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公約

巴塞爾公約

《控制危險廢料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Base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簡稱《巴塞爾公約》(Basel Convention),1989年3月22日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於瑞士巴塞爾召開的世界環境保護會議上通過,1992年5月正式生效。1995年9月22日在日內瓦通過了《巴塞爾公約》的修正案。已有100多個國家簽署了這項公約,中國於1990年3月22日在該公約上籤字。

基本信息

概述

世界已有168個國家加入巴塞爾公約世界已有168個國家加入巴塞爾公約
《巴塞爾公約》旨在遏止越境轉移危險廢料,特別是向開發中國家出口和轉移危險廢料。公約要求各國把危險廢料數量減到最低限度,用最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方式儘可能就地儲存和處理。公約明確規定:如出於環保考慮確有必要越境轉移廢料,出口危險廢料的國家必須事先向進口國和有關國家通報廢料的數量及性質;越境轉移危險廢料時,出口國必須持有進口國政府的書面批准書。公約還呼籲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通過技術轉讓、交流情報和培訓技術人員等多種途徑在處理危險廢料領域中加強國際合作。

1995年9月22日,100多個國家的代表在日內瓦通過了《巴塞爾公約》的修正案。修正案禁止已開發國家以最終處置為目的向開發中國家出口危險廢料,並規定已開發國家在1997年年底以前停止向開發中國家出口用於回收利用的危險廢料。危險廢料指國際上普遍認為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急性毒性、慢性毒性、生態毒性和傳染性等特性中一種或幾種特性的生產性垃圾和生活性垃圾,前者包括廢料、廢渣、廢水和廢氣等,後者包括廢食、廢紙、廢瓶罐、廢塑膠和廢舊日用品等,這些垃圾給環境和人類健康帶來危害。據國際環境保護組織的估計,目前,全世界每年產生的垃圾約有100多億噸,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產生於工業已開發國家,這些廢料只有極少一部分目前能回收利用。美國是世界上產出垃圾最多的國家,一年產出生活垃圾2億多噸,工業垃圾22億多噸,年人均產出約800公斤垃圾。
20世紀80年代以來,工業已開發國家制定了越來越嚴格的保護本國環境的法律,各國處理危險廢料的代價也越來越高,因此,一些西方已開發國家政府對危險廢料處理實行損人利己的政策,縱容、默許和支持它們的企業將危險廢料轉移到其它國家。美國是世界上最大的危險廢料輸出國,每年要向境外傾倒200多萬噸危險廢料。開發中國家受經濟條件和技術水平等限制,是危險廢料越境活動的最大受害者。廣大開發中國家強烈譴責已開發國家以鄰為壑、轉嫁污染的惡劣行徑,包括中國在內的100多個開發中國家都明令禁止進口危險廢料。1991年,非洲統一組織環境部長會議作出決定,禁止非洲各國進口危險廢料,並決定堵截經過非洲轉運的任何危險廢料。

範圍

1、為本公約的目的,越境轉移所涉下列廢物即為“危險廢物”:

(1)屬於附屬檔案一所載任何類別的廢物,除非它們不具備附屬檔案三所列的任何特性;
(2)任一出口、進口或過境締約國的國內立法確定為或視為危險廢物的不包括在(a)項內的廢物。
2、為本公約的目的,越境轉移所涉載於附屬檔案二的任何類別的廢物即為“其他廢物”。
3、由於具有放射性而應由專門適用於放射性物質的國際管制制度包括國際文書管轄的廢物不屬於本公約的範圍。
4、由船舶正常作業產生的廢物,其排放已由其他國際文書作出規定者,不屬於本公約的範圍。

