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油學會

新疆石油學會,於1979年12月成立,是自治區科協和中國石油學會的團體單位會員。2007年、2008年,學會被中國科協所領導的“學會雜誌社科技社團評價中心”授予了“首屆20強全國省級‘學會之星’”、“2007年20強全國省級‘學會之星’”和“第五屆(2002-2006)三連冠‘學會之星’”稱號。多次都被自治區科協、中國石油學會、自治區民政廳授予“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學會概況

1.成立時間:1979年12月
2.歷史沿革:
新疆石油學會1979年12月成立,是自治區科協和中國石油學會的團體單位會員。成立之始,學會業務主管部門是原新疆石油管理局,後變更為自治區科協;辦事機構原掛靠在新疆石油管理局,現掛靠單位是中國石油新疆油田公司,學會秘書處原設在新疆石油管理局科技處,現設在新疆油田分公司科技信息處,現有個人會員約5000人,會員單位14家,分別為新疆油田公司、塔里木油田公司、西部鑽探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吐哈油田公司、中石化西北分公司、烏魯木齊石化公司、獨山子石化公司克拉瑪依石化公司、中石化塔河分公司、東方地球物理公司西部新區前線指揮部、中國石油集團西部管道有限責任公司、新疆銷售公司、克拉瑪依潤滑油廠、獨山子天利高新股份公司。2007年、2008年,學會被中國科協所領導的“學會雜誌社科技社團評價中心”授予了“首屆20強全國省級‘學會之星’”、“2007年20強全國省級‘學會之星’”和“第五屆(2002-2006)三連冠‘學會之星’”稱號。多次都被自治區科協、中國石油學會、自治區民政廳授予“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3.歷任理事長、秘書長:
理事長:張 毅 謝 宏 王宜林 陳新發
秘書長:劉允祥(兼) 巴生瀾 徐洪德
4.學術組織:
石油地質專業委員會、開發專業委員會、天然氣專業委員會、地球物理勘探專業委員會、鑽井試油專業委員會、測井專業委員會、地面工程專業委員會、油氣儲運專業委員會、煉油化工專業委員會、石油經濟專業委員會、信息專業委員會、安全環保專業委員會、物資裝備專業委員會、質量標準計量專業委員會等14個專業委員會
5.學術刊物:
《新疆石油地質》,雙月刊,公開發行,《新疆石油科技》,季刊,內部刊物,《新疆石油化工》,季刊,內部刊物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石油學會,簡稱新疆石油學會,英文名稱為Xinjiang Petroleum Society(縮寫XJPS)。
第二條 新疆石油學會是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的石油、天然氣、石油化工及其相關學科技術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的、自治區級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新疆石油學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體會員,充分發揮學會優勢,開展學術交流,促進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發展新疆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工業服務。
第四條 新疆石油學會的工作方針是在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指引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堅持民主辦會,倡導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以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為繁榮新疆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科學技術事業,促進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第五條 新疆石油學會是中國石油學會的單位會員,業務主管單位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登記和監督管理機關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掛靠單位是中國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
第六條 新疆石油學會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友誼路98號。
郵政編碼:8340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新疆石油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的學術交流。
(二)傳播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的新成果、新技術、新經驗,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三)開展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方面的諮詢服務;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和成果評定。
(四)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幫助會員更新知識,提高水平。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新疆石油學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新疆石油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在本會所涉及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中級技術職稱及其以上的科技人員。
(四)單位會員:與石油、天然氣、和石油化工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取得本會有關資料。
單位會員還有要求學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和舉辦培訓班等權利,但無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提示,仍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新疆石油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會章;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分會的副秘書長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或企業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理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0年6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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