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財政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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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是政府職能的化身,貫穿於政府各部門、各職能之中。在現實社會生活中,財政作為一個經濟範疇,表現為政府的一系列收支活動,例如政府稅收的徵收入庫、國有企業稅後利潤的上交、財政撥付行政經費、教育經費、基本建設投資支出、優撫救濟支出、扶貧支出等等。財政是政府為主體的分配活動,是政府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通過多種收入形式,集中一部分國民生產總值或國民收入,用於滿足實現其職能需要的收支活動。因此,財政屬於政府的經濟行為,財政職能當然也就是政府經濟職能的體現。不僅如此,政府各項職能的行使都必須藉助於財政職能的履行才能完成。在市場經濟國家中,財政的基本模式是公共財政。
公共財政的政府財政職能主要有三項:資源配置職能(The Functionof Resources Allocation)、分配職能(The FunctionofIncome Distribution)、經濟穩定和發展職能(The Functionof Economic Stabilizationand Development)。

資源配置職能

資源既包括土地礦藏自然資源,也包括人力、財力等經濟資源。配置是指資源在不同部門、地區、產品等之間的分配。所以,資源配置就是將各種資源分配於不同的使用方向,從而形成一定的資產結構、產業結構、技術結構和地區結構,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過程。而資源的最優配置,就是使社會各種資源始終處於一種最優組合狀態,產生最大的社會經濟效益。眾所周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在沒有政府介入的情況下,市場會通過價格與產量的均衡,自發地形成一種資源配置狀態。但是由於存在市場失效,市場自發形成的配置狀態,不可能實現最優的效率結構,因而需要政府的介入。例如,市場機制不能提供人們需要的國防、公安、司法等公共產品;市場機制會導致混合產品的扭曲配置;市場機制達到資源最優配置狀態所需要的充分競爭條件也不是市場本身所能完全創造的,諸如存在著市場的地區分割、收入的分配不公等。所以,財政的資源配置職能是由政府介入或干預資源的配置所產生的,它的特點和作用就是通過財政本身的收支活動為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提供財力,在一定程度上糾正外部效應,引導資源的流向,彌補市場的失效,最終實現全社會資源配置的最優效率狀態。

財政進行資源配置的範圍是由國家的經濟職能和財政自身的特點、能力所決定的。具體而言,市場經濟中財政配置資源的範圍應當包括:
(1)保證國家履行行政、國防、外交、治安、發展文化教育、基礎科技、尖端科技、社會穩定(救災、救濟、撫恤、對落後地區補助)等職能的支出。
(2)基礎設施建設。財政集中資金興建公路、橋樑、碼頭、機場、鐵路、大型水利工程、城市公用設施,等等。(3)基礎工業。部分基礎工業因投資多、周期長、風險大,市場調節不力,尤其在發展的初始階段需政府出資。(4)社會公益性事業。博物館、文化館、展覽館、藝術館、社會福利院等的建設和運作,僅靠市場調節往往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或不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需政府介入。此外,財政還可以以財政資金的配置或財政槓桿的運用影響其他社會資金由市場調節形成的配置格局。

財政配置資源的合理範圍不是一成不變的,財政配置資源的範圍不能不受市場機制的完善狀況的制約。市場發育狀況越好,籌資機制越健全,微觀經濟主體的獨立性越大,公民收入水平越高,財政直接進行資源配置的範圍相對越小。尤其是基礎工業投資、部分社會公益投資文化教育等項目可以轉向市場調節。但這種變化並不一定是單方向的,往往是在減少一些項目的同時,因市場經濟發展而產生新的對政府直接投資的需要,如環境保護和改善方面的支出。此外,即使是實行相同經濟體制的國家,因其生產力發展所處的階段、採取的經濟發展戰略以及其他方面的國情存在差異,財政直接配置資源的範圍也會有所差別。如,處於經濟發展起飛階段的國家,基礎設施和基礎工業建設的任務繁重,尤其是實行重化工業—加工工業—高科技產業發展戰略的國家或地區,國家投資額巨大,而以旅遊、金融、加工工業為支柱產業的國家或地區,尤其是可以利用天時地利等條件吸引大量外資,甚至可以依賴其他條件得以發展的國家和地區,國家直接投資相對較少。

