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服務文化

政府服務文化是一種企業文化,它是指一個政府組織全體成員所共有的服務價值觀和共同的行為模式的總和。

基本介紹

政府服務文化是一種企業文化,它是指一個政府組織全體成員所共有的服務價值觀和

共同的行為模式的總和。 一個時期以來,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作為文化建設的新目標躍出水面,進入各地各級文化發展戰略和規劃,並且占有核心位置。政府文化部門在向服務型轉身的過程中走出了最具標誌性的一步,也預示著文化系統工作目的、性質、任務將會有新的定位。

政府關係

政府與社會的文化關係

在政府與社會的文化關係上,千百年來,政府歷來對社會採取的是俯視姿態,即所謂“風動於上而波振於下”,講的也只是教化,而不是服務。新中國成立後的政府文化管理,在本質上是為人民服務的,但是,明確地把向全社會提供文化服務作為政府文化職能,這就不僅是一種精神上、道德上的要求,而且是一種法理上、制度上的規定,一種權利與義務上的規定,這是政府與社會的文化關係的一次重大變化,一種乾坤易位、主客體倒轉的變化,這種變化只會在強調法制建設、重視制度作用的今天才有可能發生,只會在政府改革和文化改革的今天才有可能發生。

服務型政府

建設服務型政府是當前政府職能轉換的重要內容。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完善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強有力的體制保障。”文化職能作為政府基本職能,也必須順應這一轉型。但是,文化職能的轉型又有自己的特殊意義,這決定了它的複雜程度和艱難程度。

已經走過20餘年曆程的文化市場管理,實際上早已悄然進行著面向服務型的轉身,與國家經濟管理的轉型保持著同步。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文化市場管理的特點主要體現為通過規範市場秩序來為市場主體服務,進而達到為廣大人民民眾服務的目的。近年來文化部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文化市場體系,就貫穿著服務的靈魂。去年7月份《行政許可法》出台,促進了文化市場管理中政府職能的轉變,審批行為大大規範,行政審批範圍明顯縮小,從中央到地方,有關文化市場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執行透明度大大增強,預告制度、公示制度、聽證制度、信息公開制度,使文化市場管理成為陽光行為。在文化體制改革中,以提高政府服務市場效率為目的開展的綜合執法,改變了文化市場管理中“多龍治水”的局面,由此推動了政府機構的重大改革,特別是在一些綜合試點地區,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進行了新的整合。

公共服務

提供公共文化設施和服務

通過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等為社會提供公共文化設施和服務,一直是政府履行的責任。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提出,不僅是對這一職能的“喚醒”與“激活”,更是在理念上、機制上、功能上與以往不可同日而語,是一次質變。它之所以在政府向服務轉身中具有標誌性意義,並且引起全社會對政府文化服務職能的關注,主要是基於四點:其一,以往在強調公益性文化設施的服務性時,主要是針對這裡的單位和員工的責任和態度而言,現在主要是針對政府的職能而言,政府站到了服務的前台;其二,文化市場管理是通過服務市場來體現對社會大眾的服務,是間接性服務,而公共文化服務則是面對面地為社會大眾提供服務,是直接性服務;其三,文化市場管理的服務型轉變是在國家經濟職能轉變的總進程中進行的,而公共文化服務是由文化行業單獨進行的,因而特徵也更為明顯;其四,這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即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是在滿足民眾文化需求方面出現“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出現的,擴大了政府服務的公益性影響,消除了人們普遍存在的困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不是一切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都要商品化,在文化供給方面政府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文化服務崗位

公共文化服務體系與文化市場體系分別對應於整個文化建設的兩大分野——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也分別成為政府文化服務體系的兩大分支。政府在這兩個分支中擔任的角色不同,實現服務的方式也不同。正是這種不同,構成了二者互補互動的良性關係,也構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文化服務的全方位模式。

進入文化服務崗位,政府將不僅實現管理職能的轉變,還將實現治理方式的轉變。它要求文化主管部門必須更加自覺地貫徹服務型政府的標準,堅持以人為本,徹底改變“官本位”的思想和高高在上的“教師爺”作派,進一步強化為人民、為社會、為企業、為市場服務的理念,並且切實增強服務能力,在工作作風、工作方式和工作效率等方面有根本性的改進,避免“越位”、“錯位”和“缺位”,提高民眾的信任度與滿意度,樹立起嶄新的政府文化形象。

隨著政府進入文化服務崗位,將會引發連鎖反應,一系列長期困擾文化發展的問題可以迎刃而解。它也將推動政府改革,包括推動政府財政體制由投資型財政向公共服務型財政轉變,從而營造出一個更加有利於文化發展的新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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