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的特徵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管理秩序。
股票,是證明股票持有人的股份權利,並按期取得一定股息的憑證。
公司、企業債券,是由公司、企業發行的一種負債憑證,是持有人在確定的日期內向公司、企業索取本金的憑證,並在有效的期限內定期向持有人支付利息的憑證。
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應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未獲批准擅自發行,違反法律規定,直接擾亂了國家對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正常管理秩序。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
1、行為人實施了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
2、達到數額巨大的程度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他既包含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含單位。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發行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是未經批准的非法行為,而故意違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規定:
一、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1%以上5%以下罰金;
二、單位犯本罪,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