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0號
《成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9月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葛紅林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範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有直管公房的租賃、職工與本單位的住宅租賃和廉租住房的租賃,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術語含義)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聯營的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不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房屋租賃。
第四條(管理原則)
政府各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房屋租賃的監督檢查和協調、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實現管理資源共享。
第五條(管理職責)
市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市房產管理部門所屬的市房地產經營管理處具體負責全市房屋租賃管理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戶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查處非法房產中介服務機構。
稅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租賃房屋的稅收徵收管理。
人口與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承租人和居住人員的計畫生育管理。
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違法建設的查處。
第六條(管理許可權)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統稱五城區)範圍內,市屬以上(含市屬)單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賃,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委託市房地產經營管理處負責租賃登記備案。區屬以下(含區屬)單位和個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賃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賃,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委託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登記備案。
五城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的房屋租賃管理及登記備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負責。
第七條(登記規定)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簽訂或變更房屋租賃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雙方解除、終止租賃契約的,應當自房屋租賃契約解除、終止之日起五日內,書面告知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備案手續。
第八條(租賃契約)
房屋租賃,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契約,並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明;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積、結構、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期限、用途;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五)房屋修繕責任;
(六)租賃當事人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租賃契約格式文本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擬訂。
第九條(登記手續)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檔案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件;
(二)租賃契約;
(三)房屋權屬證明檔案;
出租共有房屋,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託代管的房屋,應提交房屋所有權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轉租房屋的,轉租人應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第十條(房屋轉租)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契約。轉租契約須徵得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同意,並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登記確認)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產管理部門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後發給出租人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
禁止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
第十二條(信息交流)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是承租人依法租用房屋的憑證。
房產管理部門為出租房屋辦理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後,應定期將有關情況通報給公安、工商、稅務、人口與計畫生育等部門。
工商部門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及暫住證時,對於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應查驗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對發現沒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將有關情況定期通報給房產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禁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明或未經房屋所有權人授權出租的;
(二)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的;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的;
(五)不符合公安、消防、環保、衛生等部門有關規定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能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改變用途或結構)
租賃房屋改變用途或房屋結構的,由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定價規定)
房屋租賃的政府指導價,由物價部門會同房產管理部門制定後定期公布。
第十六條(違規行為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租賃登記備案而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手續,逾期不改正的對住宅出租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住宅出租人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當事人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的,收繳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並可對住宅出租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住宅出租人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義務規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等違法犯罪活動,並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房屋租賃、房屋安全、消防、治安、計畫生育及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管理工作。
房屋出租人應當按規定依法納稅。
當事人偷稅抗稅的,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違法行為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民事糾紛規定)
房屋租賃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可申請房產管理部門調解,也可按契約約定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責任追究)
房屋租賃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複議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例外規定)
涉外房屋租賃,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3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