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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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Constitutional Usage,又稱“憲法慣例”。是由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職權的國家機關在實施憲法的過程中所形成的行為習慣,這些行為習慣與實施憲法的活動密切相關,經過長期的實踐成為實施憲法的一個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

現實狀況

憲法習慣是一種不成文的政治行為規範,沒有特定的法律文書表現形式,因而不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也不具有司法上的適用性,違反憲法慣例並不構成違憲,也就不可能引起違憲審查。 成文憲法的國家也越來越意識到憲法慣例的存在及其作用,如在我國,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往往同時舉行會議;國家重大決策,往往先由政協及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進行協商、討論,再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決定等等。

現實意義

以行憲未久,因而憲法習慣,尚未引起國人乃至憲法學者之注意。其實,亦已有若干憲法習慣在形成中。試舉一例言之,依我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但其任期無規定。而於民國四十叄年第一任總統任期屆滿時,當時行政院長曾以「總統任期屆滿,行政院應隨同改組」為理由,請辭院長職務,經總統核准。但至四十九年第二任總統任期屆滿,當時行政院長再提辭呈,經總統批示慰留,亦未再提名請立法院同意任命。因而有立法委員一百六十一人聯名提出質詢。但自後即成慣例,是行政院長的任用,依憲法雖決定於立法院是否同意;而其任期,則依憲法習慣,決定於總統,不必再經立法院之同意。此一憲法習慣之形成,使我國憲法條文規定,較富內閣制色彩者,在憲法習慣上,轉而具有總統制之精神(惟此點,尚須合併特別憲法之臨時條款觀之;而且,尚須就實際的憲法內〔Constution in Action〕觀之,不可徒據條文的憲法〔Constitution in Statement〕以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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