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自治區內所設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職責。
(三)增加社會工作及其人才隊伍建設職責。
(四)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五)承接民政部下放的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職責。
主要領導
黨組書記 劉劍
廳長:托乎提·亞克夫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研究擬訂全區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以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復員退伍軍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指導全區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區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訓、就業工作;指導全區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機構和軍供站建設與管理服務工作;承擔自治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三)擬訂全區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
(四)承擔全區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依法對全區性社會團體和區內跨地(州、市)社會團體、基金會、自治區區直各部門審查批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區內所設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年檢和執法監察。
(五)擬訂全區救災減災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統一發布;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承擔自治區減災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六)擬訂全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政策;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
(七)貫徹執行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和鄉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初審報批工作;負責全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調處區內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負責全區地名管理工作。
(八)擬訂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貫徹落實國家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涉外婚姻登記和涉外收養登記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自治區民政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19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7名(含紀檢組長1名,副廳長兼雙擁辦副主任1名),處級領導職數4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處領導職數2名)。
自治區紀委(監察廳)雙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另文下達。
其它事宜
(一)自治區民政廳掛“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牌子。
(二)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劃圖由自治區民政廳會同自治區測繪局組織編制。
(三)自治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自治區民政廳。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民政廳設14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政策法規宣傳處)
協助廳領導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信訪工作等;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工作;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民政宣傳、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
社會救助局
擬訂全區社會救助工作規劃和政策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承辦中央和自治區財政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基金分配和監管;負責監督檢查各地救助資金的落實、使用和發放;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業援助等相關政策;承擔自治區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優撫安置局
起草優撫安置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區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擬訂全區退役士兵(含士官)接收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區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訓、就業工作;指導全區軍供站建設與管理服務工作。
社團管理處
擬訂全區社會團體、基金會登記管理辦法,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登記管理、年度檢查和監督工作;承擔社會團體、基金會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各地社會團體、基金會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處
擬訂全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發展規劃和登記管理辦法,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登記管理、年度檢查及監督工作;承擔民辦非企業單位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各地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退伍軍人協調處
(自治區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區復員幹部安置政策;負責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復員退伍軍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處理復員退伍軍人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推動軍地應急調處體系建設;承辦自治區聯席會議復員退伍軍人問題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承擔自治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軍隊離退休乾
部安置處
擬訂全區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無經濟收入家屬遺屬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畫並組織實施;推動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服務體制建設;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救災處
擬訂全區救災、減災政策和規劃;負責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自治區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因災損毀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中央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及自治區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區內救災捐贈;承辦自治區減災委員會日常工作。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全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規劃、政策及標準;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
區劃地名處
組織實施全區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政策和辦法;負責行政區劃發展戰略研究,擬訂全區行政區劃發展規劃;負責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和鄉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報批工作;組織編制全區行政區劃圖;組織、指導州地級、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州地級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和爭議調處;組織、指導編制全區及各級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標準畫法圖;審核區內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和更名;組織、指導地名規劃工作和地名標誌的設定、管理;組織開展地名公共服務工作;組織全區地名普查和編制標準地名志書。
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指導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擬訂社會福利企業認定和扶持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康復器具行業的管理;擬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的評審工作;接收並分配國內外對社會福利機構的捐贈;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社會事務處(救助管理處)
擬訂全區婚姻、兒童收養、殯葬管理辦法;指導各級婚姻登記和殯葬服務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辦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邊民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承辦涉外兒童收養業務,指導、協調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建設公墓的審批;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管理服務機構的管理。
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和民政事業資金管理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中央及自治區財政撥付的民政事業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人事教育處(社會工作處)
承擔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工資福利、幹部教育培訓、出國(境)政治審查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全區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監察室 (與紀檢組合署辦公)為自治區紀委(監察廳)的派駐機構,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監察室
監察室 (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為自治區紀委(監察廳)的派駐機構,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民間組織管理執法局
負責全區性民間組織的監督管理及違法行為的執法檢查工作;負責以全區性民間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非法民間組織及各地非法、違法民間組織大案查處工作;指導各地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執法檢查工作;負責全區性民間組織負責人的培訓工作;承擔民間組織發展促進會日常工作。
革命烈士事跡編纂辦
負責收集、整理新疆革命烈士事跡材料,編輯《新疆烈士傳》等圖書資料;組織開展弘揚革命烈士事跡活動等。
信息網路中心
負責擬定全區民政系統信息化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具體承擔自治區民政廳機關的信息化建設工作
機關服務中心
負責自治區民政廳機關的後勤服務工作。
新疆慈善總會
主要職責任務:募集慈善基金,資助、舉辦社會公益事業,開展國內外交流,創建慈善基金會。
辦事指南
農村低保服務指南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對農村貧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實施差額補助的新型社會救濟制度。我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2007年全面推行。
服務機構:
各區縣街道、鄉鎮民政科,各區縣民政局
政策依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知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07〕86號)
保障對象:
凡在我區行政區域內,持有當地常住農業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特困居民,均可納入農村低保範圍。
辦理時限:
各級承辦機構應在3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手續
申請農村低保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書(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三)收入證明。(四)民政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
農村低保申請審批流程:
戶主(本人)申請
戶主向居住地的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詳實提供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聯繫方式等。
村委會調查、初審
村委會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的戶籍、收入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召開民主評議會評議,認為符合條件的公示7日,無異議的報送鄉鎮審核。
鄉鎮審核
鄉鎮審核申報材料,對申請對象走訪調查。經審核認為符合條件的在所在村內公示7日,無異議的報縣(區)民政局審批。
縣(區)民政局審批
縣(區)民政局對鄉鎮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確認為擬保障對象,在所在村內公示7日,無異議的予以批准,並填發《農村低保證》和低保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將材料退回,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