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權利

從民事權利的相互關係上,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從權利是指在互有關聯的兩個民事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效力制約的權利。從權利是指附隨於主權利的權利。義大利民法典第1263條規定,根據轉讓的效力,債權的轉讓要將先取特權、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以及其他從權利都轉讓給受讓人。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295條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應當將從權利一併轉讓,受讓人在得到權利的同時,也取得與債權人有關的從權利。

與主權利關係

從權利是指附隨於主權利的權利。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質權、保證以及附屬於主債權的利息等,都屬於主權利的從權利。由於從權利是從主權利派生出來的,主權利無效從權利也無效,從權利隨主權利的消滅而消滅,所以,從權利不得脫離主權利而單獨存在。

基於以上原因,不少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都確定了契約主權利轉讓從權利也一併轉讓的制度。比如,德國民法典第401條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的抵押權、船舶抵押權或質權,以及由一項像上述權利提供擔保所產生的權利,均隨同移轉於新債權人。義大利民法典第1263條規定,根據轉讓的效力,債權的轉讓要將先取特權、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以及其他從權利都轉讓給受讓人。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295條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應當將從權利一併轉讓,受讓人在得到權利的同時,也取得與債權人有關的從權利。考慮到有的從權利的設定是針對於債權人自身的,與債權人有不可分離的關係,在確立從權利隨主權利轉讓原則的同時,規定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從權利不隨主權利的轉讓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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