通過改善遷入地的生產條件,創造發展條件,不僅可以幫助他們脫貧致富,還可以緩解遷出地的人口壓力,為改善和恢復生態環境打下良好基礎。實施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對於從總體上減少貧困人口,促進“老少邊窮”地區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實現西部大開發戰略目標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存在的問題

易地扶貧搬遷政策實施以來,各地積極探索搬遷安置模式,認真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機制,取得了顯著成效。但筆者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該政策實施中存在政策執行出現偏差,導致扶富不扶貧;資金撥付不及時,大量資金長時間滯留;工程建設、搬遷計畫進展緩慢;未經批准擅自調整搬遷對象、安置地點、建設標準等問題,亟待完善。

(一)地方政府脫離地方實際,政策執行出現偏差,甚至出現扶富不扶貧的情況。國家在易地扶貧搬遷指導意見中要求各地方政府應結合自身實際,不搞包下來和一刀切的做法。但是,在實際執行政策過程中,個別地方政府還未改變傳統思維,重視面子工程政績工程,未充分考慮貧困人口的實際狀況,不切實際提高住房建設標準。

(二)資金撥付不及時,大量資金長時間滯留。審計發現,地方政府對易地扶貧搬遷中央預算內資金撥付未實現國庫集中支付,環節過多(國庫-財政專戶-項目主管單位賬戶-施工單位賬戶)。個別地方由國庫單一賬戶劃轉財政專戶時間在3個月以上,由財政專戶撥付項目主管部門基建賬戶時間在6個月以上,大量資金結餘在財政基建專戶,影響了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工程建設、搬遷計畫進展緩慢。為了實現易地扶貧搬遷政策儘快落實到位,各省均編制了易地扶貧搬遷規劃,出台了易地扶貧搬遷管理辦法,明確易地扶貧搬遷工程按照一年建設、兩年搬遷、三年穩定的目標執行。從實際工程建設進展看,工程建設、搬遷計畫執行進展緩慢。

(四)不經批准擅自調整搬遷對象、建設標準等。按照國家和各省的規定,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實施中,不得擅自變更計畫和建設內容,如確需變更,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審計中發現,基層地方政府執行易地扶貧搬遷計畫和方案不嚴格。

問題產生的原因

一是缺乏關於易地扶貧搬遷政策的實施細則或辦法。近年來,國家雖然逐步加強了對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的指導,國家發展改革委更是於2012年出台了《關於印發易地扶貧搬遷“十二五”規劃的通知》,但都是大方向的指導意見和原則上的規定,各地方政府在理解上容易出現偏差,這也是地方政府政策執行出現偏差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地方政府在執行國家易地扶貧政策時重資金、輕項目,重申請、輕管理,前期準備工作開展不充分,尤其是安置用地、耕地置換等未順利開展,造成“錢等項目”的情況。三是地方政府在易地扶貧搬遷政策中的職能未理順,仍存在“包下來”的思想,人為增加了搬遷成本,一刀切的補助發放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國家政策執行出現偏差。四是易地扶貧搬遷政策的實施對象核定不準確,非政策對象納入實施對象,導致搬遷成本超過搬遷意願,是工程建設進度、搬遷計畫執行緩慢的重要因素。

落實建議

易地扶貧搬遷易地扶貧搬遷
要將易地扶貧搬遷政策落到實處,實現貧困民眾“搬得出,穩得住,能發展,可致富”的目的,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是國家主管部門應結合易地扶貧搬遷政策執行情況,儘快出台國家易地扶貧搬遷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為地方執行政策提供更明確依據。各地方政府也應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和執行符合當地實際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方案,實現易地扶貧搬遷的政策效果。

二是地方政府要轉變政府職能,改變“包下來”的思想和“一刀切”的做法,從地方實際出發,考慮民眾的承受能力和風俗習慣等因素,合理確定和積極指導搬遷人口住房建設標準、設計方案、補助發放標準等;主管部門加強對易地扶貧搬遷對象的審核監督工作,對易地搬遷與就地扶貧政策充分論證,宜遷則遷。

三是地方政府應積極協調解決好搬遷安置過程中土地調整變更、戶口遷移、子女入學、醫療社保、計畫生育稅收減免農業補貼、勞動力轉移技能培訓、社會管理等方面的問題,研究制定土地、教育、產業發展等相關配套政策,積極協調各部門齊抓共管,相互配合,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