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款順序

扣款順序亦稱 “存款使用順序”,銀行在辦理轉賬結算時,因付款單位的存款不能同時償付各種應付款項而產生的存款使用順序。是由國務院在1962年頒布的 《國營企業銷售收入扣款順序的暫行規定》法定並授權銀行辦理。扣款順序的內容是: 當企業的銷售收入不敷支出時,其銷售收入首先可以預留工資; 大修理基金和零星日常開支,然後按照上交稅務部門稅金,償還到期貸款,償付貸款,上交財政部門利潤 (以稅代利企業的留利) 的順序由銀行代為扣款。

扣款順序規定是國家的重要經濟政策,不能任意顛倒排列順序和增代扣項目。企業在銀行的存款,所有權屬於企業。為保障企業對資金的所有權,銀行只有取得企業同意才能把資金轉移到別的單位。在存款不能同時支付幾種應付款項時,只能嚴格桉國務院規定的扣款順序扣款,對企業的罰款銀行也只能憑法務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通知扣款。此外,銀行不代任何單位扣收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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