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攀枝花市、縣(區)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廳〔2005〕21號)和《中共攀枝花市委、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攀枝花市市、縣(區)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意見》(攀委發〔2005〕7號)精神,組建攀枝花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國資委),為市政府直屬正縣級特設機構。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代表國家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根據市委決定,成立中共攀枝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簡稱市國資委黨委),履行市委規定的職責。市國資委的監管範圍是市屬經營性國有資產。
劃入職責
(一)原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指導國有企業改革和管理的職責。1、研究提出市屬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和監管企業體制改革方案,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指導市屬國有企業改革和管理,加強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和管理的巨觀指導。研究提出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及國有企業的管理工作;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2、研究擬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實施細則和辦法。
3、指導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再就業工程,指導國有企業扭虧脫困和減輕企業負擔工作。
(二)原市委企業工作委員會管理市屬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企業黨建工作的職責。
(三)市財政局(市國資辦)管理市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職責。
1、擬訂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規章制度。
2、負責收繳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
3、調查研究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重大問題以及國有資本金的分布狀況;擬訂國有資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標體系;研究提出國有資本金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方案;組織實施國有資本金權屬的界定、登記、劃轉、轉讓、糾紛調處等。
4、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提供有關信息;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方針政策以及有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效績評價工作;組織建設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
(四)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擬定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市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收入的職責。
(五)原市監事工作委員會監管國有企業監事會的職責。
工作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二)制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制度和辦法,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三)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糾紛調處,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四)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所監管企業的財務監督。
(五)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提出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六)根據市政府授權,承擔所監管的經營性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
(七)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協調解決企業改革改組中的重大問題;牽頭協調解決市屬國有改制企業遺留問題,配合轄區政府處理好市屬國有改制企業信訪和維穩工作。
(八)按照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根據市委授權負責其他部分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任免等管理工作。
(九)按照有關規定和市政府授權向國有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承擔所監管企業信訪、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十一)根據授權對縣(區)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協調中央、省在攀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與地方相關的事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產權監管處、考核統評處、企業改革改組處、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監事會工作處、財務審計處、信訪安全處、機關黨總支、紀委監察室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市國資委設定7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檔案、安全、財務、信訪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重要檔案和黨委會、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掛投資規劃發展處牌子)
研究擬定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制度和辦法;檢查有關法律、政策的執行情況;指導和協調縣(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調查、研究涉及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企業改革和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研究所出資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負責起草重要調研文章和重要會議的領導講話材料;承擔機關的法律事務工作;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參與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和目標;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後評估。
(三)產權監管處
研究提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研究提出國有資本金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方案,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負責收繳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金收益和產權轉讓收益,並對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管理;審核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四)考核統評處
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和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國有資本金統計及監管信息網路;研究國有經濟和國有重點企業的運行狀況,擬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組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和債權損失核銷工作;擬定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研究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對授權企業進行監督;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擬定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對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研究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
(五)企業改革處
研究提出地方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研究監管企業合資、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等改革重組方案,指導協調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市國企改革周轉金的籌集、使用方案,並對企業改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導縣(區)屬企業改革;指導全市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工作,編制和上報國有企業兼併破產計畫;組織協調債轉股工作;配合中央、省屬在攀企業的改革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革改組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和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維護穩定工作。
(六)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掛黨群人事處牌子)
負責所監管企業的人才工作;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和市委授權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指導、組織、承擔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研究擬訂向所監管企業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根據授權,協助管理中央、省屬在攀企業和外地在攀企業領導班子及領導成員。根據《黨章》和有關規定,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統戰工作和宣傳工作;指導和協調國有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負責委機關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工作和機關黨建工作。
(七)監事會工作處
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有關監事會工作制度;承辦專職監事的考核、培訓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所監管企業及其負責人進行審計監督和經濟責任審計;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國資委機關行政編制38名。機關後勤事業編制6 名。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3名,黨委副書記和紀委書記按市委規定配備。科級領導職數14名。
監事會主席和派出監事編制6名,其人員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其他事項
(一)市國資委與企業的關係。按照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市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市國資委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市國資委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二)市國資委與市財政局的關係。市國資委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在財務會計方面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市財政局監督;市國資委管理的國有資產統計結果報市財政局備案;國有資產管理規範性檔案的擬定徵求市財政局意見。政府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措施,包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分流人員費用、企業改革資金、國有破產企業安置職工等費用,由市財政局按原渠道解決,繼續由市財政局管理和監督。市國資委對所監管的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負責所監管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的編制工作,國有資產經營預(決)算報市財政局備案,預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財政局監督。
(三)企業改革工作有關問題。
(1)市國資委要抓緊實施對未改制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下同)和完成改制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尚未改制的國有企業,移交國資委負責實施改制工作,同時,國資委還要做好監管企業的穩定等工作,各企業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已啟動改制(方案已批准)和正在改制企業的改制工作,以及不屬於國資委監管範圍企業的穩定等遺留工作,仍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改制完成後,該移交國資委的要及時移交。其中:已撤銷的原市流通行辦和原市外貿局所屬企業由市商務局負責;原市工業行辦所屬企業由市經委負責;原市建設局所屬城市管理方面的企業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
(2)市規劃和建設局、市交通局所屬企業全部移交國資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