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區委、區政府《關於印發〈魏都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許區發〔2015〕6號),設立魏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

根據區委、區政府《關於印發〈魏都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許區發〔2015〕6號),設立魏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其他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勞務派遣許可證審批。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相關規定,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區促進就業工作,貫徹落實省、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貫徹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和技能培訓體系,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規範性檔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的相關規範性檔案。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區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省、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區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貫徹落實省、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有關政策,保持全區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貫徹落實省、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依據上級相關政策,建立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貫徹落實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實施細則;根據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補貼和地方性附加津貼等規定並組織實施。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執行省、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規定,組織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試考核;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全區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工作。
(八)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全區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執行市定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全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貫徹落實省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擬定全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市定人員調配政策;承擔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拔、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區直事業單位人員調配、錄(聘)用事宜;按規定承辦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全省出國(境)人員審查政策。
(十)貫徹執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和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年審;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
(十一)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和特殊人員安置的規範性檔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省、市進城務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擬訂全區農民工工作規劃,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和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四)負責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組織實施引進國外人才和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國際交流和合作工作。
(十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公務員管理的意見、措施,負責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六)貫徹省、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政策;負責公務員職位管理和信息統計管理工作,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擬訂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的辦法措施。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對全區公務員培訓工作進行指導。
(十七)貫徹實施公務員考核制度,負責公務員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考核等次認定備案工作;貫徹實施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負責全區行政機關科員職位審核工作;負責聘任制公務員的聘任和管理工作;貫徹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區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和獎勵的人選;按照規定承擔區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的有關工作。
(十八)貫徹實施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全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區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事宜。
(十九)辦理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手續;辦理區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
(二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財務、黨務政務公開、督辦查辦、安全保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群團和計畫生育工作;承擔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擔局屬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工作。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外事管理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務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規劃和基金監督股。

負責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擬訂社會保險基金征繳、運營計畫;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
貫徹執行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認定工作。

(三)就業促進工作辦公室。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貫徹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執行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貫徹執行高校畢業生見習制度並監督實施;統籌指導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擬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體系和全民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許就業管理政策;承擔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參與跨地區勞務協作;指導勞務輸出基地建設;承擔區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協調管理各街道辦事處、產業集聚區、三國文化產業園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工作。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定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勵的相關規範性檔案;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細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貫徹落實省定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實施意見;貫徹執行省定職業技能鑑定政策並監督實施;規範國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管理。

(四)人力資源管理股(魏都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區直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貫徹執行省定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穩定政策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相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專項經費;承擔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和區企業軍轉幹部問題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的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核准或備案事宜;貫徹落實省定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擬訂全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貫徹執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和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年審;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貫徹執行市定人員調配政策;承擔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拔、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區直事業單位人員調配、錄(聘)用事宜;按規定承辦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全省出國(境)人員審查政策。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魏都區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優秀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區(回國)工作或定居有關規定;負責國(境)外機構在區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指導有關留學回國人員科研經費資助工作;負責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離退休年齡和提高離退休待遇相關工作;承擔有關方面的人才工作;綜合管理職稱工作;依據省、市定相關政策,擬訂全區深化職稱改革的實施意見;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負責審定區直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並監督管理;負責各類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定;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及資格證書的核准、審驗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引進國外智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區引進國外智力規劃並監督實施;歸口管理來區工作的外國專家,負責辦理外國專家來區工作相關工作;負責相關國際交流和合作事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實施和成果評估、示範推廣工作;負責全區出國(境)培訓工作,擬訂全區出國(境)培訓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友誼獎”及省“黃河獎”的推薦和報批工作;承擔全區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工資福利股。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補貼和地方性附加津貼、福利、統一發放工資等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區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發的核准工作;負責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整和變動工資、有關福利待遇的有關工作;負責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特殊(重大)貢獻待遇的審核上報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七)社會保障股。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貫徹執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落實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落實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落實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準;擬訂離退休統一發放工資等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區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有關工作;指導全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貫徹落實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落實省定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以及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指導全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區實施細則;貫徹落實省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貫徹執行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的相關政策;貫徹執行省定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貫徹執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

貫徹落實全省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區工傷保險實施細則;指導全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區城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八)信訪仲裁管理股(行政審批事項服務股)。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實施規範,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承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的信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的集體上訪和突發事件。

組織、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課題調研等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組織起草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執法責任制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服務工作。

(九)勞動保障監察股。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各街道辦事處、產業集聚區、三國文化產業園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省勞動關係政策及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及時發布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政策性安置人員的政策。

貫徹落實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落實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承擔勞動能力鑑定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諮詢工作;協調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的重大事項和疑難問題;負責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公務員管理股。

貫徹落實省、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擬定全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培訓規劃和標準,組織實施和指導協調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的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業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懲戒、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初步審核報請區政府批准的處分;貫徹落實省擬訂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政策,依法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

承擔公務員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貫徹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辭職、辭退、職位聘任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公務員科員職數設定和職位管理工作;負責區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日常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公務員登記工作;組織實施聘任制公務員聘任和管理工作;辦理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手續;辦理提請區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負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申報審核有關工作;負責公務員法及配套法規實施的監督檢查,依法對公務員管理工作實施監督。貫徹實施公務員考核獎勵制度;負責公務員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考核等次認定備案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區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和獎勵的人選;按照規定承擔區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評選表彰的有關工作。
貫徹執行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組織實施工作;承辦區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審批事項;負責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的管理工作;貫徹實施公務員調任、轉任、掛職鍛鍊、迴避等制度。

人員編制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股級職數10名。

核定機關工勤編制2名,經費實行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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