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新舊醫院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規範醫院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我部對1998年11月會同衛生部印發的《醫院會計制度》(財會字[1998]58號)進行了全面修訂,於2010年12月31日印發了新《醫院會計制度》(財會[2010]27號),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繫試點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
為了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過渡,促進新制度的有效貫徹實施,我部制定了《新舊醫院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屬檔案:新舊醫院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新舊醫院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我部對1998年11月會同衛生部印發的《醫院會計制度》(財會字[1998]58號)(以下簡稱原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於2010年12月31日發布了新《醫院會計制度》(財會[2010]27號)(以下簡稱新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繫試點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為了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過渡,現對醫院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一)醫院在2011年7月1日(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繫試點城市所屬醫院適用,下同)或2012年1月1日(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繫試點城市所屬醫院以外的醫院適用,下同)之前,仍應按照原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報會計報表。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醫院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報財務報告。
(二)醫院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相關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在執行新制度前,完成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對本單位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和核實,對於清查出的賬齡超過3年、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醫療款,藥品及庫存物資盤盈、盤虧、毀損,固定資產盤盈、盤虧,以及應確認而未確認的資產、負債,應當報經批准後,按照原制度規定處理完畢。
二是對本單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原價、形成的資金來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進行核查,為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追溯確認待沖基金等做好準備。
三是根據原賬編制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的科目餘額表。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的新賬。
3.將原賬中各會計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的餘額轉入新賬並按新制度進行調整,將基建賬(即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單獨核算基本建設投資的賬套)相關數據併入新賬,按上述調整後的科目餘額編制科目餘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餘額。上述“原賬中各會計科目”指原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以及醫院參照財政部印發的相關補充規定增設的會計科目。
新舊會計科目對照情況參見本規定附表。
4.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餘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一)資產類。
1.“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應收醫療款”、“壞賬準備”、“在加工材料”、“待攤費用”、“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其他貨幣資金”、“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應收醫療款”、“壞賬準備”、“在加工物資”、“待攤費用”、“在建工程”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餘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新賬中相應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餘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2.“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科目,其中,“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較原賬中“其他應收款”科目發生變化:一是增加了應收長期投資利息或利潤等核算內容;二是不再核算醫院的預付款項,相應內容轉由新制度中“預付賬款”科目核算。轉賬時,如果原賬中“其他應收款”科目餘額包括預付賬款,則應對該科目餘額進行分析:將預付賬款餘額轉入新賬中“預付賬款”科目,將剩餘餘額轉入新賬中“其他應收款”科目。
3.“藥品”、“藥品進銷差價”、“庫存物資”科目。
新制度未設定“藥品”、“藥品進銷差價”科目,但設定了“庫存物資”科目,其核算範圍有所擴大,包括了原賬中“藥品”、“庫存物資”科目的核算內容,並將原制度藥品售價核算改為了進價核算。轉賬時,應在新賬中“庫存物資”科目下設定“藥品”、“衛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等明細科目,將原賬中“庫存物資”科目的餘額分析轉入新賬中“庫存物資”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中“藥品”科目相關明細科目的餘額轉入新賬中“庫存物資——藥品”科目相應明細科目的借方,將原賬中“藥品進銷差價”科目相關明細科目的餘額作為減項轉入新賬中“庫存物資——藥品”科目相應明細科目的借方。
4.“對外投資”科目。
