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2、組織制訂和監督實施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及本縣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規劃;
3、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 固廢、有毒化學品、噪聲、振動以及機動車(船)等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
4、監督管理自然生態環境保護;
5、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的行政稽查工作;
6、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及環境保護行業標準;
7、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8、負責環境保護科技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政策;
9、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
10、組織指導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單位地址
新昌縣南明街道鍾樓南村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