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園食品經營管理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指的公園食品經營管理是指公園內的食品經營部、餐飲店、茶鋪。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成都市各類公園食品經營管理,包括自營、合作、承包等,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八條購進的食品及原、輔料,各經營者必須按照食品進貨登記表所附內容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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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公園系統食品經營管理工作,提高公園經營服務的管理水平,向遊人提供優質的服務,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規和成都市食品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公園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的公園食品經營管理是指公園內的食品經營部、餐飲店、茶鋪。臨時性食品攤位等。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成都市各類公園食品經營管理,包括自營、合作、承包等,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園內食品經營部、餐飲店、茶鋪的設定分布應符合公園總體規劃,新增和變更項目應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條

園內食品銷售價格應嚴格遵守國家和省、市物價部門規定。

第五條

園內食品經營部、餐飲店、茶鋪、臨時性食品攤位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在具備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不得超越經營範圍。

第六條

食品經營部、餐飲店、茶鋪的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合格證上崗,健康證應隨崗備查;必須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做到操作前和便後洗手,凡有手外傷、感冒發燒和腹瀉的從業人員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進貨、存放、加工、銷售的經營管理要求

第七條

建立健全食品進貨的登記制度。需採購食品及其原、輔料時,必須從正規渠道購進,並向對方索取商品生產許可證、質量檢驗合格證;定型食品和食品原、輔料必須有商品標識,有品名、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限。

第八條

購進的食品及原、輔料,各經營者必須按照食品進貨登記表所附內容進行登記。

第九條

存放食品的庫房應有通風、防潮、防霉、防腐、防蠅、防鼠等設施,存放的各種食品應分類堆碼並離地20cm,隔牆30cm,各種食品應標籤立卡,堆垛之間應留通道,庫房內不得存放有毒物品和雜物。

第十條

食品存放必須做到生熟隔離、成品和半成品隔離,食品與雜物隔離,食品與消毒藥物隔離,杜絕食品中毒事故。

第十一條

服務人員應定期檢查食品的保存期,發現過期應及時處理,禁止出售過期食品和變質食品。

第十二條

食品加工應做到生熟分開,防止熟食品與生食品、直接食用食品與待加工食品交叉污染;盛裝生、熟食品的容器(盆、盤、桶等)應嚴格分開,禁止交叉使用;冰櫃、菜墩、水池用具等嚴禁生熟混裝、混用。

第十三條

禁加工、使用腐爛變質、發霉、生蟲等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和原、輔料。防止食物被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冷盤加工必須做到“五專”,即:
1、專人:固定廚房專人加工冷菜;
2、專室:專為加工冷菜用的加工間,禁止加工其它食品和放置無關食品,專室內必須設洗手池和出菜視窗;
3、專用工具:冷盤間內的刀、砧板、盆、盤、抹布、墩等專用工具應嚴格禁止與其他工具混用;
4、專用消毒設備:冷盤間內設有供工具、容器、水果、蔬菜洗刷消毒用的設備,應隨時洗刷消毒;
5、專用冷藏設備:冷盤間內應設必需的冰櫃,專供存放冷盤及所用的原料,冰櫃要定期除霜、清洗、消毒。

第十五條

所有食具應嚴格執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潔”的操作規程,實行食具消毒後密封保管制度。

第十六條

出售的食品必須有商檢部門核發的合格證和生產廠家的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禁止出售三無產品、代銷產品和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等有損人體健康的食品。

第十七條

出售無包裝食品應加設防塵、防蠅設備,服務人員不得用手直接接觸無包裝食品。

第十八條

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時,應使用專用售貨工具取拿食品。

三、臨時性食品攤點的經營管理要求

第十九條

公園內因舉辦大型園庭活動,需引進部份臨時性食品攤點時,所有攤點經營者必須向公園提供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並按公園指定區域進行布點經營,所有攤點的設定不能影響公園景觀,活動結束時,隨之拆除。

第二十條

園內引進的臨時性食品攤點,除定型食品攤點外,所有經營直接入口的熟食品攤點,原則上均要錯開每年的6月—9月高溫季節。

第二十一條

臨時性食品攤位必須具有洗消、防塵、防蠅、防鼠、防腐等基本衛生設施,做到生熟冰櫃嚴格分開。所售一切熟食品不得敞售應現場製作並要求徹底煮熟、煮透,超過4小時後必須重新加工後再銷售。

第二十二條

臨時性食品攤位的製作、銷售區域的地面必須是硬覆蓋(易於清洗),給排水設施符合衛生要求,有密閉的垃圾污物存放設施,棚架均應使用衛生、美觀易清洗的材料,燃料必須使用清潔能源。

四、食品經營環境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條

園內的各類餐飲店均應設定容量相適應的隔油隔渣池,並應堅持每天清除廢油和廢渣。園內的各類餐飲店、經營部均應設定收集廢棄物和垃圾的專用加蓋容器,並堅持日產日清。

第二十四條

積極做好除“四害”(蚊、蠅、螂、老鼠)防疫工作,保持經營範圍內的環境衛生,實行門前“三包”。

五、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條

各公園分管服務工作的負責人對食品經營管理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食品衛生安全檢查責任制。
2、制定食品經營事故處理的預案措施,組織本單位食品衛生事故的緊急處理。
3、堅持每一月一次食品經營檢查工作,及時消除食品經營安全隱患。
4、積極配合市衛生執法監督部門對園內食品經營進行監測、檢驗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六條

各公園均須設立一名食品經營監督員,監督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1、按國家、省、市物價有關規定,定期對園內食品物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2、負責園內所售食品經營的質量檢查,並可向食品生產經營者了解情況,查看索取必要的資料。
3、定期對園內各經營點食品進貨登記情況進行檢查,並做到檢查記錄。
4、物價監督員的工作向公園分管主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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