新制度將醫院的對外投資劃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相應設定了“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兩個科目,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中“對外投資”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對原賬中“對外投資”科目的餘額進行分析: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對外投資餘額轉入新賬中“短期投資”科目,將剩餘餘額區分股權投資性質和債權投資性質轉入新賬中“長期投資”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5.“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固定資產”科目,由於固定資產價值標準提高,原賬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實物資產,將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轉為低值易耗品。轉賬時,應當根據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目錄,結合固定資產的清理狀態,對原賬中“固定資產”科目的餘額進行分析:
(1)對於達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中“庫存物資”科目;對於已領用出庫的,還應同時將其成本一次性攤銷,同時做好相關實物資產的登記管理工作,在新賬中,借記“事業基金”科目,貸記“庫存物資”科目。
(2)對於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因出售、報廢、毀損等原因已轉入清理但尚未從原賬核銷的,應當將相應餘額連同相應的“固定基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中“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借記新賬中“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原賬中“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原賬中“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新賬中“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新舊轉賬時已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在執行新制度後發生的相關清理費用以及取得的清理收入等,通過新賬中“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
(3)對於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且未轉入清理的,應當將相應餘額轉入新賬中“固定資產”科目。
6.“無形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分別反映無形資產的原價和計提的累計攤銷。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餘額反映的是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價值。轉賬時,應對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的累計借方、貸方發生額進行分析,將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借方累計發生額中屬於仍在賬無形資產初始確認成本的金額轉入新賬中的“無形資產”科目,將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貸方累計發生額中屬於仍在賬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的金額轉入新賬中的“累計攤銷”科目。新賬中“無形資產”科目轉入金額減去“累計攤銷”科目轉入金額後的金額應當等於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餘額。
7.“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由於醫院應當按照本規定在執行新制度前進行財產清查並將清查出的資產盤盈、盤虧、毀損等報經批准處理完畢,原賬中“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一般應無餘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直接啟用新賬即可。若原賬中“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有餘額,則應將其餘額直接轉入新賬中“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二)負債類。
1.“短期借款”、“預收醫療款”、“預提費用”、“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短期借款”、“預收醫療款”、“預提費用”、“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餘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
2.“應繳超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定“應繳超收款”科目,但設定了“應繳款項”科目,其核算內容不同於原制度“應繳超收款”科目。原賬中“應繳超收款”科目一般無餘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若原賬中“應繳超收款”科目有餘額,則應將其餘額轉入新賬中“應繳款項”科目。
3.“應付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預付賬款”科目。轉賬時,應對原賬中“應付賬款”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餘額進行分析:如“應付賬款”科目所屬明細科目有借方餘額,應將具有借方餘額的明細科目的借方餘額轉入新賬中“預付賬款”科目,並將其餘明細科目的貸方餘額按照新制度分別轉入新賬中“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科目;如“應付賬款”科目所屬明細科目沒有借方餘額,應將該科目餘額按照新制度分別轉入新賬中“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科目。
