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執行轄區內環境保護辦法。(二)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緊急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價的審定;組織擬定全縣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劃分全縣環境功能區劃:參與編制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審核城市總體規劃、長堎工業園區城區改造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委員會日常工作。
(三)對全縣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固體廢物、輻射環境、有毒化學品、清潔生產以及機動車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四)統一協調管理全縣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制定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有關規定,制定並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年度減排計畫,分配核定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組織督查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的落實情況,檢查與督促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相關的重點治理項目建設進度和運行情況,考核評價污染減排任務完成情況。
(五)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等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向縣政府提出新建各類自然保護區的建議,參與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村鄉鎮企業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六)負責調查處理本縣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調解環境污染糾紛;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負責環保行政、訴訟工作,承辦人大、政協環保協定、提案、意見,處理環境保護信訪案件。
(七)貫徹執行國家、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組織編制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縣環境狀況公報。
(八)監督執行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規定審批項目建設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監督實施各類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的落實;負責督促開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的執行情況及環境保護驗收;負責本縣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日常工作。
(九)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負責全縣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的監督管理;參與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有關資質認可,參與擬定全縣環境科技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相關產業規劃,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相關產業發展。
(十)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信息網路;參與南昌市環境監測網路工作,對全縣環境質量和污染源進行監督性監測;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社會各界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負責環境監察,依法徵收排污費並負責管理和使用。
(十二)管理全縣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利用外資項目,組織參加國家批准的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縣內履約活動。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環保局內設5個職能科室。(一)辦公室
(監察室,為縣監察局駐派機構)
協調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負責全局人事管理、文秘、保密、檔案、職稱等工作;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來賓接待、治安保衛、車輛管理、局機關固定資產和全局國有資產管理等後勤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學習、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局系統和機關行政財務工作;負責環境政務信息、年鑑、局志工作;負責局系統排污收費財務報表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和訴訟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負責環境執法責任制考核工作;組織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培訓;負責環境保護先進單位、個人的評選推薦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畫,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環境信訪、投訴的受理、交辦、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承辦人大、政協環保議案、提案和意見。
(二)污染防治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負責全縣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污染源限期治理、有毒化學品經營、生產、儲存、登記、使用等環境管理制度;劃定全縣環境功能區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工作;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組織和協調重點區域的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對本縣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承辦縣環境保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組織實施全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制度;起草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的有關檔案,統一協調管理全縣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負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編制,審核制訂並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年度減排計畫,分配核定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組織督查調度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的落實情況,考核評價污染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負責新建項目總量控制指標的核定和分配工作;檢查與污染物總量控制相關的重點治理項目建設進度和運行情況;組織全縣環境數據收集、統計、審編及環境公報發布工作;組織編寫環境質量報告書;負責全縣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環境監測和監測網路建設和協調工作。
(四)行政審批服務科
(監督管理科)
組織擬訂、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編制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審核城市總體規劃、長堎工業園區城區改造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規定,擬定全縣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登記表的審批和建設項目“三同時”的監督管理;負責排污許可證(大氣、水)核發工作(含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批准和污染物排放核准);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工作;組織學習和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標準:組織和申報國家和地方重大的環境保護課題;負責全縣環保領域的國際合作,組織協調國家批准的環保國際條約縣內履約活動;負責環境保護外資項目的引進。
(五)自然生態保護科
組織編制、實施全縣自然生態保護規劃和建設規範;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和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負責協調全縣環境保護相關產業的發展;指導農村生態保護工作;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參與管理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