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5年9月1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規範成都市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的意見》。
意見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成都市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的意見
成辦發〔2015〕36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規範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行為,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現結合成都市市屬國有企業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意見的規定,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提高企業資產的利用效益,實現企業資產價值的最大化。
二、市屬國有企業的資產出租行為適用本意見。
本意見所稱市屬國有企業,是指市國資委直接監管的企業(以下簡稱所出資企業)、委託其他政府部門(以下簡稱委管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委管企業)、委託所出資企業代為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代管企業)及其所屬各級獨資、控股的下屬企業(以下簡稱各級下屬企業)。
本意見所稱資產出租,是指市屬國有企業將擁有所有權或者出租權利的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築物、設施設備等)出租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為承租人)使用並收取租金的行為。
以下情況可以不適用本意見:
(一)融資租賃公司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
(二)出租期不超過3個月的短期出租行為;
(三)市屬國有企業承辦的專業市場、商場按市場規則組織的對外招租;
(四)市屬國有企業住房提供給本企業職工居住;
(五)市屬國有企業擁有的停車位、物業用房等物業配套設施;
(六)法律和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
上市公司的資產出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市屬國有企業在經各級政府或其相關部門批准認可的工業、農業、科技、物流、文化創意、創業等產業園區(基地)的資產出租行為,可以不適用本意見,由市屬國有企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招標、進場掛牌、競價、比選等公開方式選擇確定承租人,並制定產業園區資產出租管理辦法,逐級報所出資企業或委管部門批准同意後執行。
三、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事項由市屬國有企業逐級報所出資企業(或其授權的下屬一級全資、控股子企業)或委管部門審批,其中,代管企業資產出租事項由委託的所出資企業審批。
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出租期限超過5年(含5年)以上的資產出租項目,市屬國有企業應將資產出租方案逐級報所出資企業或委管部門審批。
屬於本意見第十一條情形的應按規定報批。
四、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應當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出租資產的租賃價值進行評估。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由中介機構或專業部門、專業人員進行估價或詢價:
(一)單宗出租資產賬面原值在200萬元以內或賬面淨值在20萬元以內的;
(二)出租的不動產建築面積在200平方米或以下的;
(三)承租人為黨委、人大、政協、政府、軍隊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全(獨)資企業的。
五、市屬國有企業的資產出租評估(估價、詢價)結果應按規定逐級報所出資企業或委管部門履行備案手續,並作為確定出租價格的參考依據。
六、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應當制訂資產出租方案,並經市屬國有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資產出租方案應包括擬出租資產的基本情況(資產權屬狀況、實物現狀、明細清單等)、出租目的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繳辦法、承租條件、招租底價及底價擬訂依據、招租方式、擬發布的招租公告等。
七、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資產出租方案,通過公開招租方式擇優確定承租人。公開招租應當在國家相關部門認定的有資質的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掛牌到期後只有一家報名的,可以掛牌價成交;掛牌到期後無人摘牌的,可以掛牌價降低10%重新掛牌。
市政府確定的與招商引資項目有關的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事項,可以採取協定招租方式。
符合本意見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情形的,市屬國有企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可以通過自行組織招標、競價、比選等公開方式選擇確定承租人。
符合本意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市屬國有企業可以不採取公開招租方式,通過協商直接確定承租人。
八、市屬國有企業採取公開招租方式出租資產,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資產出租方案,在擬出租資產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綜合類或經濟類報刊(出租資產在成都市範圍內的,應選擇成都商報或華西都市報)和國家相關部門認定的有資質的交易機構的網站等媒體上發布招租公告,公告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除網站以外的其他商業媒體發布招租公告不少於1次)。
九、承租人確定後,出租資產的市屬國有企業應當在契約簽訂前在本企業內部對資產出租決策情況、招租公告發布情況、招租結果等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十、招租結果公示期結束後,出租資產的市屬國有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法律法規和資產出租方案,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並依法履行契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十一、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期滿需繼續出租給原承租方的,應按本意見有關規定對擬出租資產的租賃價值重新進行評估(估價、詢價)、備案,重新制定資產續租方案,並對經批准同意的資產續租方案等信息進行公示。資產續租期限應不超過原出租期限,續租價格應不低於經備案的評估(估價、詢價)結果以及原出租價格,續租方案應逐級報所出資企業或委管部門審批。
經協商,原承租人不接受續租條件的,視為放棄續租,市屬國有企業應按本意見有關規定重新招租。
十二、市屬國有企業應做好本企業資產出租檔案管理,資產出租檔案按項目單獨立卷,集中管理。檔案內容應包括資產出租方案及其審議審批、評估(估價、詢價)報告及其備案、資產出租契約文本等相關資料。
十三、市國資委、委管部門和所出資企業應當不定期對市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情況進行檢查。資產出租企業應當接受本企業監事會及其他內設監督機構的監督。
十四、市屬國有企業不得通過化整為零、調整出租資產賬面值、連續短期出租等方式規避本意見規定的評估、進場掛牌等程式。
十五、市屬國有企業相關人員在資產出租過程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各區(市)縣企業國有資產出租管理活動,可參照本意見施行。
十七、本意見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各市屬國有企業在執行本意見過程中遇到問題,應及時向市國資委反饋。
十八、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