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是指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標籤:行為,違法,縱橫,
處罰階次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根據情形表現,最輕給予警告處罰,最高給予200元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多次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公安機關治安處理過;
(2)阻礙、抗拒有關工作人員維護公共場所秩序;
(3)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4)經公安機關制止,不聽勸阻的;
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亂時間在30分鐘以上的,可按情節較重適用處罰。
罰款基準: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對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