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清代賦役制度。即將丁賦以定額攤入地畝﹐與田賦合併徵收。又稱“地丁合一”。明朝實行一條鞭法後﹐代役的丁銀隨役﹑賦合併﹐已逐漸按田畝徵收﹐但未普遍實行。清初﹐地賦﹑丁賦一般分別課徵。16~60歲者稱丁﹐按人丁所課之賦稱丁賦。丁數每五年調查一次。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征糧冊之丁數(2462萬人)為常額﹐徵收丁賦﹐固定不變。此即所謂“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清史稿.食貨志》)。這項規定為實行攤丁入地創造了條件。康熙五十五年﹐廣東﹑四川等省率先將丁銀併入田賦。雍正二年(1724)正式在全國普遍推行﹐稱為“地”。其計征方法﹐是將定額的丁銀平均攤入田畝﹐再以田畝為依據﹐併入田賦一起課徵﹐故謂“攤丁入地”。
“攤丁入地”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取消了沿襲幾千年的人頭稅﹐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農民的人身束縛﹐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簡化了稅制﹐節省了徵收費用。增加了財政收入﹐充裕了國庫。據統計﹐自康熙帝推行攤丁入地制以後﹐到乾隆末年的50餘年﹐政府貯存庫銀有7000萬兩﹐相當於改革前丁銀335萬兩的20倍。攤丁入地的局限性在於﹐它不可能真正長期減輕農民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