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廣東省裝飾行業協會(英文名GUANG DONG DECORATIVE ASSOCIATION 簡稱GDDA)是經政府批准組建的裝飾行業組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業務上受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並受政府委託,承擔全省裝飾行業管理的具體工作。
廣東省裝飾行業協會會員包括具有相當實力的裝飾工程設計、施工企業,具有先進設備的裝飾材料和產品的生產經營企業,有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社會團體,及從事裝飾活動的專業人員等。
主要業務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處理行業重大問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制定並組織實施行規行約與行業技術標準,規範行業行為,實施行業自律。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承擔裝飾設計施工企業資質認證及裝飾設計師、項目經理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認證。
推介裝飾優質產品、優質工程和優秀企業,與有關部門配合推介綠色環保裝飾材料、裝飾產品和家居建材市場,開展室內環境監測,維護消費者利益。開展人才培訓及專業技術、技能教育,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開展諮詢服務,出版行業刊物,組織行業展覽,向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推動行業經濟技術和學術交流與合作,幫助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
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組織聯繫,組織出國考察,接待國外來訪,促進國際交流。
會員管理
入會須知凡從事裝飾工程設計施工、科研、教學、培訓、配套材料、機具設備及物流配送、信息產業、網上交易和相關團體組織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可加入本協會。本協會只吸收團體會員。
一、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團體會員須取得工商登記執照及法人資格。
二、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或秘書處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牌證。
三、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提請本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力;
(六)有退會的自由。
四、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六、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 報名
企業報名時,應向協會提交如下材料:
1、 廣東省裝飾行業協會團體會員申請表原件一份(填寫、法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2、 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一份,加蓋公章;
3、 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一份,加蓋公章;
4、 國地稅登記證副本複印件一份,加蓋公章。
用郵寄的方式寄回協會辦公室。
二、 協會審核
由協會對企業所報資料進行審核,以確定其是否具備成為廣東省裝飾行業協會會員的資格。
三、辦理手續
協會通知企業資格審核情況,並為通過的企業辦理正式入會手續,交納當年會費,頒發牌證。具備會員資格,享有會員的基本權利及義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廣東省裝飾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協會的英文名GUANG DONG DECORATIVE ASSOCIATION,縮寫GDD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裝飾工程設計施工、科研、教學、培訓、配套材料、機具設備及物流配送、信息產業、網上交易和相關團體組織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地方行業協會。代表廣東省裝飾行業的共同利益,反映企業的共同要求和願望,促進政府與企業的聯繫,加強行業內部協作關係,引導全行業的共同發展。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會員交流,協商協作,拓展市場,共同進步。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行業管理地域為廣東省;交流活動則不局限於廣東省。
第六條 本協會的住所為:廣東省廣州市先烈中路100號廣東省科學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自我管理和行業管理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二)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和制定本行業的發展戰略及措施,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政策;
(三) 經政府業務指導部門的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為會員單位提供市場信息;
(四) 經政府業務指導部門的同意,組織國內外同行業人才進行技術和市場信息交流,開展職業技術培訓,舉辦展會、發布會、論壇,為會員企業提供招標、設計、經營管理、政策法規等方面的信息,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和服務。
(五) 經政府業務指導部門的同意,參與行業標準制定和質量管理監督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六)經政府業務指導部門的同意,定期對行業進行檢查並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
(七)加強行業宣傳、信息交流,出版行業刊物,主辦專業網站,加強與媒體的合作,增強社會對行業的認知;
(八)受政府業務指導部門的委託,配合、協助政府業務指導部門進行行業管理;
(九) 有權直接代表本協會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企業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且信譽良好(特殊情況會長及秘書長組織副會長單位等考察後批准);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依章交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半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會長召開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聘任或者解聘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合作、協定機構以協定為準);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做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五) 分支機構需在秘書處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六)分支機構或部門嚴格按照合作協定進行業務運作,接受秘書處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3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理事會享有對其聘任權。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合作、協定機構以協定為準);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合作、協定機構以協定為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協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