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中山市海洋與漁業局為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海洋綜合管理與漁業工作的工作部門。內設辦公室(掛法制科牌子)、人事科、漁業科、資源環境及海域管理科、科技教育科等5個職能科室。直屬行政單位有廣東省漁政總隊中山支隊(副處級),直屬事業單位有中山市水產技術推廣中心站。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海洋與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海洋與漁業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組織本市海洋戰略研究,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事業、漁業的發展戰略、政策和管理制度。制訂本市海洋資源、漁業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組織編制海洋功能區劃、海域利用規劃、海洋產業與漁業發展總體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綜合管理、協調和指導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海岸帶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三)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價及信息發布的責任,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核算,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
(四)承擔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按規定實施海域使用許可證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監督管理國家授權的海域使用,承擔海域使用項目審核和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及海上人工構築物管理,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負責涉海工程項目的有關工作。
(五)承擔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的責任。擬訂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
(六)承擔海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責任。組織海洋資源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海洋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和漁業資源的增殖工作,監督管理海洋、漁業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管理國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
(七)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預報和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負責海洋與漁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八)組織落實漁業和漁區發展政策措施,組織和管理淺海灘涂和鹹淡水水產養殖的開發利用,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品質改善、漁業產業化和可持續發展,組織開展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水產品認證,負責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發布水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組織指導漁業基礎設施建設。
(九)負責漁業許可和漁港、漁船、漁機、漁具漁法和漁業電信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組織深海和遠洋漁業開發活動。
(十)組織實施“科技興海”、“科技興漁”戰略,研究擬定海洋與漁業發展的重大技術進步措施,負責海洋與漁業的科技管理工作,組織海洋與漁業科學技術研究和套用推廣,指導海洋與漁業教育工作。
(十一)承擔海洋監察、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監督、檢驗的責任。負責轄區內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管理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掛法制科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海洋戰略研究;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工作;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與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並組織漁港規劃和建設;承辦海洋與漁業基礎設施、產業發展、業務管理系統等項目的有關工作;承擔海洋與漁業統計、產業信息工作; 承擔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事項的督促落實。
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監察、紀檢和黨群等工作。
漁業科
組織落實漁業和漁區發展政策措施;承擔水產養殖、捕撈漁業管理工作;承擔漁場漁汛信息發布和漁具漁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漁業產業結構、作業布局調整和漁業健康養殖;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捕撈許可制度、養殖證制度和種苗生產許可證制度;承擔遠洋漁業管理工作,指導、協調開發深海和遠洋漁業工作;指導、扶持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漁區合作經濟組織、漁民專業合作組織;承擔初級水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漁業投入品使用和轉基因水產品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監測、風險評估和信息發布,指導水產品質量監督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水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溯源制度;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
資源環境及海域管理科
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洋主體功能區和海島保護與開發利用等規劃;承擔海岸帶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和信息發布;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負責海洋與漁業資源環境的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承擔海洋與漁業生態環境的保護修復;擬訂並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傾廢、陸源污染物排海;承擔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與漁業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害的防治工作;承辦海洋與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和國家索賠工作;負責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增殖放流、人工魚礁建設,監督管理水生野生動植物及外來水生生物物種安全;承擔監測、評估海洋災情和海洋防災減災工作;負責海洋防災減災系統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應急預案;實施海域使用證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審核海域使用項目,承擔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及海上人工構築物管理工作;承擔無居民海島開發、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海域、海島使用論證評估;審核並監督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指導海域使用權流轉和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體系建設。
科技教育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海洋與漁業科學技術的研究、引進、轉化和成果管理;協調有關科研項目的遴選和實施工作;擬訂海洋與漁業教育培訓規劃,指導本系統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開展海洋與漁業方面的對內對外交流與合作;監督管理水產種苗引進;依法擬訂並組織實施漁業標準;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漁業機械化工作。
直屬單位
廣東省漁政總隊中山支隊廣東省漁政總隊中山支隊(掛中國海監廣東省總隊中山支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山漁港監督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漁業船舶檢驗局中山分局牌子),為中山市海洋與漁業局直屬的行政執法機構,副處級建制。內設辦公室(法規科)、漁政漁港監督科、漁業船舶檢驗科、海洋監察科4個職能科室(副科級);下設執法大隊、橫門漁港監督站(掛橫門漁政大隊、橫門海監大隊牌子)、大衝口漁港監督站(掛大衝口漁政大隊、大衝口海監大隊牌子)3個直屬機構(副科級建制)。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海洋、漁業的法律法規,擬定我市海洋與漁業執法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2、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授權,履行漁政管理和海洋監察職能,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保護轄區內的海洋環境與漁業資源,維護海洋和漁業生產秩序。
3、在省漁政總隊的統一領導下,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指導轄區內漁船安全生產、海難救助、防災、減災工作。
4、開展轄區內的海域和漁業水域的巡航監視和伏季休漁執法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5、負責轄區內的漁港水域交通安全、設施維護管理、漁船海事調查處理;監管全市漁業無線電台。
6、負責漁業船舶登記和船員培訓、考試、發證、審證、換證及徵收各項規費工作;協助局有關科室做好漁業捕撈(專項捕撈)等行政許可工作。
7、負責本轄區漁業準入和養殖、育苗、捕撈、運輸活動檢查監督和執法工作。
8、負責本轄區海域使用、海洋工程、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海洋傾廢的執法檢查。
9、負責轄區內海洋與漁業類型自然保護區、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的監督檢查和執法工作。
10、負責本市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的監督檢查工作。
11、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中山市水產技術推廣中心站(掛中山市海洋與漁業環境監測站、中山市漁業質量監督檢驗站、中山市水生動物防疫檢疫站、中山市海域使用動態監管中心、中山市魚病防治站牌子),正科級社會服務型事業單位,隸屬市海洋與漁業局管理。人員經費由市財政核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主要職責:
1、負責水產技術推廣與指導、水產技術的試驗示範和技術服務等工作。
2、負責水產技術人員的技能鑑定和專業培訓工作。
3、負責水產病害防治、增殖放流、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海洋和漁業資源的環境監測以及水產品、漁藥和飼料質量的檢測工作。
4、負責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工作;負責年度監視監測工作方案的編制;承擔國家和省要求的年度監視監測任務;開展所轄海域地面監視監測、異點異區監測核查與信息反饋、監視監測產品製作與信息服務;負責市級監控與指揮平台的建立與維護。
5、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領導分工
陳偉倫:中山市海洋與漁業局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市海洋與漁業局全面工作。
施銳遠:中山市海洋與漁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漁政支隊、資源環境及海域管理科、安全生產、防災減災等工作。
李春平:中山市海洋與漁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局辦公室、財務室、政工、人事、紀檢監察等工作。
盧漢球:中山市海洋與漁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漁業科、科技教育科、水產技術推廣中心站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