就財政配置的機制和手段上看,主要有:
(1)實現資源在政府和“私人”部門之間的合理配置。從社會總資源配置的角度看,政府和私人部門各應獲得合理的份額。一方面保證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能保證私人部門順利發展的需要,從而實現社會總資源配置的均衡。這就要根據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職能,確定財政職能的合理範圍,並進而確定財政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適當比例。
(2)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財政支出結構即財政資源內部的配置比例。主要包括生產性和非生產性支出比例、購買性支出和轉移性支出的比例。前一個比例表明資本品和消費品的配置結構,而購買性支出的比例則表明財政配置功能的大小。這兩個比例的恰當與否,直接決定了財政資源內部的配置是否合理。
(3)合理安排政府投資的規模、結構。政府投資規模主要指政府投資在社會總投資中所占的比重,它表明政府對社會總投資的調節力度,而政府投資結構如何則會直接影響國家產業結構的調整。
(4)合理運用財政收支政策,間接調節社會投資方向。政府投資、稅收、公債、補貼等財政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引導社會資源在不同地區和不同部門之間的流動,對市場機制配置資源起到指導、修正和補充的作用,從而有助於提高社會總體的資源配置效率。
(5)提高財政配置資源的效率。財政配置資源的目標是使社會總資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所以,財政的資源配置也必須講求效率。比如,通過對投資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對非生產性支出進行成本效果分析,以判明其所費資源和所獲社會經濟效益的對比關係,作為決定是否安排某項支出、安排順序和安排多少數量的依據,以最大限度地做到用最少的財政支出取得最大的社會經濟效益。再如,由於公共產品的提供是通過個人交稅和政府徵稅的方式實現的,所以,應對稅收進行徵收成本與稅收收入的比較考核,爭取不斷提高財政配置資源的效率,等等。

分配職能

收入分配通常是指一定時期內所創造的國民收入在國家、企業和個人等多種經濟主體之間的分割,以及由此形成的收入流量的分配格局和存量的財產分配格局。對於收入分配的理想目標,人們已經形成共識,即實現公平分配。公平分配包括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兩個方面。其中,經濟公平是要求各經濟主體獲取收入的機會均等,等質等量的要素投入應獲得等量的收入,所以,經濟公平是在平等競爭的環境下由等價交換來實現的,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社會公平則要求將收入差距維持在一定階段上社會各階層所能接受的合理範圍內,所以,社會公平不是收入的均等,其標準要受到人們的經濟承受力、心理承受力、政治經濟大環境等多種因素的影響。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首先是受市場機制調節,收入按照投入要素的數量、質量、市場價格進行分配,要素收入與要素投入相對稱,所以,市場機制調節收入的結果可以較好地體現經濟公平。但是,社會公平卻難以通過市場機制予以完全實現。因為個人擁有原始生產要素的多少不同以及個人稟賦、努力程度的不同,市場機制分配的結果可能會造成富者越富、貧者越貧的結果,即在市場經濟中通常不存在以社會公平為目標的再分配機制,一些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要素可以提供的人,就無法通過市場取得收入,以維持生存。而且在市場經濟中,即使有一些私人慈善機構能夠進行某些方面的再分配活動,但是由於能力有限和缺乏協調,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社會公平問題。所以,政府的介入是必然的,而財政的收入分配職能就是要求財政運用多種方式,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和調節,以期達到收入分配的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

財政的收入分配職能總會使一些人受益,一些人受損。依據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如果一味地追求社會公平必然會造成效率的損失,情況嚴重的會影響生產積極性,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如果財政不對市場分配格局進行調節,貧富差距懸殊的分配結果又會造成社會秩序的紊亂,反過來影響市場效率的發揮。因此,在發揮財政的收入分配職能時,應當兼顧公平與效率之間的均衡,在不損失或儘量少損失效率的前提下,通過財政的再分配政策,最大限度的實現社會公平的目標。

財政進行收入分配的邏輯前提之一是首先劃清市場分配與財政分配的原則界限。在市場經濟中,市場可以形成較為合理的企業職工工資、租金收人、利息收入、股息紅利收入、企業利潤等,使之符合經濟公平,所以財政原則上不應直接介入這些要素價格的形成(稀缺資源的壟斷性收入除外)。同時,在此前提下,財政進行收入分配和調節的範圍和主要方式是:
(1)主要運用政府稅收調節企業收入和個人收入,使之符合社會公平。稅收是調節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通過間接稅調節各類商品的相對價格,從而調節各經濟主體的要素分配;通過企業所得稅調節公司的利潤水平;通過個人所得稅調節個人的勞動收入和非勞動收入,使之維持在一個合理的差距範圍內;通過資源稅調節由於資源條件和地理條件而形成的級差收入;通過遺產稅、贈與稅調節個人財產分布;通過消費稅調節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等等。
(2)國家作為全民資產的所有者代表,應遵循市場原則,依據財產權力,以股息、紅利、利息、上繳利潤等形式取得所有權收人,而不應隨心所欲。
(3)規範工資制度。這裡是指由國家預算撥款的公務員的工資制度以及相似的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制度。凡應納入工資範圍的收入都應納入工資總額,取消各種明補和暗補,提高工資的透明度;實現個人消費品的商品化,取消變相的實物工資;適當提高工資水平,建立以工資收入為主、工資外收入為輔的收入制度。在規定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構成、等級、增長等制度時,要使之與企業職工工資形成較合理的比例,從而符合經濟公平。
(4)保證因無勞動能力和其他要素而無收入或收入甚少者的最基本生活需要。通過轉移性支出,如社會保障支出、救濟支出、補貼等,使每個社會成員得以維持起碼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
(5)在社會範圍內組織強制保險,解決企業和個人無力解決的收入調劑問題。

