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住有所居目標,2012年2月2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粵府辦〔2012〕12號印發《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該《方案》分總體要求、建立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落實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加強組織領導4部分。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的通知
粵府辦〔2012〕1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制度,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現住有所居目標,制訂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適度保障的原則,按照問需於民、以需定建、分步實施、輪候解決的思路,合理確定住房保障範圍、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探索建立具有廣東特色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蓋面達到20%左右,力爭使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的特殊困難家庭,下同)住房困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新就業職工住房困難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建立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一)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體。
逐步將全省現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併管理、並軌運行,統一歸類為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只租不售。通過建立以公租房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解決住房保障對象基本居住需求。除已批准立項的項目外,暫停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將其供應對象納入公租房供應範圍。
(二)合理確定供應對象。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供應。
城鎮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線標準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確定;住房困難標準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確定。各市、縣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並公布本地區住房保障對象條件。
(三)實行分類保障。
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主要通過申請輪候公租房解決基本居住需求。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優先予以保障。
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主要通過企事業單位和其他機構建設的公租房解決基本居住需求。
(四)合理確定戶型面積和租金標準。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單套建築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為主。鼓勵各地積極發展建築面積低於30平方米的小戶型公租房。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租房,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築設計規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低於5平方米。
公租房租金標準參照市場租金水平確定。
(五)實行租金補貼。
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公租房的,由當地政府按照分檔補貼的原則給予租金補貼,具體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制訂。
(六)以需定建,輪候保障。
各地應根據確定的保障對象、方式和標準,開展需求申報,制訂建設規劃,定點建設,輪候分配。
1.開展需求申報。按照各市、縣人民政府公布的申報條件,由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向戶籍或就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申報住房保障需求。各類產業園區的外來務工人員由其所在企業統一申報。
2.制訂建設規劃。各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需求對象申報情況,結合當地財政承受能力,按照定期輪候、逐年分步解決的原則,組織制訂公租房建設規劃。
3.定點登記需求。各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公租房建設規劃,向社會公布項目選址地點和建設方案,接受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定點需求登記,並按照登記情況組織編制年度建設計畫。定點需求登記結果應在政府網站等當地主流媒體進行公示。
4.實行輪候分配。根據公租房建設規劃、年度建設計畫和定點需求登記情況,對保障對象實行輪候分配。具體輪候規則和輪候期限由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七)創新建設模式。
1.政府投資建設模式。即由各地政府劃撥土地並投資建設和管理公租房。各地政府也可通過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公租房。各地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項目可按城市規劃設計要求配建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經營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經營收入專項用於公租房建設。
2.社會投資建設模式。即由政府有償提供土地並給予優惠政策支持,由房地產開發等各類企業或其他投資機構出資建設公租房。鼓勵房地產開發等各類企業和其他投資機構以獨資、集資或股份制的方式投資、建設和運營公租房,並給予享受公租房建設和運營的有關稅費優惠政策。
3.單位自籌建設模式。即在符合城鄉規劃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有關用地手續,由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設用地或與擁有存量建設用地的單位合作建設公租房。單位自建公租房納入當地政府統一監管,優先向本單位符合住房保障對象條件的職工出租,剩餘房源由當地政府調劑安置其他保障對象租住。
4.開發項目配建模式。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進行“三舊”(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於規劃住宅建築總面積的10%,具體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並在土地出讓契約中約定。配建的公租房應與所在項目統一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使用。
5.產業園區集中配建模式。即在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等,由當地政府統籌規劃,按照集約用地、集中建設的原則,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導投資主體建設公租房。集中配建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其他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出租。
6.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模式。即按照控制規模、最佳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流轉的原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條件的地區開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租房試點。公租房建成後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業單位整體承租後再向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出租。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公租房應當整體確權,不得分拆確權。
(八)嚴格準入與退出管理。
1.嚴格準入管理。從申請人家庭收入、資產標準和人均住房面積等方面嚴格把關,強化準入管理。依託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加強部門聯動,實現信息共享,提高資格審核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2.規範分配管理。加強對公租房分配方案的審核和監督,實行登記結果、分配過程、分配結果三公開,確保公租房分配公開、公平、公正。
3.健全退出機制。通過鼓勵民眾舉報、不定期檢查、入戶調查、信函索證、委託第三方調查取證等方式,加強住房保障資格監管和住房使用情況巡查。強化契約管理,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及時取消其保障資格。
三、落實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資金保障。
1.加大政府財政投入。省財政逐步加大對保障性住房專項補助資金的支持力度。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公租房建設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通過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公租房的投入。土地出讓收益用於公租房建設的比例不低於10%。財政預算資金安排不足的地區,要提高從土地出讓收益提取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
2.發揮住房公積金作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全部用於公租房建設。其中貸款風險準備金達到住房公積金貸款餘額的1%時,當年可不再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積極爭取符合條件的城市納入國家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公租房建設試點。試點城市在優先保證職工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留足備付準備金前提下,可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餘資金用於發放公租房建設貸款。同等條件下,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優先承租公租房。
3.規範發展企業債券融資。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立公租房投融資公司,作為統籌公租房融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的平台。投融資公司可發行企業債券或中期票據,專項用於公租房建設。承擔公租房建設項目的其他企業,可在政府核定的公租房建設投資額度內,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項目融資。對發行企業債券用於公租房建設的,優先辦理核准手續。
4.組織開展金融創新試點。在公租房建設任務重、資金需求量大的城市,積極支持開展政府出資與社會籌資相結合的公租房股權信託基金融資試點,探索運用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加快推進公租房建設。積極探索通過商業銀行貸款、社保基金、保險資金等渠道籌措各類低息、中長期貸款支持公租房建設。
5.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公租房建設一律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並落實建設、購買、運營等環節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房產稅等政策規定。
(二)用地保障。
1.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將公租房用地優先納入土地儲備,並落實到具體地塊。儲備土地和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要優先安排用於公租房建設。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的公租房項目,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供應;其他方式投資建設的公租房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採取租賃方式的,可按年繳納土地租金。
2.確保用地供應。國土資源部門要將公租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計畫中優先安排、單列指標,做到應保盡保。對需要辦理公租房建設用地手續的,要簡化程式,加快辦理。
(三)規劃保障。
1.定期編制規劃。各市、縣人民政府要組織編制公租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並將公租房建設規劃、計畫納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公租房項目的選址要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配套完善的區域,並同步做好小區內外市政、公共配套設施的規劃。
2.適當提高容積率。在符合城市規劃控制指標的前提下,公租房項目容積率可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的上限掌握,並適當預留公共綠地,為今後改造提升預留空間。公租房項目規劃設計要遵循建築節能要求,體現嶺南建築風格。
(四)體制保障。
1.設立住房保障委員會。各市、縣可設立住房保障委員會,成員由政府部門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民眾代表等組成,行使本地區住房保障工作的決策權和監督權。具體職責由委員會章程規定。
2.設立或明確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各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擬訂住房保障政策,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公租房建設。
3.設立住房保障具體實施機構。各市、縣可設立非營利性專業化住房保障具體實施機構,負責承辦公租房的需求調查、登記、建設、運營管理和維修養護等事務。有條件的地區也可通過建立法定機構,採取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等方式,負責承辦上述事務。
四、加強組織領導
省政府成立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訂全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研究部署和指導實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會同省編辦和省發展改革委、監察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金融辦、法制辦等部門,加強對全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檢查督導。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方案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職責分工,層層落實責任,確保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工作順利推進。各市、縣人民政府具體實施方案要在2012年第二季度之前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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