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海洋災害預警測報、海域使用權屬權證登記、海洋戰略研究、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以及相關的濱海濕地保護管理等具體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三)增加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組織海洋基礎及綜合調查、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發套用的職責。
(四)加強海洋事務綜合協調、海洋法制建設、生態漁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海洋與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海洋戰略研究,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事業、漁業的發展戰略、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綜合管理、協調和指導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海岸帶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三)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價及信息發布的責任,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核算,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
(四)承擔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監督管理國家授權的海域使用,承擔海域使用項目審核和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及海上人工構築物管理,組織海域界線、海岸線勘定和管理,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負責涉海工程項目的有關工作。
(五)承擔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的責任。擬訂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
(六)承擔海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責任。組織海洋資源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海洋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監督管理海洋、漁業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負責保護修復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態系統,管理國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
(七)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預報和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負責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八)組織落實漁業和漁區發展政策措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品質改善、漁業產業化和可持續發展,組織開展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水產品認證,負責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發布水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組織指導漁業基礎設施建設。
(九)負責漁業許可和漁港、漁船、漁機、漁具漁法和漁業電信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承擔遠洋漁業管理工作。
(十)組織實施“科技興海”、“科技興漁”戰略,組織海洋與漁業科學技術研究和套用推廣,組織實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發套用,承擔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體系和數字海洋建設。
(十一)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擔海洋監察、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監督、檢驗的責任。負責轄區內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管理省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海洋與漁業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海洋戰略研究;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承辦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規章、規範性檔案評估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計畫財務處。
負責機關和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工作;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與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並組織漁港規劃和建設;承辦海洋與漁業基礎設施、產業發展、業務管理系統等項目的有關工作;承擔海洋與漁業統計、產業信息工作。
(三)海洋綜合開發協調處。
協調相關海洋事務,指導海洋開發活動;參與海洋基礎地理信息和綜合調查;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洋主體功能區和海島保護與開發利用等規劃;承擔海岸帶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承擔報國家審批重大用海項目的協調工作;組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和信息發布;承擔省海洋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海域與海島管理處。
擬訂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技術規範;組織海域界線、海岸線勘定和管理;實施海域使用證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審核海域使用項目,承擔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及海上人工構築物管理工作;承擔無居民海島開發、保護和管理工作;組織海域、海島使用論證評估;審核並監督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指導海域使用權流轉和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體系建設。
(五)資源環境管理處(與海洋預報減災處合署)。
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組織海洋與漁業資源環境的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承擔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的保護修復;擬訂並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陸源污染物排海;承擔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與漁業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害的防治工作;承辦海洋與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和國家索賠工作;組織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增殖放流、人工魚礁建設,監督管理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外來水生生物物種安全;承擔海洋觀測、預報和評價的管理工作;指導監測、評估海洋災情和海洋防災減災工作;組織海洋防災減災系統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應急預案;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六)漁業與遠洋捕撈處。
組織落實漁業和漁區發展政策措施;承擔水產養殖、捕撈漁業管理工作;承擔漁場漁汛信息發布和漁具漁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漁業產業結構、作業布局調整和漁業健康養殖;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捕撈許可制度、養殖證制度和種苗生產許可證制度;承擔遠洋漁業管理工作,指導、協調開發外海和遠洋漁業工作,參與涉外漁業事件處理;指導、扶持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漁區合作經濟組織、漁民專業合作組織。
(七)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
承擔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漁業投入品使用和轉基因水產品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風險評估和信息發布,指導水產品質量監督體系建設;依法擬訂並組織實施漁業標準,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漁業機械化、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實施水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溯源制度。
(八)科技與交流合作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海洋與漁業科學技術的研究、引進、轉化和成果管理;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海水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發套用;承擔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工作;開展海洋與漁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監督管理水產種苗引進。
(九)人事處(與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黨群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人員編制
省海洋與漁業局機關行政編制6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總工程師1名、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6名。
其他事項
廣東省漁政總隊(中國海監廣東省總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漁港監督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漁業船舶檢驗局)為省海洋與漁業局行政執法機構,其機構編制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