4.“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設定“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但設定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內容涵蓋了原賬中上述三個科目的核算內容,醫院應在新賬中該科目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明細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的餘額分別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5.“應付社會保障費”、“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應付社會保障費”、“應交稅費”、“其他應付款”、“應付福利費”、“科教項目結轉(余)”科目。其中,“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的核算範圍比原賬大,包括了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積金等;“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範圍比原賬小,不包括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積金、應交的各種稅費、尚未使用的科研、教學項目資金等,相應內容轉由新制度下“應付社會保障費”、“應交稅費”、“科教項目結轉(余)”科目核算。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的餘額轉入新賬中“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同時對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的餘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於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積金等應付社會保障費的餘額,轉入新賬中“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將其中屬於應交稅費的餘額,轉入新賬中“應交稅費”科目;將其中屬於科研、教學項目資金的餘額,轉入新賬中“科教項目結轉(余)”科目;將剩餘餘額,轉入新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
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有醫院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的,還應將相應餘額轉入新賬中“應付福利費”科目。
(三)淨資產類。
1.“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事業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該科目下設定“一般基金”、“投資基金”明細科目,其核算範圍也較原賬中“事業基金”科目發生變化,不再包括財政補助基本支出結轉資金。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事業基金”科目所屬“一般基金”、“投資基金”明細科目餘額一併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2.“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專用基金”、“應付福利費”科目。其中,“專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不同於原制度中的相應科目:原制度“專用基金”科目核算內容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新制度取消了修購基金、增加了醫療風險基金;對於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原制度規定通過“專用基金”科目核算,新制度規定通過“應付福利費”科目核算。轉賬時,應在新賬中“專用基金”科目下按照新制度規定設定明細科目,並按以下要求轉賬:
(1)修購基金。將原賬中“專用基金——修購基金”明細科目餘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2)職工福利基金。醫院在執行新制度前已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和“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分別核算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和從結餘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的,應將原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餘額直接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
醫院在執行新制度前對於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和從結餘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都通過“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核算的,應對原賬中該明細科目餘額進行分析:將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成本費用中提取但尚未支出的職工福利費餘額轉入新賬中“應付福利費”科目,將剩餘餘額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無法對原賬中該明細科目餘額加以區分的,應將該明細科目餘額全部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
(3)科教項目基金。原賬中“專用基金”科目核算有新制度所界定的科研、教學項目資金的,應將該部分餘額轉入新賬中“科教項目結轉(余)”科目。
(4)其他專用基金。對於原賬中其他專用基金,按有關規定保留的,將其餘額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沒有保留依據的,將其餘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3.“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定“固定基金”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固定基金”科目餘額扣除轉入新賬中“固定資產清理”科目餘額後的餘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4.“收支結餘”科目。
新制度未設定“收支結餘”科目,但設定了“本期結餘”、“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其中,“本期結餘”科目的核算內容較原賬中“收支結餘”科目的主要區別是不再包括財政專項補助結餘。轉賬時,區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對於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的醫院,應對原賬中“收支結餘”科目及其明細科目的餘額進行分析:將原賬中“收支結餘——財政專項補助結餘”明細科目貸方餘額中屬於新制度下財政項目補助結轉的餘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余)——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明細科目,將屬於新制度下財政項目補助結餘的餘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余)——財政補助結餘”明細科目;將原賬中“收支結餘——醫療收支結餘、藥品收支結餘、其他結餘”各明細科目的餘額轉入新賬中“本期結餘”科目。
