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

廣東省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前身廣東省布藝協會)成立於1996年,他由廣東省內全國馳名的布藝骨幹企業發起,並由從事紡織布藝裝飾方面的生產、設計、經營、施工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組織,是全國第一家布藝協會。為了適應家用紡織品行業的發展,並與國際上對該行業稱謂保持一致,廣東省布藝協會在2004年9月14日經民政廳批准更名為廣東省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

簡介

團結、協作、共贏、並進

廣東省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會員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在國內處於領先地位,多種產品遠銷東南亞、澳洲、中東、歐美等國家,年外銷額已達13億美元。廣東省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肩負著帶領會員企業進軍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的使命,促進廣東省家紡行業在國際市場中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

廣東省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全稱為“廣東省家用紡織品行業協會”,其英文名稱為“CHINA GUANGDONG HOME TEXTILE ASSOCIATION”,簡稱“CGHT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廣東省內從事家用紡織品方面的生產、設計、經營、施工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加強會員單位的交流與協作,促進各會員單位業務的發展,提高我國家用紡織品行業的整體水平。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及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協會的駐地在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金源街33號五座202、20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如下:

一. 組織會員學習和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引導會員單位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健康發展。

二. 對我國家用紡織品行業發展情況進行調查分析、研究,確定行業發展的基本策略與發展方向,促進各會員單位事業的發展。

三. 保護會員單位智慧財產權,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反對不正常競爭。

四. 開展會員單位間的技術交流和經濟協作,開發產品、開拓市場,保持和發展廣東省家用紡織品行業在全國的領先地位。

五. 蒐集國內外紡織裝飾經濟、技術與市場信息,創辦內部家紡信息刊物,引導會員單位的技術進步,引導市場消費。

六. 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內外經濟交流協作和專業展覽會,舉辦本行業相關的展銷會,協助會員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在廣東省內從事家用紡織品行業有關的設計、施工、生產、經營教育等企、事業單位,具備本章程第九條條件,可申請入會,經審批後分別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意願;

三. 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交納會費;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合法權益;

五.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 不侵犯本協會其它會員的智慧財產權和其它經濟權益。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5000 元;

二.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3000 元:

三.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2000 元;

四.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1000 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行業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 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 決定終止事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會員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 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 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 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 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根據協會發展的需要,本行業協會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 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 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 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 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本會副會長原則上連任不超過兩屆,如因協會工作需要連任超過兩屆,需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 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協定: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 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權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6年9月2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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