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公約亞太地區協調中心

巴塞爾公約亞太地區協調中心承擔巴塞爾公約確定的區域中心和協調中心的職能。亞太中心是全球14個巴塞爾公約區域和協調中心之一。

中心簡介

亞洲太平洋地區危險廢物管理培訓與技術轉讓中心(Asia-Pacific Regional Center for Hazardous Waste Management Training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簡稱亞太中心,是根據《控制危險廢物產生及其越境轉移的巴塞爾公約》(以下簡稱“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第三次會議的決議於1997年批准建立的,以虛體形式掛靠在清華大學由環境保護部直接管理運行。亞太中心是在1993年6月26日國家環境保護局批准成立“中國有害廢物管理和處置培訓與技術轉讓中心”的基礎上成立的。
2007年,亞太中心全稱改為巴塞爾公約亞太地區協調中心(Basel Convention Coordinating Centre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承擔巴塞爾公約確定的區域中心和協調中心的職能。亞太中心是全球14個巴塞爾公約區域和協調中心之一。
2009年5月,亞太中心被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為全球8個斯德哥爾摩公約區域中心之一。2009年11月,亞洲區域3R論壇正式啟動,亞太中心為其發起單位之一。2010年5月,亞太中心獲準成為“解決電子廢物問題倡議(Solving the E-waste Problems, StEP)”東北亞區域聯絡點及其理事單位。2010年11月,環境保護部和清華大學共同簽署了《關於開展國家危險廢物管理培訓與戰略研究的合作協定》,充分發揮清華大學技術和人才培養的優勢,促進亞太中心的發展。
2011年5月20日,經國務院授權,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代表中國政府與代表《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的巴塞爾公約秘書處的代表Katharina Kummer Peiry執行秘書籤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秘書處關於建立巴塞爾公約亞洲太平洋地區培訓和技術轉讓區域中心的框架協定》(以下簡稱“《框架協定》”)。
《框架協定》對中心的法律地位、職責活動、議事規則等重新進行了定位。其中第二條、第三條中規定,中心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自治機構,具有簽訂契約、獲取和處置動產和不動產、提起訴訟的行為能力;第五條規定,中心應享有與在中國境內的其他國際組織同等的稅收待遇;第十條規定,中心的工作語言應為英語和中文,與秘書處之間的通訊應使用英文。另外,中心還適用《特豁公約》規定的聯合國特權和豁免條款。
《框架協定》明確了東道國政府對中心的貢獻及其角色。其中第六條規定,政府應通過環境保護部協助中心獨立行使其職責;第八條規定,政府應指派主管部門或委員會來籌集和協調其對中心的投入。
中心指導委員會將根據《框架協定》第八條的規定建立,由包括中國代表在內的4名中心服務締約方的代表組成,對中心運作進行全面監督和指導。中心主任將根據第十二條規定由主管部門與秘書處協商後委任,主任負責制定中心工作計畫、報告活動進展、委任職員以及制定和實施項目和戰略等。

中心職能

一、巴塞爾公約區域中心的職能

區域中心的職能作用是通過環境友好管理的能力建設活動,協助各區域內的開發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實現《公約》的各項目標。
區域中心的核心職能為:
提供培訓
促進技術轉讓
提供信息
提供諮詢服務
開展宣傳活動
職能說明如下:
(a) 籌備和舉辦對危險廢物實行無害化環境管理、轉讓無害環境技術和盡最大限度減少危險廢物的生成領域內的培訓方案、講習班、研討會和相關項目,同時特別側重對培訓人員自身的培訓;
(b) 確定、制定和增強本區域內危險廢物無害化環境管理或盡最大限度減少其生成領域內的技術轉讓機制;
(c) 收集、評估和向本區域內的締約方和向秘書處傳送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領域內的信息和資料;
(d) 收集涉及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無害化環境管理和盡最大限度減少其生成方面的新的或業經實踐檢驗的無害化環境技術和專門知識,並在收到請求時向本區域各締約方提供;
(e) 著手並保持定期交流《巴塞爾公約》條款方面的信息,並在國家和區域兩級建立信息交流網路;
(f) 舉辦有助於在本區域內實現這一領域內的目標的會議、研討會和工作訪問;
(g) 按要求就危險廢物無害化管理或儘量減少其生成事項、《巴塞爾公約》條款的實施及其他相關事項向本區域各締約方和非締約方提供協助和諮詢意見;
(h) 提高公眾意識的宣傳活動;
(i) 鼓勵採取對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實行無害化管理和盡最大限度減少其生成方面的最佳辦法、做法和方法,例如可通過舉辦個案研究和試行項目來開展此方面的工作;
(j) 與聯合國和其所屬機構、特別是環境署和各專門機構、並與其他相關的國際組織、工業界和非政府組織、並酌情與任何其他組織開展合作,協調以及制定和實施與《巴塞爾公約》條款有關的活動和聯合項目;
(k) 在各締約方所核准的總體財務戰略框架內,制定各中心的可持續性財政戰略;
(l) 為調集人力、財力和實物資源而開展合作,以便在接獲請求時,努力滿足本區域內締約方遇到無法單獨解決的事件或事故時的緊迫需要;
(m) 履行《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在其決定中或本區域各締約方依照此種決定賦予區域中心的任何其他職能。

