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給付義務

從給付義務又稱“從義務”,是指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於決定契約的類型,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 從給付義務,依附並輔助主給付義務的履行,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的義務。如《契約法》第266條:“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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