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銀行從單位和個人存款帳戶上主動扣收款項的法律規定。在中國,銀行辦理結算時,必須根據存款單位和個人簽發的支付憑證或取得其承諾才能代為支付款項。但當存款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行政執法部門的處理決定拒不執行時,根據國家法律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規定,銀行可以憑有關部門簽發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從被執行單位和個人的存款中進行扣款。扣款是一種最後的強制措施,依法確定扣款規定,可以嚴肅法紀,強化執法,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和結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和建立良好的經濟秩序。
執行範圍
人民法院裁決經濟糾紛案件、對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和判決沒收罪犯存款,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結案處理的經濟違法案件,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海關追繳關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海關打擊經濟犯罪、走私違法案件,審計、物價部門查處違紀案件等,可以由縣級(含縣級)以上部門通過銀行從被執行單位和個人的存款中扣收。按照被扣款項的不同性質,一種是款項扣劃給債權方或勝訴方,例如經濟糾紛的違約款項及其賠償金,另一種是將款項扣繳國庫,例如稅款、罰沒款項等。
扣款順序
根據1962年 6月26日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銷貨收入扣款順序的暫行規定》,從企業的銷貨收入中預留工資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以後,如果企業不能同時繳納稅款、上交利潤、歸還貸款和償付貨款,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下列順序扣款:①應向稅務機關繳納的稅款;②應歸還銀行的到期貸款;③應償還其他單位的貨款(首先扣收水電費、煤氣費和蒸汽費);④應上繳國家財政的利潤、基本折舊基金和其他收入。
扣款順序首先保證企業職工的基本利益,同時確保企業設備的使用價值,維護企業的基本利益,在預留工資和大修理基金之後,按照稅、貸、貨、利的順序扣款,既可保證國家正常的財政收入和銀行信貸的收支平衡,又可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