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海禁

明朝海禁是十四世紀時明朝政府對海事進行的一系列限制政策的統稱。明洪武年間,朱元璋為防沿海軍閥餘黨與海盜滋擾,下令實施海禁。早期海禁的主要對象是商業(商禁),禁止中國人赴海外經商,也限制外國商人到中國進行貿易(進貢除外)。 明永樂年間,雖然有鄭和下西洋的壯舉,但是放開的只是朝貢貿易,民間私人仍然不準出海。而後隨著倭寇之患,海禁政策愈加嚴格,雖起到了自我保護的作用,但大大阻礙了中外交流發展。隆慶年間明政府調整政策,允許民間赴海外通商,史稱“隆慶開關”。海禁的解除為中外貿易與交流打開了一個全新的局面。

歷史背景

傳統中國的海外貿易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王朝政府經營的朝貢貿易,一種是由民間私人經營的私人海外貿易。朝貢貿易是指海外國家派遣使團到中國朝見王朝皇帝,“進貢”方物,中國王朝則予以官方接待,並根據“懷柔荒遠”、“薄來厚往”的原則,回贈進貢國以“賞賜”。“賞賜”物品的總價值大於“進貢”物品總價值的數倍甚至數十倍,“進貢”與“賞賜”之間有著物品交換關係,體現著國家間的經濟關係,更體現著國家間的政治關係,經濟關係服務於政治關係。中國王朝國家多能積極經營朝貢貿易,確立有明確的政策,制定有完善的制度,設立有具體的經管部門。由政府一手經管操辦,是朝貢貿易最為顯著的特點,帶有明顯的政治屬性,不是正常的外貿形態。民間私人海外貿易屬於民間私營工商業經營,由於中國古代王朝國家很早就確立了抑商的基本國策,所以民間私人海外貿易長時期地受到王朝政府的抑制阻礙、嚴格管理甚至禁止禁絕,得到王朝政府鼓勵扶持的時期十分有限。中國王朝國家時期,民間私人海外貿易缺乏發展的獨立性和良好條件,其盛衰興亡以王朝國家的私人海外貿易政策和管理為前提,是其最為顯著的一個特點。

傳統中國朝貢貿易和私人海外貿易的上述特點,在明王朝統治時期表現得尤為突出。

基本內容

海禁政策實施的原因

明朝實行的海禁政策與開國皇帝明太祖朱元璋的政治理念是密切相關的。

明太祖是中國歷史上惟一出身赤貧的皇帝,他想恢復一種“雞犬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的簡樸的農業社會。如果有可能,他甚至想廢除貨幣和商品交易。明朝每戶人家都要承擔實物稅和徭役,這徭役很可能就是從千里之外押運徵收的幾百塊城磚或幾千張紙送往南京,輪到這一任務的家庭,結局往往是破產。軍隊也如此,實行衛所制,官兵在駐地自耕自食,亦農亦兵。明太祖很得意,說他是養百萬兵而不用花國家一分錢,但結果只是養活了百萬名集體農莊的農民而已。明朝中後期,衛所軍隊與普通農民無異,毫無戰鬥力。更可笑的是,建造世界上最雄偉、最長的南京城牆時,每一塊城磚竟然是從全國各地燒造好後運來的。明太祖也許沒有想到,在南京建一個燒制城磚的工廠會是更高效、更經濟的手段。

海禁過程

明初海禁

明太祖下令“寸板不許下海”

,是明朝建立伊始就制定的遏制中國人對外交往的海禁政策。

洪武三年(1370),明政府“罷太倉黃渡市舶司”

。洪武七年(1374),明政府下令撤銷自唐朝以來就存在的,負責海外貿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廣東廣州三市舶司,中國對外貿易遂告斷絕。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以倭寇仍不稍斂足跡,又下令禁瀕海民私通海外諸國”

。自此,連與明朝素好的東南亞各國也不能來華進行貿易和文化交流了。洪武二十三年(1390),朱元璋再次發布“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1394),為徹底取締海外貿易,又一律禁止民間使用及買賣舶來的番香、番貨等。洪武三十年(1397),再次發布命令,禁止中國人下海通番。

民間反抗

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規定了嚴酷的處罰辦法:“若奸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處斬,仍梟首示眾,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將應禁軍器下海者,因而走泄軍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發邊充軍”

。明政府對參與買賣外國商品的居民也不放過,“敢有私下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貨皆不許販鬻,其現有者限以三月銷盡。”

在這一錯誤政策的指引下,明政府於洪武十九年(1386)廢昌國縣,二十年將舟山島城區和鎮外鼓吹兩里以外的居民和其他46山(島)的居民徙遷內陸。本來,明太祖期望海禁政策對海防的鞏固能起到決定性作用。然而,由於海禁政策所實施的直接對象是臣民而不是海上反明勢力,他不僅不能成為海防的有效手段,甚至在沿海地區激化了一些矛盾。沿海地區人民依海而生,靠海而活,或從事漁業生產,或從事海上貿易。明太祖“嚴交通外藩之禁”,堵絕了沿海地區人民的正常謀生之路。如“信國公湯和巡視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魚”

