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務員法實施細則

第五,考核制度。 第六,職務任免制度。 第十,培訓制度。

簡介

公務員法實施細則(New civil service laws executive regulation;The new Civil Service Law Rules)。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是經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有關公務員的國家法律制度,較之1993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在許多方面都有新的突破、並賦予新的特點,所以,常簡稱為《新公務員法》。

新公務員法實施細則

《新公務員法》分總則,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職務與級別,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獎勵,懲戒,培訓,交流與迴避,工資福利保險,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職位聘任,法律責任和附則共18章,共107條。
其主要內容有:
第一,總則。規定了公務員法的立法宗旨、依據、公務員的範圍,建立公務員制度的指導思想、原則,公務員主管部門及其關係等。
第二,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規定了公務員應具備的七項條件、公務員應當履行的九項義務和公務員享有的八項
第三,職務與級別。規定了實行職位分類制度,明確根據職位劃分職位類別,設定公務員職務,實行分類管理,並規定了公務員職務的分類和確定公和員級別的依據等。
第四,錄用制度。規定對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兌爭、擇優錄取的辦法。《公務員法》還對報考公務員的條件、錄用程式、錄用方式和錄用的組織負責機構作了明確規定。此外,《公務員法》還規定,新錄用的公務員,有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五,考核制度。規定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定期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以此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對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此外,還規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式。
第六,職務任免制度。規定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領導成員職務實行任期制。此外,還規定了選任制公務員任職和職務終止時間、委任制公務員任職和免職的情形,以及對公務員兼職的限制性規定。
第七, 職務升降制度。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為了保證晉升質最,防止不正之風,《公務員法》還規定了晉升應遵循的程式。
第八,獎勵制度。規定了對公務員或公務員集體獎勵實行的原則、給予獎勵的情形、獎勵的種類和撤銷獎勵的情形等。
第九,懲戒制度。規定了公務員的十六種禁止行為、對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給予公務員處分的程式及解除公務員處分的條件等。
第十,培訓制度。規定了對公務員培訓的主要形式,包括:新錄用人員的初任培訓、晉升領導職務人員的任職培訓、從事專項工作人員的專門業務培訓、全體公務員的更新知識、提高能力的在職培訓。此外,《公務員法》還對公務員參加培訓的時間、培訓的登記管理、培訓情況和學習成績的使用和培訓機構等作了規定。
第十一, 交流與迴避制度。規定了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公務員隊伍外的其他公職人員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調任、轉任、掛職鍛鍊等;並規定了公務員迴避制度,包括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公務迴避。此外,《公務員法》還規定了公務員迴避的程式等。
第十二, 工資福利保險制度。規定了公務員工資制度的原則、形式、正常增資機制、工資調查制度等內容,還規定了公務員的福利和保險制度。
第十三, 辭職辭退制度。規定了公務員辭去公職的程式、不得辭職的情形和擔任領導職務公務員辭去現在職務的程式,並規定了辭退和不得辭退公務員的情形及辭退公務員的程式等。
第十四, 退休制度。規定了公務員退休的兩種形式:強制性退休和自願提前退休,並規定了自願提前退休的條件。此外,還規定公務員退休後應享有國家規定的待遇。
第十五, 申訴控告制度。規定了公務員申訴的人事處理決定的情形和申訴的程式,並對公務員控告的權利和公務員申訴、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規定。
第十六, 職位聘任制度。規定機關可以經批准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第十七, 法律責任。規定了違反《公務員法》的法律責任,包括責令糾正或宣布無效,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追究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等。
第十八,附則。對領導成員的含義,對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參照管理以及《公務員》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規定。

新公務員法內容和特點歸納

可歸納為兩個方面:一是關於公務員制度和公務員管理的總括性規定,包括公務員制度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公務員的範圍、條件、義務與權利,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公務員管理機構以及違反公務員法的法律責任等;二是關於公務員管理各個環節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規定,包括公務員的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獎勵、處分、培訓、交流迴避、工資福利保險、退休、申訴控告、職位聘任等等。公務員法以暫行條例為基礎,保持了公務員制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同時也有一些新的發展和特點:
一、調整了公務員的範圍。1993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僅限於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都是參照管理。公務員法擴大了公務員的範圍,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這三個條件的工作人員,都將納入公務員範圍進行管理。這樣既符合我國幹部人事管理的現實情況,又有利於加強對機關幹部隊伍的統一領導和保持機關幹部隊伍的整體性,有利於幹部在不同機關之間進行交流。至於具體哪些人員是公務員,公務員法中未列舉的,將由公務員法的配套法規具體規定。
二、公務員法實施細則,總結吸收了十餘年來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如競爭上崗、公開選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職試用期制、部分職位的聘任制以及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等,進一步完善發展了公務員制度,使公務員制度保持與時俱進的生命力。
三、新公務員法按照黨的十六大關於完善幹部職務和職級相結合的制度的要求,改革完善現行的職務級別制度,使職務和級別的關係更加合理。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改變了單一化的職務設定,增設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職務,為公務員提供多樣化的職業發展階梯。同時,擴大級別的功能,規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使得級別成為除了職務晉升之外公務員職業發展的重要台階,級別與職務一樣都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不升職務的公務員,也可以隨著職級的晉升而提高待遇。這樣有利於消除“官本位”思想,體現適當向基層傾斜的指導思想,有利於解決基層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狹孝職務晉升困難的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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