(2)對於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的醫院,應對原賬中“收支結餘——財政專項補助結餘”明細科目的貸方餘額進行分析:將屬於新制度下財政項目補助結轉的餘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余)——財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結轉)”明細科目;將屬於新制度下財政項目補助結餘的餘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余)——財政補助結餘”明細科目。
5.“結餘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定了“結餘分配”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基本相同。原賬中“結餘分配”科目一般無餘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若原賬中“結餘分配”科目有借方餘額,應將該餘額轉入新賬中“結餘分配”科目。
原賬中“結餘分配——待分配結餘”明細科目有貸方餘額以單獨反映結轉下期使用的財政基本支出補助資金的,應當將該餘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余)——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明細科目。
(四)收入支出類。
“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醫療收入”、“藥品收入”、“其他收入”、“醫療支出”、“藥品支出”、“管理費用”、“財政專項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由於原賬中以上收入支出類科目月末或年末無餘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定收入費用類科目並進行賬務處理。
三、按照新制度對部分資產負債表項目進行追溯調整
(一)調整財政補助基本支出結轉事項。
按照新制度規定,醫院尚未使用的財政基本支出補助(即財政補助基本支出結轉)不再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轉入事業基金。醫院應當將實行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後已轉入事業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財政基本支出補助金額轉回至“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在新賬中,按照實行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後已轉入事業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財政基本支出補助金額,借記“事業基金”科目,貸記“財政補助結轉(余)——財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結轉)”科目。
(二)追溯確認待沖基金。
按照新制度規定,醫院為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所使用的財政補助、科教項目資金應當確認為待沖基金,並在計提資產折舊、攤銷等時予以沖減。醫院應當將執行新制度前所有在賬固定資產(新舊轉賬時轉入“固定資產清理”、“庫存物資”科目的固定資產以及圖書除外)、無形資產賬面餘額中由財政補助、科教項目資金形成的金額追溯確認為待沖基金。對於除房屋及建築物、無形資產以外的確實難以追溯的固定資產,至少應當按照以下範圍追溯確認待沖基金:1999年1月1日以後以固定資產入賬並且執行新制度前仍在賬的資產。
按照上述要求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賬面餘額中由財政補助、科教項目資金形成的金額追溯確認為待沖基金時,在新賬中,借記“事業基金”科目,貸記“待沖基金”科目。
(三)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按照新制度規定,醫院應當對除圖書外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醫院應當按照新制度對執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資產(新舊轉賬時轉入“固定資產清理”、“庫存物資”科目的固定資產以及圖書除外)計提折舊,並將計提的折舊沖減待沖基金和事業基金。在新賬中,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中應沖減待沖基金的部分,借記“待沖基金”科目,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中的剩餘部分,借記“事業基金”科目,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四)補記長期債權投資利息。
按照新制度規定,醫院應當按期計算確認長期債權投資應計利息並確認利息收入。醫院應當按照新制度補記長期債權投資應計利息並增加事業基金。按照應補記的利息金額,在新賬中,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分期付息的長期債權投資],或者借記“長期投資——債權投資(應收利息)”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債權投資],貸記“事業基金”科目。
(五)調整壞賬準備。
與原制度相比較,新制度下壞賬準備的計量發生變化:一是原制度規定壞賬準備按照年末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和應收醫療款餘額的一定比例計提;新制度規定壞賬準備的提取範圍為應收醫療款和其他應收款;二是醫院執行新制度可能調整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和方法。醫院應當按照新制度重新計算壞賬準備的計量金額,按照重新計算的金額與原賬中“壞賬準備”科目餘額的差額,在新賬中,借記或貸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或借記“事業基金”科目。
(六)沖銷開辦費。
按照新制度規定,醫院發生的開辦費不再分期攤銷,直接計入管理費用。醫院應當將原尚未攤銷完畢的開辦費沖減事業基金。調賬時,借記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貸記原賬中“開辦費”科目。
醫院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基本建設投資的同時,將基建賬相關數據併入醫院會計“大賬”。
醫院應當在新賬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設定“基建工程”明細科目,核算由基建賬套併入的在建工程支出。
將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原基建賬套中相關科目餘額併入新賬時:按照基建賬中“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等科目餘額,增記新賬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賬中“交付使用資產”等科目餘額,增記新賬中“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投資借款”科目餘額,增記新賬中“長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撥款”科目餘額,增記新賬中“待沖基金”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其他科目餘額,分析調整新賬中相應科目。
