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簡介
從1985年成立至今,省石材協會已經走過了24年的工作歷程。24年來,我會作為社會經濟團體,在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業務指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面向企業,為廣東省石材行業的發展服務,在政府和企業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積極推進廣東省石材行業的現代化建設”的宗旨,團結全省石材企業,聯繫各級政府、組織和社會各界力量,大力開展行業服務,為石材行業的改革與發展,為廣東省石材行業隊伍的健康成長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石材企業的好評。特別是在深化企業改革,反映企業和企業家需求、意願和呼聲,推進企業科學管理,保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發揮政府的參謀與助手作用等方面所取得的工作業績,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支持和認可,也得到各級黨委和政府職能部門的充分肯定和重視。
協會主要工作
1、信息工作:主辦行業雜誌《南方石材》及“中國國際石材網”網站,進行行業統計,上報給上級政府部門。
2、行業培訓:石材行業國家職業資格、項目經理崗位資格培訓,石材ISO質檢員認證培訓。
3、研討會和展會:組織和召開各種會議和行業高層峰會,主辦和協辦展覽會。
4、交流協調:協會與各大媒體建立良好的關係,與國內國際協會和組織,各級地方政府建立聯盟,並與各個部門加強聯繫與溝通,減少磨擦,保證企業有一個好的政策經營環境。
5、行業評定和評選:協會是對廣東省石材企業進行等級資質評定,是“廣東名牌”中石材行業的組織評價單位,是“廣州市著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的推薦單位,協會還組織實施“放心石材產品”的評價、“金磊杯”優質石材裝飾工程的評價,並推薦給有關部門。
6、行業規劃和研究:協助政府部門對石材行業進行規劃和研究,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協會地址: 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8號1015室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廣東省石材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Stone Association(GDS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石材行業的廠礦、公司、貿易、機械、磨料磨具、金剛石刀具、石材護理、信息、科研、設計、地質、院校等有關單位自願組成,從事行業協調、服務、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地方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為政府、為會員服務,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促進廣東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發展,並要求全體會員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省經貿委等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各項任務,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反映企業願望;
(二)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本行業的發展規劃、發展措施等;
(三)協調行業之間、行業內部的多種關係,制訂行規行約,促進經濟合作,推動橫向聯合;
(四)開展諮詢服務和生產技術培訓工作,提供國內外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經驗交流,推廣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提高企業的生產經營水平;
(五)利用多種方式為行業和企業培養技術、管理人才,提高企業技術業務素質;
(六)發展同國內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與交流,開展擴大石材出口創匯的各種活動以及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七)維護石材行業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長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包括:
1、獲得最新市場行情、新技術、新成果等信息資源;
2、獲得《廣東石材》會刊;
3、優先提供技術諮詢和各類需協會出具的證明等;
4、優先安排參加協會組織的技術交流、展覽展銷等活動;
5、協會的其他服務項目。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以上;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以上;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以上;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元以上。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和會員銅牌。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名譽會長、顧問;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會長、顧問的聘任和罷免;
(十一)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由二名監事組成,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顧問、名譽會長和終身名譽會長職務,顧問、名譽會長和終身名譽會長由在社會上具有廣泛影響力或在石材界中德高望重的同志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協會辦公室工作人員、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訂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7月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