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概述
中國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實施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絕大多數住宅的土地使用權期限都是70年,然而當時在溫州、深圳、青島等地,為順利推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在不超過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檔,由受讓方自行選擇辦理出讓手續,並交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額。因此從2015年開始,20年期限的這批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或即將面臨到期。儘管20年期限的個案有特殊的歷史原因,但拋開年限的差異性,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後續接應,總該有個說法。《物權法》第149條規定“對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採用自動續期的方式。”而在相關條文釋義中,又明確提出“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方法,由國務院規定。”可見,在續期問題上,目前尚無具體實施細則,所以令地方執行者摸不著頭腦。
在這一背景下,作為土地使用權制度改革的先行先試者,一些地方只能慢慢嘗試和探索相關續期模式——在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補繳地價和自動續期都非免費,都要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同的是,深圳以基準地價的35%計算費用,而溫州和青島是以100%的基準地價來計算。
問題
“撞限房”所帶來的問題,一則讓業主們沒有安全感,擔心有一天被要求補交費用或者被要求拆遷;二則,由於沒有土地使用證,可能貸款不好貸了。這是法律不健全給業主們帶來的麻煩。
如何解決
解決“撞限房”問題,在沒有物權法之前,地方政府可以按照地方規定改革和操作,但物權法實施後,地方政府都應該根據法律明確授權來操作。當法律沒有明確授權地方政府對“撞限房”收取土地出讓金,一些土地使用權收費政策就有待商榷,如果操作不當會損害法律公信力和權利人利益。需要指出的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的“經批准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似乎讓補費有了法律依據。但這條規定是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而這個契約是地方政府與開發商的契約,未必能約束購房人,而購房契約中似乎又沒有相關約定。
據報導,溫州部分房屋20年土地使用證到期情況,已引起國土資源部的重視。而一些法律人也希望最高法儘快給出司法解釋。但在一些媒體認為,“撞限房”問題涉及廣大權利人的權益,也關乎物權法威信,應該通過立法完善給出答案,因此,這個法律缺陷只有讓全國人大來彌補,“補丁規定”才能與物權法精神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