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粵府辦〔2011〕10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財政部同意,我省從2011年1月1日起徵收地方教育附加。為規範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財政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廣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加快我省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財政部有關通知要求,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地方教育附加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納入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條 各地級以上市(含深圳市,下同)、縣(市、區)徵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3:7固定比例與省分成,30%為省級收入繳入省級國庫,70%為市、縣級收入繳入市、縣級國庫。省地稅局直屬分局隨營業稅徵收(包括委託地方代征)的地方教育附加為省級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五條 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接受財政、稅務、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監察等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徵收和繳納
第六條 徵收對象和標準。對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按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徵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條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負責代征,納入地稅“大集中”系統與稅同征同管。省地稅局直屬分局隨營業稅徵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全額繳入省級國庫,市、縣(市、區)徵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分成比例,足額就地分別繳入省級國庫和地方同級國庫。繳庫時按規定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相應的“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預算科目及科目編碼。
第八條 國稅、地稅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征管信息交換,具體辦法由省地稅局與省國稅局商定。
第九條 與稅同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稅收票證,可作為繳款人繳納地方教育附加憑據,不再另行開據省級財政統一印製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對地方稅務機關委託依法代扣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以及受託扣繳稅款單位,其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繳程式由地方稅務機關決定。
第十條 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稅”申報繳款期限進行申報繳納。
第十一條 對經批准減征或免徵“三稅”的單位和個人,相應減征或免徵地方教育附加。對增值稅先征後退部分(包括即征即退)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再退費。
第十二條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繳管理、退費等業務參照現行教育費附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未經法定程式,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改變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範圍和標準,不得減繳、免繳或緩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照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按“以收定支、專款專用”的原則,合理安排基金預算支出,年末結餘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條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專項用於發展教育事業,包括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普及高中階段教育以及職業技術教育學校(含技工學校)擴大規模和改善辦學條件等,並對不同時期教育改革發展的中心任務和重點工作予以優先安排和重點保障,實現公共教育均等化建設目標。具體使用範圍如下:
(一)主要用於普及和發展高中階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和職業技術教育學校(含技工學校)擴大規模和改善辦學條件,即用於學校征地、校舍建設和配備儀器設備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高中階段教育資助政策體系和中職免費政策相關支出。
(二)完成普及高中階段教育任務和目標的地區,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主要用於發展基礎教育事業。
(三)為縮小區域間、城鄉間、群體間教育發展不均衡,改善經濟欠發達地區辦學條件等,省級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安排政府性基金轉移支付項目支出,按因素法進行分配。
第十六條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政府性基金項目支出管理使用。每年按照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要求,編制基金項目支出預算,項目支出預算細化到項目和具體事項。對按規定列入項目支出的學校征地、新建校舍、危房改建的項目,須按照基本建設有關規定程式報批後安排項目支出。
第十七條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屬本級安排同級有關單位的基金預算項目支出,由當地教育或職業教育(含技工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初步方案,財政部門審核後批覆下達執行。
第十八條 經財政部門正式批覆下達的地方教育附加基金項目支出不得隨意進行調整。在執行過程中,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及時按規定程式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省級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包括省級徵收和地方按30%比例上繳省的收入)按照“量入為出、統籌規劃、注重效益、確保重點”的原則,根據政府性基金項目支出管理規定,編制省級地方教育附加基金項目支出預算。
(一)屬於安排省級有關部門(單位)使用部分,專項安排基金預算項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支出)。有條件納入部門預算的按規定納入省級有關部門預算安排基金項目支出。
(二)屬於安排市、縣使用的基金預算項目支出,由地方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教育或職業教育(含技工教育)部門,在規定時間內逐級向省申報。具體申報時間和要求,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下達。
(三)省級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用於政府性基金轉移支付的項目支出,由省財政按因素法分配給各市:
1.根據上一年度地方實際徵收上繳省的資金數額,參照欠發達地區14個市的財力狀況及擴大高中階段教育普及率、增加高中階段教育學位、職業技術教育學校(含技工學校)和義務教育規範化學校建設進度、校舍安全工程建設情況等因素,確定安排14個市的專項資金。
2.根據上一年度地方實際徵收上繳省的資金數額,參照珠江三角洲7個市(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江門市)向經濟欠發達地區14個市招收中等職業教育(含技工教育)學生數量,確定對7個市獎勵專項資金。
3.安排用於珠江三角洲7個市的補助資金不少於7個市上繳省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30%。
第二十條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並按規定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相應的“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預算科目。
第二十一條 地方稅務部門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手續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統籌安排,不得從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續費。
第二十二條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使用單位及教育或職業教育(含技工教育)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對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績效情況進行自評並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規定組織開展重點項目資金使用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財政、教育或職業教育(含技工教育)、地方稅務部門應對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監察部門應對地方教育附加的徵收使用進行審計和監察。
第二十五條 對單位和個人擅自減收、免收、隱瞞、截留、挪用、擠占地方教育附加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備案,並抄送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地稅局。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地稅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