定義

巴塞爾公約巴塞爾公約
1.“廢物”是指處置的或打算予以處置的或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必須加以處置的物質或物品;
2.“管理”是指對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包括對處置場所的事後處理;
3.“越境轉移”是指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從一國的國轄地區移至或通過另一國的國家管轄地區的任移,或移至或通過不是任何國家的國家管轄地任何轉移,但該轉移須涉及至少兩個國家;
4.“處量”是指本公約附屬檔案四所規定的任何作業;
5.“核准的場地或設施”是指經該場地或設施所在國的有關當局授權或批准從事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處置作業的場地或設施;
6.“主管當局”是指由一締約國指定在該國認為,適當的地理範圍內負責接收第6條所規定關於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越境轉移的通知及任何有關資料並負責對此類通知作出答覆的一個政府當局;
7.“聯絡點”是指第5條所指一締約國內負貴接收和提交第13條和第15條所規定的資料的一個實體;
8.“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的環境無害管理”是指採取一切可行步驟,確保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的管理方式將能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使其免受這類廢物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
9.“在一國國家管轄下的區域”是指任何陸地、海洋或空間區域”在該區城範圍內一國按照國際法就人類健康或環境的保護方面履行行政和管理上的責任;
10.“出口國”是指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越境轉移起始或預定起始的締約國;
l1.“進口國”是指作為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進行或預定進行越境轉移的目的地的締約國,以便在該國進行處置,或裝運到不屬於任何國家管轄的區域內進行處置;
12.“過境國”是指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轉移中通過或計畫通過的除出口國或進口國之外的任何國家;
13.“有關國家”是指出口締約國或進口締約國,或不論是否締約眉的任何過境國
14.“人”是指任何自然人法人
15.“出口者”是指安排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的出口、在出口國管轄下的任何人;
16.“進口者”是指安排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的進口、在進口國管轄下的任何人;
17.“承運人”是指從事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運輸的任何人;
18.“產生者”是指其活動產生了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的任何人,或者,如果不知此人為何人,則指擁有和(或)控制著那些廢物的人;
19.“處置者”是指作為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裝運的收貨人並從事該廢物處置作業的任何人;
20.“政治和(或)經濟一體化組織”是指由一些主權國家組成的組織,它得到其他成員國授權處理與本公約有關的事項”並經按照其內部程式正式授枚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確認或加入本公約;
21.“非法運輸”是指第9條所指的對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的任何越境轉移。

義務

1.(a)各締約國行使其權利禁止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進口處置時,應按照第13條的規定將其決定通知其他締約國。
(b)各締約國在接獲按照以上(a)項發出的通知後。應禁止或不許可向禁止這類廢物進口的締約國出口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
(c)對於尚未禁止進口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進口國。在該進口國未以書面同意某一出口時,各締約國應禁止或不許可此類廢物的出口。
2.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
(a)考慮到社會、技術和經濟方面,保證將其國內產生的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減至最低限度;
(b)保證提供充分的處置設施用以從事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環境無害管理,不論處置場所位於何處,在可能範圍內,這些設施應設在本國領土內;
(c)保證在其領土內參與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管理的人員視需要採取步驟,防止在這類管理工作中產生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污染。並在產生這類污染時,儘量減少其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
(d)保證在符合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環境無害和有效管理下,把這類廢物越境轉移減至最低限度,進行此類轉移時,應保護環境和人類健康,免受此類轉移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e)禁止向屬於一經濟和(或)政治一體化組織而且在法律上完全禁止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進口的某一締約國或一組締約國,特別是開發中國家,出口此類廢物,或者,如果有理由相信此類廢物不會按照締約國第一次會議決定的標準以環境無害方式加以管理時。也禁止向上述國家進行此種出口;
(f)規定向有關國家提供附屬檔案五一A所要求的關於擬議的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越境轉移的資料,詳細說明擬議的轉移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
(g)如果有理由相信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將不會以對環境無害的方式加以管理時,防止此類廢物的進口;
(h)直接地並通過秘書處同其他締約國和其他有關組織合作從事各項活動,包括傳播關於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越境轉移的資料,以期改善對這類廢物的環境無害管理並防止非法運輸。
3.各締約國認為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的非法運輸為犯罪行為。
4.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的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以期實施本公約的各項規定。包括採取措施以防止和懲辦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5.締約國應不許可將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從其領土出口到非締約國,亦不許可從一非締約國進口到其領土。
6.各締約國協定不許可將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出口到南緯60度以南的區域處置,不論此類廢物是否涉及越境轉移。
7.此外,各締約國還應:
(a)禁止在其國家管轄下所有的人從事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的運輸或處置工作,但得到授權或許可從事這類工作的人不在此限;
(b)規定涉及越境轉移的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須按照有關包裝、標籤和運輸方面普遍接受和承認的國際規則和標準進行包裝、標籤和運輸,並應適當計及國際上公認的有關慣例;
(c)規定在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越境轉移中,從越境轉移起點至處置地點皆須隨附一份轉移檔案。
8.每一締約國應規定,擬出口的危險廢物或其他廢物必須以對環境無害的方式在進口國或他處處理。公約所涉廢物的環境無害管理技術準則應由締約國在其第一次會議上決定。
9.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越境轉移僅在下列情況下才予以許可:
(a)出口國沒有技術能力和必要的設施、設備能力或適當的處置場所以無害環境而且有效的方式處置有關廢物;或
(b)進口國需要有關廢物作為再循環或回收工業的原材料;或
(c)有關的越境轉移符合由締約國決定的其他標準,但這些標準不得背離本公約的目標。
10.產生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國家遵照本公約以環境無害方式管理此種廢物的義務不得在任何情況下轉移到進口國或過境國。
11.本公約不妨礙一締約國為了更好地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而實施與本公約條款一致並符合國際法規則的其他規定。
12.本公約的任何規定不應在任何方面影響各國對其按照國際法確定的領海的主權,以及按照國際法各國對其專屬經濟區及其大陸架擁有的主權和管轄權,以及按照國際法規定並在各有關國際文書上反映的所有國家的船隻和飛機所享有的航行權和航行自由。
13.各締約國應承擔定期審查是否可能把輸往其他國家尤其是開發中國家的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數量和(或)污染潛力減低。

