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要件
主體
1、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只能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不以本罪論處。但是,如果一般參加者在擾亂活動中犯有其他罪行,如行兇殺人、傷人、毀壞大量公私財物等,應按其觸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目的,一般是製造事端,給有關機關、部門施加壓力,以滿足其某些無理要求。
客體
1、客體要件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客體是公共場所秩序。
公共場所根據本條所列舉的主要有: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等。其他公共場所包括禮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貿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場所。公共場所具有公共性的特點,凡為不特定的多數人隨時出入、停留、使用的場所,皆可認定為公共場所。公共場所具有人員聚集量大、流動量大的特徵,如果這種秩序受到破壞,就會出現混亂狀態。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聚眾是本罪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所謂聚眾,是指聚集眾多的人參加,除首要分子外,參加活動的人往往是不確定的,人數可能隨時有所增減。聚眾擾亂,就是指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領導、指揮,聚集糾合多人,破壞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至於這種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通常包括在公共場所聚眾擁擠、起鬨鬧事;在人群集結地進行煽動性講演遊說,靜坐示威;衝擊會場、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等公共場所;圍攻、毆打公共場所維護秩序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員,嚴重妨害社會正常生活或者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
立案標準
有下列行為之一,並且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
1、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
2、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
3、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罪責與罪量
罪責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罪量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人數多或者時間長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的;影響或者行為手段惡劣的等。
罪名認定
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構成本罪,要求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三個條件同時具備,且行為人必須是首要分子。缺少其中的一項,情節較輕,或者屬於一般參與者,則屬於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構成本罪。
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1、兩者的相同點是:從客觀方面看,兩者的亂行為都是聚眾進行的;主觀上,都是出於故意,而且都以某種藉口,意圖通過聚眾擾亂活動來對有關部門施加壓力,以實現自己的某種要求,情節要求上,都要求“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
2、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一是犯罪行為發生的場所不同。本罪發生在車站、碼頭、公園、運動場、展覽會、影劇院等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等人員集結和通行的地方;而擾亂社會秩序罪發生的場所一般在機關、單位、團體的門前、院內;
二是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共場所秩或者交通秩序;而擾亂社會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機關、單位團體的生產、工作、營業和教學、科研的秩序。
三是對犯罪主體的具體要求不同。本罪的主體僅限於首要分子;而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主體則即有首要分子,又有其他積極參加者。
處罰
根據刑法第291條之規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條第五款占領公共場所、攔截車輛行人或者聚眾堵塞交通,嚴重破壞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事件
2013年9月13日上午,投資人王功權因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北京警方以傳喚名義帶走。當晚9點半,北京瑞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方平發微博稱,王功權被正式刑拘,北京警方已向家屬送達刑拘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