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內容
在財產保險中,當財產標的遭受保險責任事故損失後,一旦保險人履行了對被保險人的賠償義務,即擁有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並且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的,受損標的的全部權利歸於保險人;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標的的部分權利。除了保險標的物質形態完全滅失外,受損標的尚有殘值,如果不進行物上代位處理,將會使被保險人因保險而獲利,擴大發生道德危險的可能性。在實際處理賠案中,通常將損余物資估價,沖減賠款數額,然後將損余物資的所有權交給被保險人,必要時損余物資也可歸保險公司處理。保險人處理損余物資要堅持“物盡其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