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工資外收入:off-the-book income
工資外收入是指職工在工資總額以外從本單位內及單位外得到的各種現實和實物。
內容
1、保險福利費用:指各單位在工資總額以外實際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個人的勞動保險和保險福利。包括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各種非工資性補貼、實行醫療制度改革的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個人的醫療費等。
2、勞動保護費用:指職工從單位得到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解毒劑、清涼飲料、夏季冷飲費等等。
3、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創造發明獎、合理化建議獎、運動員名次獎、稿費、講課費、第二職業收入等。
4、實物折款:指職工個人從單位內外得到的,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和保險福利費用的各種實物折款。
5、財產性收入:包括職工個人從銀行和企業獲得的存款利息、債券利息、股息和股金分紅等。
6、轉移性收入:包括職工從職工以外其他階層人員中得到的贈送收入、親友搭夥費、遺產收入、捐贈收入等。
7、其他收入:包括實行租賃經營單位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職工誤餐補貼、出國人員治裝費、出差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等。
治理
1.首先要整頓工資外收入的管理秩序,清理工資外收入項目,重點治理不合法、不合理的工資外收入。勞動保障部門要與財政、審計等部門密切配合,嚴格規定涉及工資外收入的各項取費的收入渠道和支出範圍,堅決查處違規行為,扭轉企業隨意發放工資外收入的狀況。要把工資外收入管理與財務管理結合起來,嚴格執行《國有企業財產監督條例》,健全有關財務制度。工資外收入的項目由勞動保障部會同財政部批准建立,任何地方和部門一律不得自行出台工資外收入政策,包括企業發放勞務性工資外收入的政策。
2.要明確劃分企業的主業與“三產”的界限,國有企業的“三產”返還給主辦單位的利潤一律不得用於發放職工個人收入。對避開勞動保障、財政部門的管理,利用建立“小金庫”和“帳外收入”等手段發放的工資外收入要堅決取締。嚴禁企業通過截留收入、挪用資金、亂收費以及開展多種經營和技術協作轉入收入等方式獲取職工個人收入;對亂開口子,導致企業違反財政法規,亂髮現金實物的,要嚴肅處理。
3.對國家已有政策規定的企業社會保險費用、勞動保護費用和津貼、補貼等,要進一步規範項目、標準和支付範圍,對不合理的項目和標準進行修訂,並按國家規定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