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水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編制市政府確定的重要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 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提出市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統一水資源管理(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區域外調入水),負責制定全市水資源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計畫,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指導水能資源開發;負責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制定流域、區域水資源開發總量和取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負責全市水資源最佳化配置,組織制定全市城鄉供水水源的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本地水源工程和重大引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負責發布水資源公報;指導全市水文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擬訂重要河庫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編制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對重要水系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水利工程的統一監督管理;指導主要流域和河口的治理和開發,組織、指導河堤海堤建設;組織實施市級直屬或本市跨區及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與質量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閘、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承擔5萬千瓦以下小水電建設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行業水電管理;指導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
(六)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七)協調、仲裁跨區域的水事糾紛;負責重大涉水行政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全市河道采砂規劃的審批,組織實施對河道采砂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實施水利行業的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辦理水利有關涉外事務。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利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有關制度建設;組織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規、規章,承擔有關立法規劃和協調工作;指導水利行業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擔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協調政策法規的諮詢和宣傳;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二)計畫財務處
負責擬訂全市水利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全市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項規劃,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和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檔案的審查;負責水工程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對重大水利建設項目提出審查意見;編制部門預決算,承擔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水利綜合統計;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造價、價格、收費、信貸等建議;承擔水利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產權制度改革,承擔水利內部稽查、審計和水利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科學研究和水利行業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三)水政水資源處
負責擬訂全市水資源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計畫,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指導水能資源開發;負責擬訂流域、區域水資源開發總量和取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負責全市水資源最佳化配置,組織擬訂全市城鄉供水水源的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水源工程和重大引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負責實施取水許可、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制度和水利旅遊項目、河道采砂的審批事務;負責發布水資源公報;指導全市水文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跨區域的水事糾紛調處、仲裁;指導水域納污能力核定並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
(四)水利建設與管理處
負責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行政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江河、海岸、水庫、水閘、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水庫、水閘安全鑑定並印發安全鑑定報告書檔案;指導水工程管理和定權劃界工作;承辦水工程保護範圍內開發建設、水利工程建設的開工和許可、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和灌排設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及在建水利工程度汛方案的審批事項,辦理水利建築企業資質備案;指導水利行業供水、鄉鎮供水和農村人飲工作;承擔5萬千瓦以下小水電建設行政管理工作;指導農田水利和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參與開展水利工程建設稽查;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組織、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查處。
(五)水土保持處
負責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實施;負責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承擔有關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承擔市水土保持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防洪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實施;組織、協調、監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編制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防汛安全檢查和隱患點排查整治;承辦水庫、攔河閘壩汛期防洪調度運用計畫審批事項;負責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負責防汛指揮系統信息化建設與維護。
(七)組織人事處
承擔局黨組日常事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職稱、教育培訓、體制改革、外事、獎懲、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8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制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8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關於水資源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負責對全市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及區域外調入水)實施統一管理;市建設與管理局負責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市市政園林局負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等建設管理工作;地下熱水、地下礦泉水的開採由市水利局實施前置取水許可,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負責開發利用的審批。上述涉水部門應建立全市水資源管理部門間聯席會議機制,加強協調與配合,協商解決有關涉水問題。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領導信息
廈門市水利局局長:王偉文
廈門市水利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歐衛國
廈門市水利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陳忠
廈門市水利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周光明
廈門市水利局黨組成員、廈門市河長制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康永濱
信息公開指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廈門市水利局(以下簡稱本機關)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廈門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本《指南》將根據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在本機關信息網站和公共查閱點查閱。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廈門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在廈門水利信息網站上查閱,也可以到本機關設立的公共查閱點進行查閱(地址:廈門市湖裡區枋鍾路216號水利大廈606室)
2.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公共查閱點公開兩種形式。
本機關公共查閱點開放時間: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5月1日—9月30日),或14:30—17:30(10月1日—次年4月30日),法定節假日除外。
3.公開時限
政府信息產生後,本機關將儘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1.受理時間
本機關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5月1日—9月30日),或14:30—17:30(10月1日—次年4月30日),法定節假日除外。
2.受理機構
3.提出申請
向本機關提出申請的,應當填寫《廈門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一,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索引號、信息名稱、發布機構、內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受理機構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填寫《申請表》後可通過:
(1)本機關網站提交電子版《申請表》即可。
(2)信函、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4.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表》後,將進行登記,並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對於要件完備的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則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4)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領導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申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受理機構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受理機構根據所申請信息的特殊要求,以個人名義申請的需申請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需出具書面授權委託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的,將及時告知申請人。
5.收費標準
受理機構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時,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收費標準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條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因本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條例》造成申請人或者第三方經濟損失的,申請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請求賠償。