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迴避制度

公務員迴避制度

公務員迴避制度是為了防止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為親屬徇情營私而對其任職和執行公務所採取的一種限制性的措施。包含兩個內容:(1)親屬迴避。凡屬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以及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不得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有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凡有兒女姻親關係的,不得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的人事、.監察部門工作;(2) 公務迴避。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凡涉及處理與自己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同胞兄弟姐妹關係以及兒女姻親關係的問題,必須迴避,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干預或施加影響。

任職迴避

任職迴避,又稱職務迴避,是指對有法定親情關係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係比較密切的職務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職迴避親屬

①夫妻關係; ②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④近婚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2)迴避職務 ①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 ②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係。 ③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3)變通執行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職務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地域迴避

我國《公務員法》第69條規定,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迴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適用地域迴避的行政機關為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

(2)適用地域迴避的人員是擔任上述機關和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包括鄉、縣級黨政正職、紀委書記、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黨委組織部長、人事局長、監察局長、公安局長等。

(3)適用地域迴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職或在一地擔任領導職務較長時間。地域迴避主要規範對象為原籍任職。

公務迴避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婚親利害關係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形的,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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