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中的說明
《公務員法》第三十八條 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
第四十條 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任免其職務。
【釋義】第四十條是關於委任制公務員應當任免情形、許可權和程式的規定。
一、委任制公務員應當任免的情形
公務員獲得履行公職的權力、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是以公務員獲得任命為開始,以被免去職務為結束,因此,建立正常的公務員任免制度,是保證公務員的有序管理的重要條件。
根據本條規定,委任制公務員應當獲得任命或者辦理免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新錄用的人員試用期滿合格的。主要是指經公務員錄用考試合格,進人機關工作的人員。第二,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中調人機關任職的。主要是指根據本法第十一章關於交流與迴避的規定,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中調人的。第三,轉換職位任職的。包括轉任、輪換和掛職鍛鍊等。轉任是指公務員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當理由在行政機關內平級調動。輪換是擔任領導職務和某些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根據安排有計畫地從一個職位轉換到另一個職位。掛職鍛鍊是機關選派公務員在一定時間內到基層或上級單位或企事業單位工作,以增加公務員不同單位的工作經驗。第四,晉升或降低職務。晉升是由較低職務升任較高職務,降職是由較高職務降任到較低職務。第五,其他情形。主要是指由於機構調整、撤併等,原機構公務員到新的職位上任職。根據規定,公務員從原來職位轉移到另一個新的職位,必須履行任職手續。
對委任制公務員應當辦理免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轉換職位任職的,包括轉任、輪換,應當免去原來職務。第二,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應當免去原來職務。第三,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第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第五,退休的。
二、委任制公務員的任免許可權
實行委任制公務員包括各級國家機關和政黨等機關除實行選任制以外的公務人員。由於各機關性質不同,隸屬關係不同,委任制的任免許可權也有很大差別。其中,根據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任免許可權的劃分大致是:
(一)國務院任免各部、委員會的副部長、副主任,各直屬機構、力、事機構的局長、副局長、主任、副主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副代表、駐聯合國有關常設機構及部分國際組織的代表、副代表,駐外總領事及相當職務。
國務院各工作部門任免除由國務院任免之外的本部門公務員職務。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廳、局、委員會的副廳長、副局長、副主任,各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局長、副局長、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專員、副專員,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及相當職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任免除由本級政府任免之外的本部門公務員職務。
(三)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員會的副局長、副主任,各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局長、副局長、主任、副主任,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及相當職務。
設區的市、自治州、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任免除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免之外的本部門公務員職務。
(四)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任免各委、辦、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長,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及相當職務和鄉、鎮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的國家公務員職務。
縣(自治縣、旗、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任免除本級政府任免之外的本部門公務員職務。
三、委任制公務員的任免程式
任免程式是任免公務員所應當遵循的步驟。任免程式分為任命程式和免職程式兩類。
根據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任命國家公務員職務,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所在單位或上級提出擬任職人選;
(二)對擬任職人選進行考核;
(三)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有關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四)頒發任職通知和任命書。
根據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免去國家公務員職務,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所在單位或上級提出擬免職的建議;
(二)對免職事由進行審核;
(三)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有關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四)發布免職通知。
優勢
任用權力高度集中,充分體現上級機關和領導的用人權,有利於治事與用人的統一,有利於在行政機關中貫徹首長負責制,有利於上級對下級的統一指揮調度,保障政令貫徹執行的效率;在委任制情況下,公務員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職和辭退,有利於公務員隊伍的相對穩定,有利於行政管理的連續性、穩定性和專業性.。委任制公務員中,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則堅持“凡進必考”的原則,考錄工作也不是由各用人機關自行組織實施,而是由中央或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委任制公務員只能依據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委任制公務員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和辭退,保留公務員身份直至退休。
缺陷
也正由於此,造成了公務員隊伍“出口”不暢,形成超穩定結構,缺乏活力,影響了政務效率.。現行的公開招考公務員方式,一般只考公共基礎知識。這就出現了矛盾,招考進來的,不一定是急需的人才;政府急需的人才,又無法通過公務員招考這一方式獲得.。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公共管理服務事務日益複雜,一些職務更需要具有特殊專業技術的人員來擔任。政府不但是一個管理機構,更是一個服務機構,政府的一大職能就是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而通過聘任制錄取的法律、金融、財貿、外語、信息、高新技術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才,這些職位特點更多強調的就是政府的服務職能.。因此,政府可實行聘任制。
聘任制
概念
是指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按照平等自願、 協商一致的原則以契約的方式聘用而產生的公務員。
作用
通過引入市場機制,實行聘任制,可以克服委任制的不足,促進公務員隊伍的合理流動和新陳代謝,疏通出口, 增強公務員隊伍的活力,提高政府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