經濟穩定與發展職能

經濟穩定包含充分就業、物價穩定和國際收支平衡等多重含義。其中,充分就業是指有能力工作、願意工作且在尋找工作的人的充分就業。由於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就業結構也在不斷變化,在任一時點上,總會有一部分人暫時脫離工作崗位而處於待業狀態,所以,充分就業並不意味著可就業人口的百分之百的就業,一般認為,95%~97%的就業率就可認為達到了充分就業。物價穩定是指物價上漲幅度維持在不至於影響社會經濟正常運行的範圍內。因為在紙幣制度下,物價上漲是一種經常性的現象,只要物價的上漲幅度限於社會可以忍受的範圍之內,即不破壞社會經濟正常運行,那么此時的物價就是一種穩定的物價。一般認為,年物價上漲率保持在3%或5%以下就可視為物價穩定。國際收支平衡是指一國在國際經濟往來中,應當維持經常性項目收支(進出口收支、勞務收支和無償轉移收支)的大體平衡,因為國際收支與國內收支是密切聯繫的,國際收支不平衡同時意味著國內收支的不平衡。

增長和發展是不同的概念。增長是指一個國家的產品和勞務的數量的增加,通常用國民生產總值或國內生產總值及其人均水平來衡量。發展是一個包括經濟成長、經濟和社會進步等若干內容在內的概念。它不僅意味著一國實際產出的增加,而且意味著隨著產出的增加而帶來的經濟結構的最佳化,經濟效益的提高,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距的縮小,收入分配結構的改善,以及社會進步和生活質量的提高,例如教育、文化、衛生、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等。簡言之,發展是一個通過物質生產的不斷增長來滿足人們不斷增長的基本需要的概念,對開發中國家來說,包括消除貧困、失業、文盲、疾病和收入分配不公平等現象。
在任何經濟體制下,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都是政府希望實現的目標,所以,也必然構成財政的重要職能之一,即財政作為政府重要的巨觀調控手段之一,要通過多種財政手段,有意識地影響和調控經濟,以實現經濟的穩定發展。概括來說,財政實現該職能的機制和手段主要有:
(1)運用各種收支手段,逆經濟風向調節,促進社會總供求的平衡。經濟穩定的目標集中體現為社會總供給和社會總需求的大體平衡。如果社會總供求保持了平衡,物價水平就是基本穩定的,經濟成長率也是適度的,而充分就業和國際收支平衡也是不難實現的。財政政策是維繫總供求大體平衡的重要手段。當總需求超過總供給時,財政可以實行緊縮政策,減少支出和增加稅收或兩者並舉,一旦出現總需求小於總供給的情況,財政可以實行適度放鬆政策,增加支出和減少稅收或兩者同時並舉,由此擴大總需求。在這個過程中,財政收支發生不平衡是可能的而且是允許的。針對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而靈活地變動支出和稅收,被稱為“相機抉擇”的財政政策。
(2)運用財政收支活動中的制度性因素,對經濟發揮“自動”穩定的作用。例如通過制定累進所得稅制度,當經濟過熱,投資增加,國民收入增加時,累進所得稅會自動隨之增加,從而可以適當壓縮人們的購買能力,防止發生通貨膨脹。當經濟衰退,投資減少,國民收入下降時,累進所得稅又會自動隨之遞減,從而防止因總需求過度縮減而導致的經濟蕭條。再如制定完備的失業救濟金制度,由於其規定了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收入標準,當人們的收入因經濟過熱而普遍增加時,可領取失業救濟金的人數自然減少,救濟金支出隨之減少,從而財政總支出“自動”得到壓縮;反之,當人們的收入因經濟不景氣而普遍下降時,有資格領取失業救濟金的人數自然增加,救濟金支出隨之增加,從而財政總支出“自動”獲得增加。總之,通過財政的某些制度性安排,可以自動適應經濟周期的變化,減小波動幅度。從原則上說,凡是業已規定了的,當經濟現象達到某一標準就必須安排的收入和支出,均具有一定的“自動穩定”作用。只是這種“自動穩定”機制的作用大小要受制於各國實際的收支制度的具體規定。
(3)通過合理安排財政收支結構,促進經濟結構的最佳化。例如通過投資、補貼和稅收等多方面安排,加快農業、能源、交通運輸、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的發展,消除經濟成長中的“瓶頸”,並支持第三產業的興起,加快產業結構的轉換,保證國民經濟穩定與高速的最優結合。
(4)財政應切實保證前面提到的那些非生產性的社會公共需要,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和平的和安定的環境。提高治理污染、保護生態環境以及文教、衛生支出的增長速度,同時完善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制度,使增長與發展相互促進,相互協調,避免出現某些開發中國家曾經出現的“有增長而無發展”或“沒有發展的增長”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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