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市民政局

機構職能

江都市民政局--工作職責
江都民政

(一)根據國家和省、揚州市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結合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研究制訂本市民政工作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雙擁工作,貫徹落實雙擁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雙擁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三)負責老齡工作,貫徹落實老齡工作有關政策,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制訂並組織實施本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
(四)貫徹執行社團管理法律法規,擬訂社團管理規定和辦法;負責社團登記,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協調社團與行
業歸口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關係,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工作;進行社團工作法律諮詢和社會服務,建立健全社團檔案。
(五)擬訂我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規定和辦法;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六)檢查督促我市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的落實;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上報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審核上報革命傷殘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的評定、調整;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含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
(七)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管理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及其工資福利調整等服務管理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八)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研究提出救災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承擔國內外對本市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檢查和監督救災和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協調災後重建和災區的生產自救工作。
(九)負責城鎮社會救濟,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督查;負責城鄉社會困難戶和其他特殊對象的基本生活救濟救助工作;指導
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戶的供養工作;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組織、指導對外地區的社會捐贈等對口支援工作。
(十)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
制訂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十一)制訂我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鎮、村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
(十二)擬訂我市地名管理規劃和辦法;指導、審核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承辦標準地名發布的具體工作,提供地名信息,檢查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推廣地名標牌國家標準;收集整理地名資料,管理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指導鄉鎮地名管理。
(十三)組織市與鄰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工作;參與縣市際邊界爭議的調查,負責鄉鎮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向市政府提出界線勘定建議。
(十四)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負責有關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貫徹執行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指導全市和局屬福利企業的管理工作。
(十五)監督檢查國內及涉外婚姻管理方針政策及規章的執行情況;負責婚姻管理工作,指導鄉鎮和部門處理違法婚姻、違法登記案件,指導各類婚姻登記檔案建設和發證工作;協助有關
部門對殘害婦女、兒童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婚姻中介機構的核准及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六)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管理工作;牽頭負責喪葬用品市場的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兒童收養及涉外收養工作;指導流浪乞討人員(包括兒童)的收容、救助、遣送工作;協調市際收容遣送工作。
(十八)負責福利彩票和慈善工作,指導全市福利彩票的發行管理及慈善救助工作,管理本級福利及慈善基金。
(十九)負責有關民政業務的行政複議工作;受理來信來訪;指導民政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民政工作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參加與民政業務有關的外事活動。
(二十)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審計工作,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組織實施本部門和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市民政局設7個職能科室,即:人秘科、財務審計科、老齡工作和救災救濟辦公室、優撫安置科、福利生產管理科、基層政權建設與社會事務管理科、民間組織管理科。
另按有關檔案規定,設紀檢組(監察室)和系統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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