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保障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資金有效使用,確保工程質量,促進貧困人口通過易地搬遷脫貧致富,依據國家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在省庫區深山區移民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指導下實施。
第三條 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遵循“政府引導、民眾自願、政策協調、講求實效”原則,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申報、審批、建設與管理。
第四條 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享受《江西省庫區深山區移民扶貧若干政策規定》(贛府發[2004]9號文)中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章 搬遷範圍、對象和模式
第五條 搬遷範圍為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及非扶貧重點縣的貧困鄉鎮。根據國家投資計畫確定年度具體搬遷範圍。
第六條 搬遷對象為居住在深山區、地質災害區、自然保護區等缺乏基本生存條件或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或因生態工程建設需要搬遷的貧困人口。
第七條 搬遷模式以自然村落為單元的整體搬遷為主,避免“搬富不搬窮”。移民搬遷後,要加強遷出地生態建設,改善生態環境,實現扶貧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有機統一。
第三章 安置地選擇及安置模式
第八條 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地必須是資源較為豐富,基礎條件較好,基礎設施易於建設,能滿足搬遷戶基本生產生活需要,並能通過產業發展促進脫貧致富,承載力較強的地區。
第九條安置模式原則上採取有土安置和無土安置相結合,以集中安置為主。採取有土安置的,要確保移民搬遷後有地可耕,就學就醫方便;採取無土安置的,要著力解決好移民生計,確保全居樂業。
第十條 易地扶貧搬遷新增建設用地應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少占耕地的原則,納入所在地縣級和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統一布局、集中連片。
第四章 規劃編制和計畫管理
第十一條 依據《江西省移民扶貧搬遷規劃》編制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規劃。省、設區市、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本級庫區深山區移民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及上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指導下,商本級財政、扶貧移民部門編制本級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規劃,規劃應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確定年度實施方案的依據。縣級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規劃應與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及鄉鎮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全省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規劃和各地上報的建議計畫,商省財政廳、省扶貧移民辦編制全省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年度建議計畫,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年度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投資計畫,商省財政廳、省扶貧移民辦後將計畫分解下達到有關設區市和縣。
第十四條 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投資計畫下達後,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搬遷數量、安置地點、基礎設施建設規模、建房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如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或變更,應按程式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五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扶貧移民辦負責組織實施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縣級扶貧移民辦會同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度搬遷地、安置地的確認和搬遷人口的審核,為編制年度實施方案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 縣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縣級扶貧移民辦編制本縣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年度實施方案及單項工程估算表,明確工程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投資估算,報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和扶貧移民辦。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扶貧移民辦對實施方案和單項工程估算表進行審查論證,將審查意見與相關附屬檔案一併上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扶貧移民辦。
第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扶貧移民辦審查設區市上報的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年度實施方案,審批各縣年度實施方案。縣級發展改革委根據省批覆的實施方案,組織審批單項工程初步設計,報省、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八條 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投資計畫下達後,縣級扶貧移民辦根據實施方案負責組織項目建設,加強工程全過程管理,做好搬遷人口資格審查表、工程資料管理、進度報表上報等。縣級發展改革委做好協調服務,會同縣級扶貧移民辦、財政局進行項目竣工驗收。鄉鎮(村組)負責組織民眾參加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技術指導及質量監督檢驗。
第十九條 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公共基礎設施部分嚴格按照以工代賑管理辦法實行項目建設和管理;搬遷民眾住房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的要求,由搬遷戶自主建設。
第二十條 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和扶貧移民辦應加強對縣級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指導,及時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設、資金到位及使用等情況,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的問題,並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省發展改革委和省扶貧移民辦。
第二十一條 設區市、縣級發展改革委和扶貧移民辦必須按有關要求逐級上報本級工程進度、資金到位、農民搬遷和安置等方面情況,建立健全旬報制度,定期報送工程建設進度情況。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建設資金包括中央專項、地方配套及民眾自籌資金。中央專項和地方配套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封閉運行,按照工程建設進度及時足額撥付,嚴禁擠占、挪用。
第二十三條 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建設資金不得與省扶貧移民資金重複安排。
第二十四條 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中央專項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解決搬遷人口基本生產條件及必要的生活設施,具體包括住房、耕作地、水利設施、鄉村道路及必要的教育、文化、衛生等設施建設;不得用於生產經營中的設備購置、運輸工具、加工項目、蔬菜大棚等項目、土地和房屋的徵用補償費及項目管理費。
第二十五條 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2009年中央專項補助標準為人均4800元,其中3000元用於住房建設補助,採取“一卡通”方式直補到搬遷戶,不得直接抵扣用於住房建設應交的相關規費;1800元統籌用於集中安置點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以後年度根據國家每年下達的投資計畫再行確定補助標準。
第二十六條 各縣要積極協調交通、水利、農業、林業、教育、衛生等項目資金,共同用於搬遷安置區公共設施建設及遷出地生態恢復,在保持原有管理渠道和資金使用性質不變的前提下,做好資金整合工作。對於民眾直接受益的項目,可以在民眾自願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組織民眾投工投勞。
第七章 監督檢查及處罰
第二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加強對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八條 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實行公示制。縣級扶貧移民辦要將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總投資及構成、住房建設補助資金髮放及工程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實施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向當地民眾張榜公布。各級發展改革委和扶貧移民辦設立專門舉報電話,接受民眾和全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以工代賑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建設的行政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要各負其責。對建設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將依法追究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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