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從輕處罰
《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從輕、減輕處罰是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並具備法定量罰情節的行政相對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在執法實踐中,對此法定量罰情節的理解、執行存在一些不同觀點,如不加以統一和規範,將影響量罰的正確適用。
正確理解量罰情節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五種法定情節:(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3)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5)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第一種觀點認為,在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實踐中,辦案機構可以將有殘疾證、下崗證、低保證明或者家庭生活困難證明的當事人歸於第五種情況對待,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種觀點認為,第五種情況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明文規定的情形,如《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投機倒把… … 行為人主動交代… …,可以從輕… …處罰”;《產品質量法》第55條“銷售者銷售本法第49條至第53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只有法律、法規、規章對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有具體規定時,才能適用。①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對第五種情況,不能隨意解釋。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才屬於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況。
正確執行從輕處罰
如何處罰才是從輕處罰呢?目前比較普遍的方法是“中間線分割法”。即將某一處罰幅度內最高額罰款數額與最低額罰款數額平均分割,以該分割點數額為界限,界限以下最低額以上為從輕處罰的幅度。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例,“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 …,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間線分割法”認為該幅度違法行為的當事人如果具備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應當將十萬元分割,即以五萬五千元為中間線。五萬五千元以下就是從輕處罰的幅度。筆者認為此方法不可行,理由如下:
中間線分割的方法不合理
依上例五萬五千元到一萬元為從輕處罰,五萬五千元到十萬則為從重處罰。在第一部分我們已經論述過,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是不能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因此對沒有從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的當事人的處罰數額只能是五萬五千元,這顯然不合理。“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是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應當根據具體的行政違法情節、性質、危害結果等因素量罰,不能一概罰款五萬五千元。
法律沒有處罰幅度中間線的規定
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行政處罰的中間線,有些行政處罰的中間線也無法劃分。如《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 …,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這種情況下,中間線分割參照標準的最高處罰為2萬元,但是最低處罰額很難說應該是0、1分、1角還是1元。此外,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於違反治安管理,應當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的當事人,如果其具備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適用中間線分割的方法就會出現分割點為拘留7天半的尷尬局面。
總結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從輕處罰不能採用中間線分割的方法。正確地適用從輕處罰的方法是先拋開從輕處罰的情節,綜合考慮案情,作出擬行政處罰,然後在擬處罰的幅度基礎上根據從輕情節,作出比擬處罰幅度低的行政處罰。例如《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依據該條規定,如果對某無照經營當事人應當處以1萬7千元罰款,同時該當事人又具備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再根據從輕處罰的情節,作出1萬7千元以下的罰款決定。
根據這種方法,案件的情節、事實、性質嚴重的當事人,即使具有從輕情節,對其的罰款也有可能超過中間線分割的1萬元,所以更符合行政處罰“過罰相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