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民政局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揚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574號)和《中共揚州市委辦公室、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揚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揚辦發〔2010〕11號),設立揚州市民政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建制。

職責調整

(一)強化社會救助職責。

(二)增加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職責。

(三)增加促進社會工作發展,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職責。

(四)將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民政局。

(五)不再管理揚州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主要職責

揚州民政 揚州民政

(一)制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擬訂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擬訂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社會組織的管理辦法,負責對全市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市區跨縣(市、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

(三)擬訂全市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承擔由民政部門管理的傷殘人員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上報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

(四)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協調軍供站、軍人接待轉運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服務中心)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五)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並統一發布災情,研究提出救災方案,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擔國內外對本市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組織指導對外地區的社會捐贈等對口支援工作;指導、協調災後重建和災區的生產自救工作。

(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導五保戶社會救濟工作,組織實施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七)制定我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駐地政府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參與省市際邊界爭議的調查。

(八)擬訂我市地名管理規劃和辦法,指導、審核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承擔標準地名發布工作,提供地名信息,檢查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收集整理地名資料,管理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

(九)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社區和諧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十)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一)擬訂全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擬訂全市福利彩票發行工作政策和實施辦法,組織指導全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三)會同市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指導縣(市、區)民政系統財務工作,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受理來信來訪,指導縣(市、區)民政系統信訪工作;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五)擬訂全市老齡工作政策,並協助組織實施;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13個職能處室,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為副處級建制,其餘均為正科級建制。

(一)辦公室(掛“法制處”、“行政辦事服務處”牌子)

協調處理機關日常工作;組織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綜合性檔案。

(二) 組織人事處(掛“社會工作處”牌子)

承辦局黨委日常工作;負責局管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全市民政財務制度,並監督實施。

(四)社會組織管理處(掛“社會組織執法監察處”牌子)

擬訂我市社會組織單位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擔管轄許可權內社會組織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和執法監察工作;承擔全市社會組織的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各類社會組織加強黨的建設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市、區)民政系統對社會組織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五)優撫處

擬訂全市撫恤優待工作規定,並組織實施。

(六)安置處(掛“揚州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七)救災處

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

(八)社會救助處

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

(九)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制定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規定、辦法,並指導實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開展創建村民自治模範縣(市、區)和創建和諧社區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

(十)區劃地名處(掛“揚州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揚州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一)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十二)社會事務處

擬訂全市婚姻登記、兒童收養、殯葬管理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三)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副處級)

擬訂全市老齡工作相關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協助組織實施。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群團等機構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人員編制

核定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39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核定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委書記1名;內設機構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正職1名(副處級),正處長(主任)13名(包括老齡辦副職1名),副處長(副主任)3名。

辦事指南

農村五保申請

一、五保供養範圍
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二、五保供養標準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並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執行,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三、申請程式
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當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民主評議,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在本村範圍內公告;無重大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地名命名辦理

一、審批依據:
1、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
2、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江蘇省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4、《揚州市地名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9號令)。
二、辦理程式:
預報登記(提供相關預審材料)→ 審查(根據審查情況正式提出命名申請)、 審核 → 審批 → 發放批文和地名使用許可證 → 刊登公告
三、申報材料:
1、填寫地名命名、更名預報登記表;
2、提交地名命名、更名申請報告(一式兩份);
3、附屬檔案(一式兩份):①市計委的工程立項批文;②市國土局的工程用地批文;③ 市規劃局的工程用地紅線(8開張縮印件);④市規委審批的工程規劃建設總平面圖(彩色,8開張縮印件)。
四、服務時限:符合規定、手續完備、材料齊全,20日內辦結審報手續。
五、受理部門:揚州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揚州市民政局區劃地名處)。
六、辦理地點:文昌中路134號(市政府東大院內)市民政局三樓313、311室。
七、諮詢電話:

地理位置

地址:國慶路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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