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性
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之間是否具有牽連性
易言之,一方是從給付義務沒有履行,這個時候要求對方進行義務的履行,對方是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跟主給付義務之間能否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的適用問題。對此通說認為,一般來說,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之間沒有牽連性,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特殊情況下,即從給付義務的履行直接影響到實現契約的目的,可以認為一方從給付義務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對方就自己主給付義務的履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主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之間是否具有牽連性
是否有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問題,通說與論述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之間的觀點基本相同,即一方單純違反附隨義務,但已履行主給付義務,另一方不得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不過,如果附隨義務的履行與契約目的實現具有密切關係,應認為該附隨義務與對方的主給付義務之間具有牽連性,另一方可授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主給付義務與次給付之間是否具有牽連性
因次給付義務是由原給付義務的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者不完全給付而產生的損害賠償義務,或者是由於契約解除時所產生的回覆原狀義務。次給付義務是由於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結果,或者是由於違約行使解除權的結果,它們之間不是同位價的概念,談不上牽連性問題,更談不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
案例
宋某與王某、李某3人一起到閃某經營的梅溪快餐店就餐,宋某將腳踏車停放在快餐店門外。進店後,宋某對營業人員說:“車在外邊,請照看一下。”營業員當即表示同意。當宋某吃完飯出來時發現腳踏車丟失。宋某請求閃某賠償價值400元的腳踏車一輛,而閃某認為此事與自己毫無關係,拒絕賠償,雙方發生爭執。
正確界定閃某與宋某之間的契約性質是處理雙方爭執的關鍵。宋某的真實目的是去快餐店用餐,而不是去保管一輛腳踏車,閃某則通過向宋某提供恰當、周到的服務獲取一定的報酬。基於此,閃某與宋某之間建立的是一種消費契約關係,而不是保管契約,因此,不能適用契約法中關於保管契約的法律規定。
在該消費契約中,宋某的主給付義務是向閃某支付價款,閃某的主給付義務是向宋某提供快餐及周到服務。而閃某在收款後,開具正規發票則應視為從給付義務。另外,在消費契約中經營者負有保證消費者隨身攜帶財產不受損失的附隨義務,所以閃某負有保管宋某腳踏車的附隨義務,雖然這種保管是無償的。在腳踏車非因不可抗力而丟失的情況下,不管閃某主觀是否存在過錯,均應承擔賠償宋某腳踏車損失的違約責任。
經濟學中的契約(一)
在日常的經濟生活中,與法律是離不開的,其中要涉及到很多契約等問題,現在就讓我帶大家來認識一下這些常見的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