。他們除起來進行鬥爭之外,已經沒有其他選擇。誠如顧炎武所指出:“海濱民眾,生理無路,兼以饑饉荐臻,窮民往往入海從盜,嘯集亡命”。“海禁一嚴,無所得食,則轉掠海濱”

。此外,濱海地區的居民還採取了另外一種鬥爭的手段,逃亡、潛往海外。“國初......兩廣、漳州等郡不逞之徒,逃海為生者萬計”

。所以,海禁一開始就得不到切實的貫徹,反覆發布的海禁令,也說明了這一點。還有一些人乾脆參加了民間的對外貿易活動。“緣(沿)海之人,往往私下諸番貿易香貨,因誘蠻夷為盜”

。“東南諸島夷多我逃人佐寇”

嘉靖二年五月,日本藩侯的兩個朝貢使團在寧波為入貢資格問題爆發了“爭貢之役”,使很多無辜的中國軍民被殺或被擄,“浙中大震倭自是有輕中國心矣”

此後,明朝統治者認為“倭患起於市舶,遂罷之”,並對日本“閉絕貢路”,實行更加嚴厲的海禁政策。

走私泛起

在嚴厲海禁的政策下,民間私人海外貿易被視為非法行經,被迫走上畸形發展的道路,即被迫轉入走私和武裝走私,並出現了一些大的海上武裝走私集團。嘉靖年間,最大的武裝走私集團頭目王直,成為眾多走私集團的公認首領,“三十六島之夷,皆聽指揮”,擁眾數十萬,先稱“靖海王”,後稱“徽王”,甚至“南面稱孤”。明王朝對這些武裝走私集團進行軍事打擊,走私集團則團結起來並連結利用日本倭寇進行對抗,從而造成嘉靖四十多年間曠日持久的所謂“倭寇之亂”。倭寇之亂實際上是嚴禁民間海外貿易政策的必然結果,具有禁止與反禁止鬥爭的性質。倭寇之亂屢打不絕,甚至越打擊反而越劇烈,使明王朝消耗了大量兵力物力,疲於應付,成了心頭大患。這一時期嚴厲禁止民間私人海外貿易的政策,具有很大的落後性,違背了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違背了廣大人民尤其是東南沿海地區人民的利益,給明朝社會經濟特別是東南沿海地區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造成了巨大損失,嚴重阻礙了正常的中外經濟文化交流。

海禁放鬆

世宗死,穆宗繼位,被迫承認和接受倭寇之亂屢打不絕的現實,認識到“市通則寇轉而為商,市禁則商轉而為寇”,政策過於嚴厲對王朝統治並無好處,開始調整嚴禁民間私人海外貿易的政策。

隆慶元年(1567年),福建巡撫涂澤民上書曰“請開市舶,易私販為公販”(私販指走私商,公販指合法商人)。不就開放福建漳州府月港(今福建海澄),並以月港為治所設立海澄縣,設立督餉館,負責管理私人海外貿易並徵稅。督餉館對私人海外貿易管理的內容主要有:出海貿易的船隻不得攜帶違禁物品;船主要向督餉館領取船引並交納引稅。此外,對日本的貿易仍在禁止之內,所有出海船隻均不得前往日本。若私自前往,則處以“通倭”之罪。

同年,隆慶皇帝(明穆宗)宣布解除海禁,調整海外貿易政策,允許民間私人遠販東西二洋,史稱“隆慶開關”。民間私人的海外貿易獲得了合法的地位,東南沿海各地的民間海外貿易進入了一個新時期。明朝出現一個比較全面的開放局面。

雖然仍有著諸多管理和限制,開放的月港也只是一處小港口,但民間私人海外貿易至此畢竟得到了朝廷的認可,只要遵守政府的管理限制,民間私人海外貿易就被視為合法經營。政策和制度上的這種局部的和有限度的調整,史稱“隆慶開關”。隆慶開放使民間私人海外貿易擺脫了走私非法境地,開始有條件地公開進行和較為正常地發展,並迅速發揮了積極作用。史載隆慶初,僅月港一地,“所貿金錢,歲無慮數十萬,公私並賴”,成效明顯。

據學界研究,當時明朝的產品諸如絲織品、瓷器、茶葉、鐵器等,廣受世界各國歡迎,而許多國家缺乏名優商品能滿足明朝的國內需求,只好以白銀支付所購明朝商品,引致白銀大量流入明朝。據估計,明神宗萬曆元年(1573年)至明思宗崇禎十七年(1644年)的72年間,自葡萄牙、西班牙、日本等國輸入明朝的銀元,至少在1億元以上,有力地促進了明朝國內商品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促進了民生改善和社會進步,也為明朝中國商人積極參與當時已經建立起來的東亞及太平洋貿易圈,提供了施展才華的機遇和舞台。

歷史評價

由於受到倭寇的影響,明朝的海禁政策嚴重影響到了明朝中央財政的主要來源,阻礙了交流,但同時也一定程度上保護了邊海百姓的安全,在倭患解決以後,明朝就解除了海禁,這一點和清朝海禁有很重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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