醫院執行新制度後,應當至少按月根據基建賬中相關科目的發生額,在“大賬”中按照新制度對基建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一)編制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醫院應當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餘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的醫院對2011年度會計報表的編制。
1.2011年7-12月會計報表。
醫院在編制2011年7-12月的月末資產負債表時,不要求填列“年初餘額”欄。
醫院在編制2011年7-12月的月度收入費用總表、醫療收入費用明細表時,應在表中“本月數”欄之前增加“1-6月”欄,該欄數據根據2011年1-6月原賬中收支數據按新制度收支分類口徑進行調整後的數據填列(不改變原賬中收支計量口徑)。表中“本月數”欄按新制度規定的填列口徑填列7-12月各月份的數據。表中“本年累計數”欄按照表中“1-6月”欄數據加上7-12月按新制度口徑計算的數據填列。
2.2011年度會計報表。
醫院編制的2011年度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總表和醫療收入費用明細表,不要求編制該年度現金流量表和財政補助收支情況表。
在編制2011年年末資產負債表時,不要求填列“年初餘額”欄。
在編制2011年度收入費用總表和醫療收入費用明細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但應在“本年累計數”欄之前增加“1-6月”欄,該欄數據的填列方法同上述2011年7-12月報表的編制。
(三)醫院2012年度會計報表的編制。
醫院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12年的月度、季度、年度會計報表。在編制2012年度收入費用總表、醫療收入費用明細表、財政補助收支情況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附:新舊醫院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
附:新舊醫院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
新醫院會計制度會計科目 | 原醫院會計制度會計科目 +補充規定會計科目 | |||
序號 | 編號 | 名稱 | 編號 | 名稱 |
一、資產類 | ||||
1 | 1001 | 庫存現金 | 101 | 現金 |
2 | 1002 | 銀行存款 | 102 | 銀行存款 |
3 | 1003 | 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 +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 |
4 | 1004 | 其他貨幣資金 | 109 | 其他貨幣資金 |
5 | 1101 | 短期投資 | ||
6 | 1201 120101 120102 | 財政應返還額度 財政直接支付 財政授權支付 | +財政應返還額度 財政直接支付 財政授權支付 | |
7 | 1211 | 應收在院病人醫療款 | 111 | 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 |
8 | 1212 | 應收醫療款 | 113 | 應收醫療款 |
9 | 1215 | 其他應收款 | 119 | 其他應收款 |
10 | 1221 | 壞賬準備 | 114 | 壞賬準備 |
11 | 1231 | 預付賬款 | ||
12 | 1301 | 庫存物資 | 121 | 藥品 |
122 | 藥品進銷差價 | |||
123 | 庫存物資 | |||
13 | 1302 | 在加工物資 | 125 | 在加工材料 |
14 | 1401 | 待攤費用 | 131 | 待攤費用 |
15 | 1501 150101 150102 | 長期投資 股權投資 債權投資 | 141 | 對外投資 |
16 | 1601 | 固定資產 | 151 | 固定資產 |
17 | 1602 | 累計折舊 | ||
18 | 1611 | 在建工程 | 153 | 在建工程 |
19 | 1621 | 固定資產清理 | ||
20 | 1701 | 無形資產 | 161 | 無形資產 |
21 | 1702 | 累計攤銷 | ||
22 | 1801 | 長期待攤費用 | ||
23 | 1901 | 待處理財產損溢 | 181 | 待處理財產損溢 |
171 | 開辦費 | |||
二、負債類 | ||||
24 | 2001 | 短期借款 | 201 | 短期借款 |
25 | 2101 | 應繳款項 | 211 | 應繳超收款 |
26 27 | 2201 2202 | 應付票據 應付賬款 | 202 | 應付賬款 |
28 | 2203 | 預收醫療款 | 204 | 預收醫療款 |
29 | 2204 | 應付職工薪酬 | +應付工資(離退休費) | |
+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 | ||||
+應付其他個人收入 | ||||
30 | 2205 | 應付福利費 | ||
31 32 33 | 2206 2207 2209 | 應付社會保障費 應交稅費 其他應付款 | 207 209 | 應付社會保障費 其他應付款 |
34 | 2301 | 預提費用 | 221 | 預提費用 |
35 | 2401 | 長期借款 | 231 | 長期借款 |
36 | 2402 | 長期應付款 | 241 | 長期應付款 |
三、淨資產類 | ||||
37 | 3001 | 事業基金 | 301 | 事業基金 |
38 | 3101 | 專用基金 | 303 | 專用基金 |
39 | 3201 320101 320102 | 待沖基金 待沖財政基金 待沖科教項目基金 | 302 | 固定基金 |
40 | 3301 | 財政補助結轉(余) | ||
41 | 3302 | 科教項目結轉(余) | ||
42 | 3401 | 本期結餘 | 305 | 收支結餘 |
43 | 3501 | 結餘分配 | 306 | 結餘分配 |
四、收入類 | ||||
44 | 4001 400101 400102 | 醫療收入 門診收入 住院收入 | 403 | 醫療收入 |
404 | 藥品收入 | |||
45 | 4101 410101 410102 | 財政補助收入 基本支出 項目支出 | 401 | 財政補助收入 |
46 | 4201 | 科教項目收入 | ||
47 | 4301 | 其他收入 | 409 | 其他收入 |
402 | 上級補助收入 | |||
五、費用類 | ||||
48 | 5001 | 醫療業務成本 | 411 | 醫療支出 |
412 | 藥品支出 | |||
49 | 5101 | 財政項目補助支出 | 416 | 財政專項支出 |
50 | 5201 | 科教項目支出 | ||
51 | 5301 | 管理費用 | 415 | 管理費用 |
52 | 5302 | 其他支出 | 419 | 其他支出 |
註:上表中標有“+”號的會計科目為醫院參照財政部印發的相關補充規定增設的會計科目。其中,“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三個科目取代了原醫院會計制度中“205 應付工資”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