二、 斯德哥爾摩公約區域中心的職權範圍

《斯德哥爾摩公約》第12條第4款規定,區域或次區域中心應提供能力建設和促進技術轉讓,以協助開發中國家締約方和經濟轉型締約方履行《斯德哥爾摩公約》的義務。
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方大會第SC?2/9號決定規定,中心開展的活動應遵循技術援助和無害環境技術轉讓指南,該指南載於締約方大會第SC 1/15號決定的附屬檔案和本附屬檔案附錄中。應優先考慮提供與第SC-1/15號決定附屬檔案所載的技術轉讓和無害環境技術轉讓指南第10段所列領域相關的技術援助和無害環境技術轉讓。

三、部校協定規定的中心職能

《關於開展國家危險廢物管理培訓與戰略研究的合作協定》(簡稱為“部校協定”)規定的中心職能:
實施全國危險廢物管理培訓,提升我國危險廢物管理人員的知識水平和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運營水平;
開展全國危險廢物戰略研究,加強對地方危險廢物管理工作的指導;
推動與危險廢物相關的國際公約、管理戰略和政策研究。

發展歷程

1993年6月26日,國家環境保護局司環人改&#91;1993&#93;025號,批准在清華大學環境工程設計研究院設立中國有害廢物管理和處置培訓與技術轉讓中心。
1995年9月18~22日在日內瓦召開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在中國和印度尼西亞建立亞洲及太平洋地區管理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以及廢物產生減量化的培訓和技術轉讓中心。
1996年2月24日,國家環境保護局環控固函&#91;1996&#93;011號,批准亞洲太平洋地區危險廢物管理培訓和技術轉讓中心成立會議籌備領導小組,國家環境保護局王揚祖副局長任組長。
1996年7月7~9日,關於建立危險廢物環境無害化管理培訓及技術轉讓區域中心的亞太區域諮詢會議在清華大學召開,一致同意在現有的國家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及技術轉讓中心的基礎上建立亞太區域中心,並記錄在會議最終報告上。
1997年5月19日,國家環境保護局污染控制司發文給清華大學要求清華大學提交亞洲太平洋地區危險廢物管理培訓與技術轉讓中心組建方案。
1997年6月16日,清華大學清校發字(97)第16號,發函至國家環境保護局申請批准關於《亞洲太平洋地區危險廢物管理培訓與技術轉讓中心》組建方案。
1997年10月30日,國家環境保護局環發&#91;1997&#93;669號批准了清華大學《關於亞洲太平洋地區危險廢物管理培訓與技術轉讓中心組建方案》,批准了中心的職能和運行方式。
1997年11月11~13日,亞洲太平洋地區危險廢物管理培訓與技術轉讓中心第一次指導委員會會議在清華大學召開,標誌著中心正式成立。
1998年9月14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發&#91;1998&#93;298號《關於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掛牌單位調整的通知》批准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危險廢物管理培訓與技術轉讓中心(中國危險廢物管理培訓與技術轉讓中心),設在清華大學環境工程設計研究院;亞洲太平洋地區危險廢物管理培訓與技術轉讓中心,設在清華大學環境工程設計研究院。
1999年12月4日,巴塞爾公約區域中心法律地位第一次諮詢會議在瑞士日內瓦召開。李金惠代表區域中心參加了會議。
2000年8月10~11日,巴塞爾公約區域中心法律地位第二次諮詢會議在巴西薩爾瓦多召開。李金惠被提名參加。
2002年4月4~5日,巴塞爾公約區域中心法律地位第三次諮詢會議在埃及舉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馬鴻昌、禚壯,清華大學/亞太中心的郝吉明、李金惠參加了會議。
2002年,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區域中心職能的決議。
2007年11月,亞太中心被提名為斯德哥爾摩公約區域中心。
2009年5月,亞太中心被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為全球8個斯德哥爾摩公約區域中心之一。
2009年11月,亞洲區域3R論壇正式啟動,亞太中心為其發起單位之一。
2010年5月,亞太中心獲準成為“解決電子廢物問題倡議(Solving the E-waste Problems, StEP)”東北亞區域聯絡點及其理事單位。
2010年10月,環境保護部和清華大學共同簽署了《關於開展國家危險廢物管理培訓與戰略研究的合作協定》,充分發揮清華大學技術和人才培養的優勢,促進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發展。
2011年5月20日,經國務院授權,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代表中國政府與代表《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大會的巴塞爾公約秘書處的代表Katharina Kummer Peiry執行秘書籤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秘書處關於建立巴塞爾公約亞洲太平洋地區培訓和技術轉讓區域中心的框架協定》(簡稱“《框架協定》”)。

執行秘書

李金惠教授,1997年獲得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博士學位。1997年開始執教於清華大學環境學院作為博士後,副教授,教授。
研究領域包括:電子廢物和危險廢物資源化技術;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政策與管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工程和土壤污染治理技術。
現任巴塞爾公約亞太地區協調中心執行秘書,該中心是全球14個《巴塞爾公約》區域中心之一。此外,還兼任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固體廢物分會副主任委員/專家組組長,亞洲3R區域論壇附屬專家委員會委員,斯德哥爾摩公約消除多氯聯苯網路(PEN)顧問委員。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