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雜技藝術家協會
2007年12月31日,廣州雜技藝術家協會成立。
廣州市雜技藝術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廣州市雜技藝術家協會。英文名:Guangzhouacrobatsassociation.
第二條廣州市雜技藝術家協會是由廣州市專業和業餘的雜技家個人自願結合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開展健康的雜技藝術活動。
第三條本協會在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下,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針,堅持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對文藝的“兩為”方向和“雙百”方針,為團結和組織全市雜技藝術工作者進行創造性的勞動,多出雜技精品,多出人才,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雜技藝術,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實現而奮鬥。
第四條廣州市雜技藝術家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廣州市雜技藝術家協會的辦公地點是廣州市東風中路503號東建大廈6樓6009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廣州市雜技藝術家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會員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三個代表”的思想,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努力提高隊伍的思想文化素質和業務水平。
(二)鼓勵並採取有效方式組織會員努力學習、鑽研專業,加強實踐,勇於創新;積極開展創作經驗交流和藝術觀摩活動,不斷提高雜技藝術創作成果,給予表彰和推薦獎勵。
(三)大力推動雜技藝術的理論研究活動,提倡和鼓勵不同觀點、不同流派的自由討論,保障批評和反批評的自由。
(四)積極支持我市專業雜技藝術團體和民眾業餘的各種雜技魔術活動,通過各種方式密切與廣大會員的溝通和聯繫,使雜技協會真正成為全市雜技家和雜技藝術工作者之家。
(五)積極開展對外雜技藝術交流,加強同世界各國、中國雜協和各省市雜協的聯繫,增進同全國各省市和全世界各國雜技家的團結和友誼。
(六)維護我國憲法所賦予會員的政治權利和經濟權益,保障會員從事創作、演出、評論、研究和藝術交流活動的正當民主權利。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廣州市雜技藝術家協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廣州市雜技藝術家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從事雜技藝術的演出、創編、舞美、音樂的藝術工作者、雜技教學和雜技理論研究工作者。
(四)有本協會會員二人介紹;
(五)經本協會主席團討論通過;
(六)凡中國雜技家協會會員、廣東省雜技家協會會員在廣州工作者,經本人申請,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七)凡外省、市(副省級以上)雜技家協會會員有正式介紹函遷來我市者,也可加入本協會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工作和從事雜技藝術工作的簡歷;
(三)經入會介紹人簽署意見;
(四)經本協會主席團討論通過;
(五)繳納會費、證件費;
(六)由本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會員有雜技創作、雜技理論研究和其它雜技活動方面的需要,市雜協可提供介紹函件、協助聯繫、資料提供等方面的幫助。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要求本協會保護其從事雜技藝術活動的合法權;
(八)要求本協會保護其創作和著作的權益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及時提供創作和演出的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破壞本協會工作的行為,或從事違法活動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主席團。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主席團須有2/3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主席團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主席團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開展協會工作,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名譽主席和顧問的條件:
(一)被聘為名譽主席的對象原則上曾擔任本協會主席,或連續擔任本協會副主席兩屆以上,有較大影響的藝術家(是否聘任,可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新一屆主席團推舉決定);或由新一屆主席團推舉決定名譽主席其他人選。
(二)曾擔任過兩屆主席、副主席者,因年齡超線退出主席團不再擔任主席、副主席者,原則上可由會員代表大會或主席團推舉聘任為顧問。
(三)名譽主席、顧問可列席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起參謀諮詢和督促作用。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主席(主席因事不在時,可委託常務副主席或副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團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主席團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7年12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