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公務員

辭退公務員,是指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式,在法定的管理許可權範圍內作出的解除公務員全部職務關係的行政行為。辭退的直接結果是解除機關與公務員的任用關係。

公務員辭職辭退是公務員管理的重要環節,它與公務員的錄用、退休等一起,構成公務員隊伍的更新機制,在加強公務員隊伍的管理,保證公務員隊伍的精幹和活力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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