修改

1、任何締約國可對本公約提出修正案,議定書的任何締約國可對該議定書提出修正案。這種修正,除其他外,應適當考慮到有關的科學和技術方面。
2、對本公約的修正案應在締約國會議的一次會議上通過。對任何議定書的修正應於該議定書的締約國會議上通過。對本公約或任何議定書建議的任何修正案案文,除在有關議定書里另有規定外,應由秘書處至遲於準備通過修正案的會議六個月以前送交各締約國。秘書處亦應將建議的修正送交本公約的簽署國,以供參考。
3、各締約國應儘量以協商一致方式對本公約的任何修正達成協定。如果盡了一切努力謀求一致意見而仍然未能達成協定,則最後的辦法是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國的3/4多數票通過修正案。通過的修正應由保存人送交所有締約國,供其批准、核准、正式確認或接受。
4、以上第3款內說明的程式應適用於對任何議定書的修正,唯一不同的是這種修正的通過只需要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國的2/3多數票。
5、修正的批准、核准、正式確認或接受文書應交保存人保存。依照以上第3或第4款通過的修正,除非有關議定書里另有規定,應於保存人接得至少3/4接受修正的締約國的批准、核准、正式確認或接受文書之後第90天,在接受修正的各締約國之間開始生效。任何其他締約國存放其對修正的批准、核准、正式確認或接受文書90天之後,修正對它生效。
6、為本條的目的,“出席並參加表決的締約國”一語,是指在場投贊成票或反對票的締約國。

環境污染相關知識

環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為的向環境中添加某種物質而超過環境的自淨能力而產生危害的行為。主要對環境自然生態系統和人的健康產生危害,即使當時不造成危害,但後續效應有害也算是污染行為。一般污染被分為空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土壤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現在污染的範圍越來越大,有船舶污染、光污染、噪音污染、熱污染和過度消費等各種新興污染開始被人們關注。
空氣污染 酸雨|鹼雨|北極霾|大氣擴散模式|全球黯化|蚱蜢跳效應|全球變暖|臭氧空洞|氯氟碳化合物|懸浮粒子||氣溶膠
水污染 富營養化|海洋廢棄物|油外泄|熱污染|城市徑流|水質|死水|生活污水
土地污染 生物修復|植物修復|除草劑|農藥|重金屬|肥害
放射性污染 裂變產物|放射性落下灰|急性輻射綜合症
其他污染 熱島現象|光害|噪音污染|基因污染|工業污染|船舶污染
污染控制技術 環境監測|資源回收|垃圾分類|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環境污染控制|活性污泥法|SBR污水處理工藝|生物膜法|厭氧法|上流式厭氧污泥床|污水處理|鏇風分離|工業發酵|堆填|垃圾焚燒|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與處置|水污染控制
對生物的影響 生物放大作用|生物累積性|生物濃縮性
污染事故 台塑仁武廠污染事件|湖南省兒童鉛中毒案|日本四大公害病|愛克森瓦拉茲海難|阿瑪斯號貨輪油污事件|林園事件|2010年墨西哥灣漏油事故|2010年大連新港輸油管道爆炸|2011年中海油渤海灣漏油事故
國際公約 巴塞爾公約|《蒙特婁議定書》|京都議定書|斯德哥爾摩公約|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
環保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香港環境保護署|綠色和平|綠黨|美國環境保護局|歐洲環境署|日本環境省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