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後期資助項目實施辦法

教育部為貫徹《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精神,鼓勵高校教師厚積薄發,加強基礎研究,勇於理論創新,推出精品力作,制定了《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後期資助項目實施辦法(試行)》。並於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頒布實施,共分為4章17條。即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資助範圍和對象,第三章項目評審,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和教育部《關於進一步發展繁榮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的若干意見》精神,鼓勵高校教師厚積薄發,加強基礎研究,勇於理論創新,推出精品力作,特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後期資助項目(以下簡稱後期資助項目)納入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統一規劃。
第三條 後期資助項目經費的資助強度與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等同。

第二章 資助範圍和對象

第四條 後期資助項目的資助範圍:
1.對學術發展具有重要推動作用的基礎性研究;
2.具有原創性的理論研究;
3.具有重要學術價值和社會影響的文獻研究、譯著和工具書;不含論文及論文集、教材、研究報告、軟體等;
4.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以非紙質方式呈現的研究成果。
第五條 後期資助項目的對象和條件
1.後期資助項目的資助對象必須是高等學校的在編在崗教師,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獨立開展及組織科研工作的能力,身體健康,能作為項目實際主持者並擔負實質性研究工作;
2. 每個申請者每次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3. 申報的項目必須已完成研究任務的70%以上;申報時須提供已完成研究工作部分的書稿(或非紙質)成果;
4.已得到過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和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資助的成果以及已得到過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成果,不得申報。
5. 在規定期限內,承擔教育部各類研究項目尚未結項者,不得申報。
第六條 申報的項目須由申請人所在單位學術委員會推薦。
第七條 地方所屬高等學校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為單位、國務院其他部門(單位)所屬高等學校以部委所屬教育司(局)為單位、教育部部屬高等學校以學校為單位,集中申報,不受理個人申報。

第三章 項目評審

第八條 後期資助項目的評審標準:
1.申請者必須遵守我國憲法和法律,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進行科學研究;
2.申報成果必須具有原創性和開拓性,達到本研究領域領先水平;
3.申報成果具有重要理論價值或套用價值;
4.申報成果不存在智慧財產權糾紛;
5. 申請經費及經費預算安排合理。
第九條 教育部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資格審查,並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實行迴避原則,不從申報者所在學校聘請評審專家。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條 後期資助項目的管理按照《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後期資助項目原則上在1~2年內完成,確有需要者,經評審專家一致同意,可延長至3年。
第十二條 後期資助項目的資助經費實行一次核定、分期撥付的辦法,首期撥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資助總額的50%。
第十三條 後期資助項目原則上不得更換項目名稱、項目承擔單位和首席專家。
第十四條 教育部對後期資助項目進行抽查,對項目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對後期研究工作及經費使用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部視情況做出撤銷項目處理:
1.首席專家和課題組不具備按原計畫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和能力,或難以取得預期的研究成果;
2.經查實,首席專家和課題組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有違反《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的行為;
3.由於各種原因不能正常開展研究工作;
4.研究成果質量不符合本辦法的要求。
第十六條 後期資助項目完成全部研究工作後,由教育部組織專家進行鑑定。鑑定合格後方可結項。
第十七條 後期資助項目的最終成果,由教育部與有關出版社協商,統一裝幀出版。出版的成果須在顯著位置註明“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後期資助項目”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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