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款順序規定

扣款順序規定是指國務院頒發的《國營企業銷售收入扣款順序的暫行規定》。在銀行辦理轉帳結算時,付款單位應有足夠的存款用於支付,但不少企業由於經營管理及其它方面的原因,導致存款餘額不足於支付數的情況發生。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就可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扣款順序,從付款單位帳戶上扣 款。首先要預留工資基金與大修理基金,然後再按下述順序扣款: (1)應交稅務部門的各種稅款。(2) 已到期應收回的銀行貸款。(3)應付未付的各種購貨款。(4)應繳財政的利潤。

扣款順序規定,先考慮預留工資基金與大修理基金,體現了保證簡單再生產順利進行,維護職工正常收入、促進生產發展的客觀要求。在其它扣款中,將應交稅款作為第一項,這對於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及時取得、維護稅法的嚴肅性有著重要意義。將到期貸款與應付貨款排在應交利潤之先,對於防止以銀行貸款或應付貨款上交利潤,避免財政虛收,保證財政收支達到實質上的平衡都是十分必要的。扣款順序規定,對於維護國家及職工個人利益,促使企業加強經營管理和合理組織資金,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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