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海洋災害預警測報、海域使用權屬權證登記、海洋戰略研究、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等具體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三)增加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組織海洋基礎及綜合調查、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發套用的職責。
(四)加強海洋事務綜合協調、海洋法制建設、生態漁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海洋與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組織海洋戰略研究,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事業、漁業的發展戰略、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負責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和海洋、海島、漁業專項規劃的擬訂,綜合管理、協調和指導海洋、海岸帶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三)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價及信息發布的責任。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核算,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
(四)承擔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監督管理國家、省授權的海域使用,承擔海域使用項目審核和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及監督管理海上構築物設定;組織海域界線、海岸線勘定和管理,負責涉海工程項目的有關工作。
(五)承擔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的責任。擬訂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
(六)承擔海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責任。組織海洋資源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海洋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監督管理海洋、漁業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負責保護修復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態系統,管理國家、省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
(七)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預報和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負責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八)組織落實漁業和漁區發展政策措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品質改善、漁業產業化和可持續發展。組織開展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水產品認證,負責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發布水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組織指導漁業基礎設施建設。
(九)負責漁業許可和漁港、漁船、漁機、漁具漁法和漁業電信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承擔遠洋漁業管理工作。
(十)組織實施“科技興海”、“科技興漁”戰略。組織海洋與漁業科學技術研究和套用推廣,組織實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發套用,承擔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體系和數字海洋建設。
(十一)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擔海洋監察、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監督、檢驗的責任。負責轄區內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管理市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海洋與漁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組織人事科、計畫財務科牌子)
負責文秘、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督辦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海洋戰略研究;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承辦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工作;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與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並組織漁港規劃和建設;承辦海洋與漁業基礎設施、產業發展、業務管理系統等項目的有關工作;承擔海洋與漁業統計、漁業產品價格體系、行業學會(協會)指導、產業信息工作;負責海洋與漁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會、青年、婦女、計畫生育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系統內的教育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審核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務、紀檢、監察工作。
(二)海域與海島管理科(掛海洋綜合開發協調科牌子)
組織海域界線、海岸線勘定和管理;實施海域使用證制度、海洋功能區劃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審查海域使用項目,承擔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及海上人工構築物管理工作;承擔無居民海島開發、保護和管理工作;組織海域、海島使用論證評估;審查並監督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指導海域使用權流轉和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體系建設;協調相關海洋事務,指導海洋開發活動;參與海洋基礎地理信息和綜合調查;擬訂修編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洋主體功能區和海島保護與開發利用等規劃;承擔海岸帶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承擔報國家、省審批重大用海項目的協調工作;組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和信息發布;承擔市海洋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資源環境管理科(掛海洋預報減災科、海洋與漁業自然保護區管理辦公室牌子)
