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

《浙江省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是2007年12月6日浙江省政府發布的檔案。

檔案全文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公務員考核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公務員考核工作,正確評價 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中組部、人事部《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務員考核應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民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公務員考核與單位目標考核(績效評估)相結合的辦法,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對 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第五條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任務以及出勤情況,可以採取被考核人按月度或季度對完成工作目標任務記實情況進行自我評價、單位(部門)專項檢查、考勤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審核評價。

定期考核採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第六條 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 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七條 確定為 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好;

(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八條 確定為 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九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 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六)有《公務員年度考核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確定標準》(詳見附屬檔案1)所列相應情況的。

第十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 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六)有《公務員年度考核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確定標準》(詳見附屬檔案1)所列相應情況的。

第十一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控制在本機關實際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內。上年度目標考核或績效評估為優秀的機關,以及本年度受到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與公務員主管部門聯合表彰的先進單位,在組織年度考核前,報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核准同意後,本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可按百分之二十確定。

第十二條 上年度目標考核或績效評估為差(不合格)的機關,其本年度考核優秀等次的比例可按百分之十確定。

第十三條 年度考核應根據不同職務層次分類進行。

第三章 考核機構和程式

第十四條 公務員考核要科學合理,注重實效,簡便易行。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進行,由機關人事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機關在年度考核時可以設立考核委員會(考核小組)。考核委員會(考核小組)由本機關領導成員、人事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公務員代表由 民主推選產生,人數不少於考核委員會(考核小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 考核委員會(考核小組)的職責是:

(一)依據有關規定製定本機關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機關年度考核工作;

(三)審核主管領導人寫出的考核評語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四)審核公務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覆核申請。

第十七條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式:

(一)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詳見附屬檔案2),並在一定範圍內述職或民主評議;

(二)主管領導在聽取民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公務員平時考核、個人總結、定期考核測評結果(《公務員定期考核測評參考表》詳見附屬檔案3,各單位可結合實際對本表進一步細化或者量化),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再由考核委員會(考核小組)擬定考核等次;

(三)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範圍內公示;

(四)由本機關負責人或授權的考核委員會(考核小組)確定考核等次;

(五)由公務員本人在《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簽署意見後,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通知書》詳見附屬檔案4)。

第十八條 公務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覆核和申訴。

第十九條 各機關應當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二十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範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

(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降職決定按照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在年度考核結果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降職後,職務工資執行新任職務對應的職務工資標準。其原級別在新任職務對應級別範圍內的,降低一個級別;原級別高於新任職務對應級別範圍的,降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級別工資逐級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後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對於無職可降的人員,降低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後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無級可降的,降低一個級別工資檔次。如果其職務、級別、工資檔次均處於最低檔次的,則不再降低,但須給予嚴肅批評教育。對於因受黨紀、政紀處分而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人員,已按規定給予降級的,不再重複降低工資級別;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四)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第五章 考核有關問題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務員不參加年度考核:

(一)非單位派出,但經單位同意外出學習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當年因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當年到齡辦理退(離)休手續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務員參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一)當年參加公務員法定培訓成績不合格的;

(二)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務員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

(一)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但考核情況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二)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確定等次。結案後,對無違法違紀以及未受黨紀、政紀處分的,從立案當年起按規定補定考核等次,計算考核年限;受黨紀、政紀處分的,從受處分的當年起,在處分期內按規定進行考核;

(三)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二十八條 工作崗位發生變化的公務員,其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任或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轉任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二)掛職鍛鍊的公務員,在掛職鍛鍊期間由掛職單位按規定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掛職鍛鍊不足半年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

(三)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四)對軍隊轉業幹部,由轉業後所在單位考核,其轉業前的情況,可參閱幹部轉業時的鑑定,無大問題者,一般當年應定為稱職等次。

第二十九條 公務員不參加年度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六章 考核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各機關公務員考核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機關應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審核表》、《年度考核優秀、基本稱職、不稱職人員名單表》(各一式兩份,詳見附屬檔案5、6)於翌年年初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後,方可兌現考核結果。 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於3月底前將考核結果匯總抄送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各機關負責人、主管領導人和考核機構成員,必須嚴格執行考核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由考核主管機關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不按規定程式考核的,責令其按照規定程式重新考核;

(二)對違反規定,突破考核優秀等次比例的,應重新確定考核等次;

(三)對考核中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考核,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工勤人員按事業單位考核有關規定組織考核。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 《公務員年度考核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確定標準》

2.《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

3.《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通知書》

4.《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審核表》

5.《年度考核優秀、基本稱職、不稱職人員名單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