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組織海洋與漁業資源環境的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承擔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的保護修復;擬訂並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陸源污染物排海;承擔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與漁業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害的防治工作;承辦海洋與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和國家索賠工作;組織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增殖放流、人工魚礁建設,監督管理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外來水生生物物種安全;承擔海洋觀測、預報和評價的管理工作;指導監測、評估海洋災情和海洋防災減災工作;組織海洋防災減災系統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應急預案;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市級以下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
(四)漁業與遠洋捕撈科(掛科技與交流合作科牌子)
組織落實漁業和漁區發展政策措施;擬訂全市漁業發展規劃;承擔水產養殖、捕撈漁業管理工作;承擔漁場漁汛信息發布和漁具漁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漁業產業結構、作業布局調整和漁業健康養殖;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捕撈許可制度、養殖證制度和種苗生產許可證制度;辦理水產種苗進出口事項;指導、協調開發外海和遠洋漁業工作,參與涉外漁業事件處理;指導、扶持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漁區合作經濟組織、漁民專業合作組織;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海洋與漁業科學技術的研究、引進、轉化和成果驗收評審工作;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海水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發套用;承擔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工作;開展海洋與漁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
制訂全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控計畫;依法劃定水產品質量安全危害區劃;承擔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漁業投入品使用和轉基因水產品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風險評估和信息發布,指導水產品質量監督體系建設;依法擬訂並組織實施漁業標準,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漁業機械化、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實施水產品產地認定、產品認證、產品溯源制度。
局直屬行政執法單位
廣東省漁政總隊茂名支隊(掛中國海監廣東省總隊茂名支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漁業船舶檢驗局茂名分局牌子),副處級。
(一)主要職責: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代表國家履行漁政管理和海洋監察職能,對外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對內保護海洋環境與漁業資源,維持海洋和漁業生產秩序。
2、負責海洋執法監察,監督檢查海域使用、無居民海島使用、海洋工程、海洋傾廢、海底電纜管道鋪設等海上活動;開展海洋與漁業自然保護區和海洋特別保護區、海島生態保護、陸源污染物排海的執法檢查。
3、組織實施全市海域和漁業水域的巡航監視,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承擔國家和省下達的我國管轄海域定期維權巡航執法、島礁巡查任務。
4、負責漁港及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漁港設施維護管理及漁業船舶海事調查處理。
5、負責漁業船舶登記和四等以下職務船員考試、發證、審證、換證工作。
6、負責檢查監督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實施,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的執法檢查。
7、依法對漁業船舶及其產品進行法定檢驗、監督,負責對漁業船舶修造企業、設計單位及船用產品製造企業資格認可的初審和監督工作。
8、統一領導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機構的業務工作,指導、協調縣(市、區)執法機構的組織建設,審核縣(市、區)執法機構領導幹部任職資格及執法人員錄用資格。
9、負責海洋與漁業執法機構裝備建設規劃,統籌調配執法裝備;協同指揮漁業船舶海難救助,以及抗洪、防台、搶險工作。
10、負責全市漁業通信的規劃及監督管理,承擔漁業安全生產通信指揮系統並組織實施。
11、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廣東省漁政總隊茂名支隊設5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掛督察科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宣傳等工作;起草綜合性文稿;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聽證、應訴工作;承擔全市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情況的督察工作;組織查處執法人員違法違紀案件;指導縣(市、區)執法機構的組織建設和執法監督工作;審核縣(市、區)執法機構領導幹部任職資格及執法人員錄用資格;承擔支隊機關人事、黨群、紀檢監察等工作。
2、漁業船舶檢驗科
承擔漁業船舶及其船用產品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漁業船舶修造企業、設計單位及船用產品製造企業資格認可的初審和監督工作;承擔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的審核、發放工作。
3、漁政漁港監督科
承擔漁船安全監督和漁港港務監督工作;承擔漁業船舶登記的發證審核工作;管理漁船檔案;組織漁業船員的考試和發證工作;指導漁船海事、漁事案件調查處理和漁事調解工作。
4、海洋監察科
承擔管轄海域的巡航監視,監督檢查海域使用、海砂開採、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海洋工程、海洋傾廢、海洋電纜管道鋪設等海上活動;開展海洋生態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海島生態保護、陸源污染物排海的執法檢查;依法查處侵犯海洋權益、違法使用海域、損害海洋環境與破壞生態資源等違法行為。
5、指揮科(掛裝備技術科牌子)
擬訂執法工作規劃和實施辦法;組織、指揮和協調全市執法行動;協調漁船海難救助工作;依法組織管轄海域巡航監視工作;承擔執法裝備建設工作。
(三)廣東省漁政總隊茂名支隊直屬大隊(掛中國海監廣東省總隊茂名支隊直屬大隊牌子)
廣東省漁政總隊茂名支隊直屬大隊是廣東省漁政總隊茂名支隊直屬行政執法派出機構,正科級。主要職責:代表市漁政支隊履行漁政執法檢查和海洋執法監察職能,實施管理海域和漁業水域的巡航監視,依法查處違法捕魚、非法經營珍稀水生野生動植物、違反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違反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侵犯海洋權益、違法使用海域、損害海洋環境與破壞生態資源等違法行為。
人員編制
市海洋與漁業局行政編制16名,核銷事業編制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6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2名。
根據有關規定和實有人員的縮減,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實行動態管理。
漁政支隊行政執法專項編制18名。設:漁政支隊長1名、支隊政委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7名(含副支隊長2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直屬大隊行政執法專項編制12名。設:直屬大隊大隊長1名,教導員1名,副大隊長2名。
附則
本規定由茂名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茂名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地址:迎賓路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